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反垄断法》出台后首次否决了一桩24亿美元的交易,这桩案例的判定和审查过程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
3月18日,商务部的2009年第22号公告宣布了对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交易。公告对这一并购案的立案和审查过程、否决理由等做出了初步阐释。
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得反垄断审查通过的并购案例,该案也被认为是《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正因为此,该裁决不仅仅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一个案有约束力,还会对未来并购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可能成为“标杆”性的案例。
其首要的一个影响可能是,曾被称作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反垄断法》,至少对于并购领域而言,显示出了它的“威力”。一些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对此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但更多法学专家们更关心的是这种“威力”的作用机制,即此次反垄断审查是否依照比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裁断标准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要成为正面意义的“标杆”,这一案例应该给外界展示一个严谨而清晰的程序过程,以及一套明确而科学的裁断标准,进而,以此案为契机呈现中国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尺度和竞争规制的精神原则和价值趋向。
但是,纵观自去年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递交申报材料,到如今审查裁决公布的过程,前述的理想期待并未实现。
从程序上来讲,包括这次在内的对几个案例的审查几乎都存在着“先天不足”。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实施后两天,决定反垄断审查申报门槛的规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才颁布实施。
偏于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步骤,至于如何审查,仅规定了六项“应当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在“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正式出现时,商务部制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等五部包含众多程序性规范的规章还在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规则的不足导致了程序上的缺憾。例如,仅仅递交立案的申报材料,在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首次递交之后,又先后有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四次材料补充,才算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如果之前关于申报材料的规则更为明确,提高审查效率,或许就能节省两个月的时间。
事实上,时间对于交易而言是如此之重要。市场形势发展瞬息万变,仅仅数月,可口可乐的出价已经显得有些“不划算”,如果因为时间问题影响了卖出好价钱,汇源股东岂不是有点“冤大头”?
另外,商务部在裁决公告中也提到,审查机关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专家等方面意见。除了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之外,整个审查过程应该多一些透明和辩论展示。这样一个过程,也有利于形成较为平衡的反垄断执法尺度,以及合理和容易为各界接受的裁决标准。
在裁断标准上,这一“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和“标杆”的距离就更远了。
尽管还缺乏各类执法指南,专家们普遍认为,反垄断审查判断的一个关键是划定相关市场范围。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执法结果。在绝大多数案例中,这也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是以整个软性饮料市场、还是果汁饮料市场作为相关市场,差别很大。并购交易的当事方会在申报材料中提出他们的主张,而审查机构也要给出自己的界定和界定的理由。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商务部在今年1月7日曾公开了一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一草案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复杂情况下按照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来界定。
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这些传统的功能性方法,更多的是定性分析,主观性强,主要适用于一些简单案件。而“假定的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已为国际上普遍采用。
一位专家介绍,据他所知,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样一个复杂重大的案例,审查机构并未采用SSNIP方法。
而最终的审查裁决公告,没有披露相关的详细评估报告,也没有给出一个论证充分、有理有据的不予批准的理由。
这样的结果,导致了外界对中国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尺度和竞争政策精神产生了种种猜疑,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中国打响了保护主义的第一枪。欧盟商会即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公布审查细节和详细的否决理由、依据。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立法之始,不少有识之士就提醒,反垄断是以政府公权干预市场,是一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可能会侵蚀市场自由空间、压抑正常市场行为。对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保持这种审慎更为可贵。
就此而言,在一个充分竞争行业中的一个涉及民营企业的并购案成为“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难言一个正面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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