如何更为严格地定义垄断行为,如何制定不同产业的适用标准,以及对解释条款的及时补充更新,成为立法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
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申请后,汇源集团已开始着手调整此前的发展计划,宣布暂停其拟投资20亿元建设的全部果汁上游基地项目。另有消息称,统一集团有意接手汇源果汁。汇源的下一步发展有待观察,而商务部决议在社会上引起强烈了反响,《财经网》辩论栏目组织多位专家学者,与众多网友就该案对各方所带来的影响与利弊展开了讨论。
垄断的界定
网友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即该判决是如何产生的,所使用的审查方法是否科学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还是应该相信商务部对反垄断的审查是恰当的,因为“作为一个公告,它不可能把相关的数据讲那么清楚。我们讨论基本假定或者说前提就是商务部的决定是依照《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
对于可口可乐此举是否涉嫌“垄断”,各方意见不同。时建中教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垄断的关键首先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学术界一直对此存有争议,国外理论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就本案的果汁行业来说,界定其属于哪个市场就十分困难,不同浓度的果汁是否应该属于同一市场,会具有不同的意义,因为市场的竞争程度是逐渐变化的,一旦边界界定不清,就很难再争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商务部应该通过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申请。史教授指出,各种产品之间的替代性很强,即使两家公司合并,消费者也有其他的选择,如果觉得不合算就不会去购买,不会产生垄断。因此这一收购活动不会损害竞争,商务部公布的几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针对这一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问题关键恰恰因为这两种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如果这两类饮料都由一家企业生产,那么提高产品价格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现在这一并购案件没有获得通过,也就保证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利于维护饮料市场的竞争秩序。
如何更为严格地定义垄断行为,如何制定不同产业的适用标准,以及对解释条款的及时补充更新,成为立法机构需要解决的问题。
影响几何?
关于本案对消费者的影响,正反双方意见一致,认为影响不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无论商务部是否做出该种判决,对消费者来说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消费者的选择很多,即使两家公司合并,消费者也有其他的选择,如果觉得不合算就不会去购买,不会产生价格垄断。对于这一观点多数网友表示了赞同。既然现在两家联姻被迫中断,市场结构并未产生任何变化,就更谈不上对消费者有任何影响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一旦可口可乐取得对汇源的控股,国内其他果汁企业的定价权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而可口可乐更可能透过汇源的营销渠道以及原料采购渠道,对其他饮料企业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一枝独秀其实小于百花争鸣,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意味着选择权的被剥夺,所以被否是好事。
至于并购本身对果汁行业的影响,网友miaoyz认为,果汁行业算不上什么战略产业,对于会危及上游果农利益的说法也值得存疑,因为现在果浆本身以进口为主。一个市场的竞争性,不仅是看其市场集中度,还在于其潜在竞争者加入市场时候的门坎。商务部虽然说并购会“使其他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但从技术角度看,树立一个新的果汁品牌未必困难,这和技术性高的市场非常不同。即便可口可乐在果汁业一家独大,新竞争者也具有提升市场份额的可能性。
对收购案参与双方的影响,则各有不同。王晓晔研究员认为,从可口可乐的角度看,如果其迫切希望进入中国果汁饮料市场,那么,禁止收购这一决定对其肯定是不利的。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中心主任王志乐认为,这个结果并不会对市场更有利,但肯定会让相关企业的战略作一些调整。
赞成汇源出售的网友基本一致认为,可口可乐出价很好,禁止收购对汇源是不利的。但网友“有点小清纯”认为,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考虑问题,汇源失去这次机会,或许在资金和技术上受到损失,但是消费者保住了自己的民族品牌。
关于“汇源”品牌的价值,JP摩根分析师谢琳认为,中国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一直以来并不高。所以,产品不是靠品牌来维持,而是看它可能覆盖的领域最终有多广。对于可口可乐公司来说,其新立品牌的能力也非常强。如果保留汇源品牌,将来的发展也肯定不只是现在这个规模,如果被迫放弃,损失和影响也不会很严重。
对未来国内外并购活动的影响,各方看法不同。由于目前中国多项境外收购计划也面临着东道国政府的审批,一种声音认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收购活动可能受到“牵连”。网友lldrwj指出:中国正在鼓励自己的企业,趁金融危机的大好时机,用最低廉的价格收购境外的石油、铁矿石、有色金属等企业,而商务部的这一举动,可能产生不利于海外并购的结果。
事实上,就在商务部公布否决决议后仅仅一天,即3月19日,澳大利亚投资审查委员会通知FMG,其与华菱钢铁的交易审批将再延长30天。此前的3月16日,澳大利亚政府已将中铝公司注资力拓项目审查期限延长了90天。
那么这一次似乎顺应民意的否决是否真将断送中国海外扩张的良机?王晓晔研究员认为,这要看外资企业如何看待这一案件。如果外资企业将其看作贸易保护行为的话,可能就会有一定影响,但本案不应属于贸易保护。另外,很多收购企业都来自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都有《反垄断法》,而这些企业对于《反垄断法》也都有比较好的认识,其比国内企业更能认识到法律的含义。因此,本案不会对今后的收购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史际春教授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认为,从世界范围看,并购不通过的案子也是凤毛麟角的,像这么大规模这么有名气的企业还是很少见的,因此“对其他的企业没有参照性,这一案例不会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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