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得党心民心。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创建和谐社会进程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从谈起。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不仅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是人民的共同心声。
但是,我们应正确审视现实。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向更深的层次,更广的领域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和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社会的稳定遭到破坏。通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警示教育,我就如何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引起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突发事件。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预料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和危害。这种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在我国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群体事件一般为表现突出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往往是全体利益,在有共同利益的人群中极易产生“连锁反应”,规模扩大,时间拉长,诱发和积聚起很大的社会破坏力。目前,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聚、散、退有序,并开始呈现内部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相关问题连锁化,行为的违法性与要求的合理性相互交织等。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因素明显增强。如群体性上访,以往的群众上访,情绪比较温和,一般是以反映情况为主要目的,现在则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突袭上访,乃至动辄封桥堵路、冲击机关、要挟政府,甚至暴力抗法,殴打公务人员,有的演化为“打砸抢”事件。
发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异常敏感。由于通讯便利、媒体发达、互联网普及、信息快速传播,使得哪怕是行业性、地区性、局部性的矛盾事件,也会在瞬间传播开去,产生“放大效应”和连锁反应。
产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复杂的。传统领域工作机制的不完善,安全措施不规范,领导和有关人员缺乏责任感是诱发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干群矛盾表现尖锐。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往往由于干群关系紧张而引发,在一些基层,干群关系已由“鱼水”蜕变为“油水”(油浮水面)甚至“水火”(不相容)关系。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引发。干部队伍中程度不同地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等腐败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
涉法不服法,上访“要说法”,一些当事人不走正常法律途径、不相信司法公正、不服从法律裁决,抓准了各级领导珍惜安定力保稳定的心理,专找敏感场所敏感时期上访滋事,施压要挟。
二、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办法
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发展趋势表现为成因复杂化、矛盾主体多元化、多种矛盾交织化。时代特点体现为:公开化程序增强,群体性行为增强,向对抗性矛盾转化的因素增多,因此,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办法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能力的要求,把建立社会预警体系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决策。#p#副标题#e#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及时获取、准确分析、按需监控和适度发布信息的能力,对于正确判断、全面掌握局势,特别是处理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和应对复杂局面,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报告制度,完善信息保证系统,健全预警预报责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确 保我们党和政府所必须的社会动态、舆情信息渠道的畅通。
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正确把握社会发展动向,未雨绸缪,临危不乱,建立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决策分析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要把实践中应对突发事件的成功做法转化为经常性方法,把有效的临时措施转化为长效机制。要建立延伸至基层,具有区域和行业代表性的,真实高效的重大事件和复杂情况传递与预警机制,实行纵向领导。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复杂局面,建立应急机制,依据宪法和法律,迅速果断地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
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管理制度和紧急状态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科学决策的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复杂局面的机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应当在现有单项紧急状态法律的基础上,更好地研究指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把各类突发事件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程序和制度中,更好地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其次,从处理好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入手,解决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
当前的社会矛盾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即大量地表现为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又突出地表现为党群、干群矛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是我们党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支持和拥护的根本所在。但是,少数党员干部的行为影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极为严重,是引起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
党和政府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只有坚持把群众最关心、关注的问题作为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入手,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才是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前提。要关注民生、善解民困、善待群众。要通过多种方式融洽与群众的感情,同群众建立起鱼水般的亲密关系,这是化解矛盾的“润滑剂”,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事件发生的关键。
第三,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为履行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的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构建安全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机制上应当有所作为。检察机关要明确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高压态势;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努力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腐败是影响和破坏社会和谐的头号死敌,它的泛滥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激起群众怨恨,加深社会矛盾。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的现象,不仅是破坏党组织肌体健康的病毒,而且也是影响社会文明、民主建设、破坏社会风气的毒瘤。
司法是否公正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全社会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正引发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必须在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同时在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司法公正的信心。
正确处理上访和申诉群众的息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矛盾的重要工作。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帮助群众消除法律的误解,使他们息诉服判,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集体访、越级访问题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预警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处理复杂矛盾,棘手问题,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能力。检察机关处在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环节,需要具备健全的机制,高度的政治敏锐,很强的社会工作能力,高超的执法技巧。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提高处理复杂矛盾、棘手问题、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做到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都能沉着应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是缓和与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现象。我们既要正视矛盾,不回避矛盾,又要善于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目前存在的一些有碍和谐稳定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现象。只要党和政府重视,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同心同德,不和谐问题是完全可以逐步化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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