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地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的形势下,经济欠发达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仍不容乐观。据调查,制约因素主要是:
一、经济状况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据调查,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县,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好;反之,经济越困难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越差。由于县域企业产品档次低,名牌产品少,持续发展能力差,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就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银行贷款即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损失。经济越落后,问题越严重。据调查,2000年以前,各地借企业改制之机,大肆逃废银行债务,导致信贷资金循环受阻。据统计,某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共256508万元,其中,企业破产改制悬空金融债权9亿元,政府部门关闭“五小”企业悬空银行贷款9200万元,政府部门干部欠款2364万元,合计101564万元,占损失贷款的39.6%。
二、司法、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地方司法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案件受理不积极,执行不坚决,有些部门甚至协助债务人钻法律、信贷合同、抵(质)押、保证合同的空子,人为造成金融部门抵(质)押、保证合同失效,债务被悬空,即使胜诉的案子执行也很难,执行回的金额不足于弥补垫付的诉讼费,“胜了官司赔了钱”。据调查统计,20032004年,某县4家商业银行共起诉个人3户,标的金额55万元,费用2万元,未收回资金;起诉私营(集体)企业26户,标的金额1710万元,费用23.1万元,收回资金20万元;起诉国有企业5户,标的金额30207万元,费用8万元,收回资金4万元。农村信用社共起诉个人3400户,标的金额2660万元,费用68万元,收回资金1782万元;起诉私营(集体)企业5户,标的金额1136万元,费用4.2万元,未收回资金。司法执法环境不够理想,导致金融机构不愿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债权人利益、清收不良贷款。
三、信用中介机构匮乏,担保体系不健全。欠发达县区信用中介机构少,缺乏有实力、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和有权威、有信誉的信用咨询机构,造成信贷资金投放难以寻找切入点。某省级金融机构到某县某企业进行贷款考察,由于无法判断这部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致使贷款流产。
四、信贷管理日趋集约化,导致县域资金外流,加剧了县域资金供需矛盾,制约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授权授信权限日益集中,对县域经济、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逐年减少,经济越落后,表现越明显。县域内的工商企业仅靠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等手段筹措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地方企业发展失去了强大的助推力。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却得不到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大量资金上存,不仅对经济发展不利,而且也影响了自身业务的开展。据调查,某县域国有银行资金2000年10月末贷差5212万元,2001年至2004年10月末4个时点,存差分别为2656万元、23176万元、39461万元和92321万元,共上存资金15.7亿元,占县域国有银行各项存款总额的54.2%。加上县域邮政储蓄4亿元资金,总计有19.7亿元的资金从县域抽离,占县域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41.6%。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资金外流,导致区域民间借贷、地下金融活跃。
五、同业不正当竞争加剧,导致环境恶化。不合理考核机制下的利益驱动,金融从业机构同室操戈,主要表现为拉存款发好处费,送礼品,做排他性宣传,或者彼此利用考核时间差,存款连续空转,虚开承兑汇票,合谋套取银行信用。在结算过程中,放松现金管理,无理压票退票,梗阻汇路。个别机构存在不顾风险,放人情款、垫背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贷交税,以贷补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为改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产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增强国有企业的资本约束,以利于提高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的等级,便于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建立政府、银行、企业间的沟通机制,积极协调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金融债权。研究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放宽行业限制,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市场管理和执法、司法、税收、土地等方面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培育新的信贷载体。
二、改善司法执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司法执法效率,大力开展集中信用整治行动,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信用“黑名单”通报制度,对“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恶意透支及逃废金融债务的个人信用卡及个人消费贷款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权益。全面清理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结和执结率,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二是大力推进地方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争取尽快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在各金融机构间联网运行,进一步发挥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增强其对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的功能。
三、规范发展信用中介市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县域信用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坚决打击虚假评估行为。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严格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规范收费服务,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进一步推进会计信息真实性进程,结合当前行业和企业制度特点,制定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审计会计准则的严格执行。
四、搭建多个平台,促进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一是搭建和完善银政沟通平台,疏通银政联系渠道,创造宽松的金融外部环境。通过这个平台,地方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通报全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结构调整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金融部门及时将金融政策的变化、资金运用规模及贷款重点投向等信息通报给地方政府,及时与政府就金融的政策重点,资金投向、投量进行沟通,寻求最佳结合点。二是按照“搭台不唱戏,参与不干预,要求不强求,牵线不搭配”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摒弃“惧贷”心理,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营销意识,找准市场定位,充分挖掘有效益、有市场、守信用的企业和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以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营业绩赢得金融部门的支持,实现银企双赢。
五、规范同业竞争,维护良好的金融竞争环境。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沟通金融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同业有序规范地开展竞争。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网络监督机制,及时发现个别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监督的时效性及有效性。建立金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地方实际,定期、持续地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备付金能力、资金运行、资产质量、资本状况等及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监测,掌握地方金融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点。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手段,维护金融稳定。
六、积极引导民间融资,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加大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宣传引导,高压严打非法民间融资,鼓励直接投资与直接融资,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实现民间融资活动的良性综合效益。加强对民间融资利率的监测,合理设立监测点,动态收集数据,做好民间融资利率水平的数据积累,全面掌握有关民间融资利率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增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管理的时效性及有效性。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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