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受贿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7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据悉,该案此前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陈同海在1999年至2007年6月间,涉嫌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刘家众两位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律师强调,陈同海是为了国家利益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人。
不过,两位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现年61岁的陈同海出身革命世家,父亲陈伟达为中共上海老一辈领导人之一,曾任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1976年,陈同海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陈同海任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4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当天夜间发布公告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2007年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但李荣融并未说明陈同海被调查的案由。
2008年1月,人民网正式发布官方消息称,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石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该消息表示,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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