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问题并非来源于卫生部现行政策
不管卫生部是否澄清“取消乙肝常规体检”,涉及到全国1.3亿乙肝患者的入学就业等不公平待遇,依然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其实,我们并不认为,假如卫生部正式通过了“取消乙肝常规体检” 的政策,乙肝歧视就此烟消云散。事实上,现行的“乙肝常规体检”,并不是当初卫生部发文规定,而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条款,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竟相效仿。效仿自有理由,也当然有市场。
如今的就业市场,或者好一点学校的入学状况,大多供大于求。假如卫生部真的通过了这一政策,而接收单位不认真执行政策,自行过滤乙肝患者,我们以为不是没有可能。静下心来想一想,为何那么多单位会拒绝乙肝患者?很多人会认为是对乙肝传播渠道的常识性误读。一个单位误读,可以理解,可是那么多单位集体误读,想必有更多的原因。
一个医生,他可以告诉大众,共用办公用品和餐具一般不会传染,但是假如刚好两个人都有口腔溃疡,那么这就是“非一般”。在幼儿园,一个患者小朋友如果有伤口接触到另一个小朋友的伤口,他也可能处于“非一般”。我们以为一个普通人,或一个家长,担心乙肝传染到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这只是一般人的正常应激反应,而非无视人权。列举如上“非一般”,并非反对乙肝患者入学就业,恰恰相反,我们以为假如真的撤除“乙肝体检”这道蛮不讲理的屏障,那就需要在患者与非患者之间建立一个科学的医疗性屏障。而后者几乎可以视作前者的前提,而且是保障乙肝患者可以获得平等权利的前提。
正如人们现在所熟知,乙肝疫苗的效果已经很成熟,假如单位的非患者都免费注射了乙肝疫苗,那么拒绝乙肝患者也就没有必要。如今婴儿诞生的“人生第一针”就是乙肝疫苗,其好处是一代人以后,患者可以减掉一亿,但是我不知道在农村,这个第一针的情况如何。另外,对乙肝病情的误读大都来源于一些民间乙肝诊疗的夸大其辞。如何规范这些明显失真的广告,恐怕也该是当务之急。
需要提出的是,幼儿园等自制力和抵抗力都较弱的群体场所,有没有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管理?而诸如美容院、理发店、口腔诊所等地方才是传播的高危场所,而这些地方,抵御能力并不比别处更强。
一纸政令不会解决歧视问题,正如当年歧视问题也并不来源于一纸政令。卫生部所要做的,恐怕更多的是建立健全科学的防控网络,并鼓励乙肝治疗研究,那才是给乙肝患者最大的公平。
苏州市经验表明:禁令基本无效
早在2004年,江苏省苏州市就出台规定,禁止随意检测乙肝项目。然而禁令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近年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相继出台,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的状况仍很普遍。#p#副标题#e#
不出所料,此次卫生部拟出台政策要求就业体检中不准查乙肝“两对半”方案的泄露,还是遭到不少网友的反对,想必这项政策在入学、就业等实际操作中会遇到更大的阻力。这是因为现在一般人都谈乙(肝)色变,乙肝歧视仍是普遍现象。比如在招工中,虽然有关部门早就有类似的规定出台,但且不说在企业招工中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还十分普遍,即使在公务员的录用中也十分常见。
乙肝歧视源于无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惧心理。许多人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慢性乙肝病人,生活中某位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经确认,其周围人员多有戒心和恐惧,害怕被传染;还有的人从“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事实,错误地得出“乙肝具有广泛传播性”的结论。其实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医疗性感染、性接触、静脉内注射毒品等,日常工作或生活,如同一办公室、握手、拥抱、同住一室、同桌就餐、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庞大,是由于过去没有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容易导致血液传播,以及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容易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被成功阻断,乙肝传播已大为减少。
消除乙肝歧视,需要乙肝知识为其铺路。因此,卫生部出台政策顺理成章。但是,任何一项新政策的实施,都需要公众的认知、理解、配合和支持,否则,容易形同虚设,进而有损政策的权威性。从目前看,这个政策明显缺乏相应的民意基础。
造成这样的尴尬,卫生部门首先应该检讨自己有关知识普及宣传的不力。据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然而,公众中乙肝知识却相当匮乏。卫生部曾颁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但显然知之者甚少。
因此,卫生部门应弥补过去工作的不力,象普及爱滋病知识那样大力普及乙肝知识,为这个政策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创造一切条件。
缺乏通畅的申诉渠道才是最严重的问题
“乙肝”者在社会生活中遭遇的有形无形的壁垒或歧视,已不需要一一列举事例来证明。虽如专家所说,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表明“乙肝”者会在入学、就业等过程中影响他人健康,但那一纸常规体检报告中的乙肝项目,往往成为许多用人单位“一票否决”的理由,成为考试、入学和就业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他人的健康安全,增进了社会的总体健康度,相反,这种做法把人强制分类,制造出不必要的社会隔阂,也引发了不少个人或家庭的悲剧。不论乙肝检测何时进入常规体检在当时有着怎样的历史合理性,这一规定已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有悖社会进步的方向,更重要的,它的存在在根本上缺乏医学实证知识的基础。
乙肝问题,既是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后者远比前者更为复杂。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固然可以消除种种缺乏科学根据的臆想与猜测,但是医学问题的厘清,并不必然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社会问题;医学知识的澄明,也并不必然能够驱散笼罩在“乙肝”者身上的社会迷雾。事实上,那些拒录、拒用“乙肝”者的用人单位,他们未必不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未必不知道对拒录拒用行为的种种制裁规定。在医学问题与社会问题之间,在“乙肝”者的正当权利与权利践行的实际状况之间,发生了某种断裂。
重申医学知识,做出取消乙肝检测的政策规定,只是第一步。要真正弥合断裂,消除乙肝歧视,仍需要权利发力。比如,当一些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时继续强制检测乙肝,“乙肝”者是否有通畅的申诉渠道,申诉是否有效?当有学校或单位以此理由拒录拒用“乙肝”者,他们能否获得法律或行政的救济,他们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
这些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个人与单位相比始终处于弱势,更何况,具体的个体权利若总是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如何不会纵容用人单位,如何不会使乙肝歧视继续潜行于政令之下、运行于社会之中?
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没有必要对权利作出乙肝、甲肝这样的分门别类,正常生活、工作与学习的权利是一个整体,对所有人都有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享有。如果每一个人群都需要专门颁布政令进行权利的重申,我们的公共治理将会陷入手忙脚乱之中。每一个人群的权利问题,也不是可以孤立于其他人群而单独存在、单独解决。“乙肝”者在医学上是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一旦进入社会,他们就是社会成员、是劳动者。因此,保障人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从整体上改变劳方弱势的局面,则不论是“乙肝”者还是其他劳动者,他们都能获得应有的体面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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