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此一规定被舆论普遍认为是“路边摊贩解禁”的重大信号,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又一力举。
从古至今,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就是社会底层艰辛生活的写照。摊贩,通常由失业者,失地农民及外来人员组成。他们是一个不应被忽视的、客观存在的庞大群体。古人云:“天下之大务,莫大于恤民”。关注民生,是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之大务。因此,这是政府关注民生难以绕开的话题。
以往,一提到摊贩,政府就一个头两个大,叱责小贩造成经营场所的脏乱差,影响城市交通,影响市容市貌等。政府相关部门以街道整洁有序为由,把摊贩们赶得“满天飞”。其结果是,双方对立情绪空前恶化。此后,似乎每一丝民生政策的光芒,都难以普照到小摊小贩身上。
关注民生是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群众利益是和谐之本。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只有关注民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真正做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才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毫无疑问,摊贩问题成了一个紧迫的民生问题。尤其是时下处在金融危机的寒冬里,就业形势变得异常的严峻,每一个饭碗都变得越来越珍贵。一方面,仅2009年城镇需要就业的总人数就高达2400万人;另一方面,有超过2000万的农民工失业返乡。巨大就业压力面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的就业政策理所当然应该包括求职者个人自谋职业。允许小摊贩存在,给他们以生存的空间,不仅体现城市管理者的包容与大度,更有着积极的意义。
而作为自谋职业渠道的一大途径,去做小摊贩无疑是相当数量底层老百姓的选择——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既没有雄厚的经营资本,又没有过硬的社会关系,不需要多少本钱与技能的小摊贩,也许是不得已的现实选择——选择做小摊贩,是不少底层老百姓最后的一条退路,如果不让他们做小摊贩,又让他们做什么呢?所以,在现实当中,确实存在小摊贩生存与发展的市场空间。
对于摊贩,不在于管理的严厉,不在于执法的不人性,法律才是问题的源头。法律未能保障路边摊贩的就业权利,给他们以合法身份,让他们只能处于灰色生存状态。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没有政策的确定性,即使地方管理者一时良心发现,给出宽容摊贩的政策,也无济于事。道理很简单,这样的权利不是刚性的,地方管理者可随时予之,也可随时取之,这一届官员可以宽容,但没人能保证下一届或下下届官员会继续宽容下去。
加之,由国务院1985年8月5日颁布,1987年9月1日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施行22年了。22年来,我国经济以及个体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旧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经济形式的发展。
由上观之,此次《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赋予路边摊贩合法身份,无疑是摊贩解禁的实质性一步。不过仅此,我们还难说法律对“马路经济”给予了全面承认,征求意见稿中也明文规定,摊贩应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摊贩问题,一直是处在民生政策的漩涡当中。往昔的漩涡,成了如今的焦点,于民生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转变。只是,我们期待着这朵开民生之花,能在预料中结果!
民生事件,仍然在历史的画轴中徐徐展开。八月未央,桂花遍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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