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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点退房』行规被删后……

yangguangbaodao 2010-12-13 17:07:28 (文:张琦 编辑:广舒) 总第061期 放大 缩小

近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 之的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尽管语义含糊,却意味着曾被称作国际惯例的“12点退房”制度,有望退出国内酒店业舞台。

一纸“12点退房”规定会改变国际惯例吗?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行业规范中删掉了“12点退房”,那么,旅游饭店是否真取消了“12点退房”呢?连日来,记者通过走访了解到,多家酒店虽然仍在延续“12点退房”的惯例,但对旧行规的坚持已悄然松动。为此,业内人士指出,“延迟退房”不但能够体现酒店的人性化管理,也能让旅客行程更加自由宽松,是大势所趋。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酒店接受。

连日来,针对各家酒店的结账时间,记者对山西多家星级酒店和经济型快捷酒店进行了调查。针对中国饭店业协会的倡议,多家酒店均表示,目前仍在延续“12点退房”的惯例,对于“延迟退房”的要求,他们表示,如果住客有特殊要求,最晚可延长到14点。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各家星级酒店对于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标准大多相同,多为“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而在一些经济型酒店却各有不同:在维客商务酒店,前台人员表示,酒店仍延续“12点退房”的规定,如果需要延时,14点之前加收60元,18点以前则算半天房费。

丽晶假日酒店则以12小时为计算单位,普通标间238元,如需延时,每超一小时则按房费的10%加收延时费,满4小时则按钟点房4小时108元的标准收费。

“如果我今晚7点入住酒店,明天下午4点离开,房费该怎么算?”记者向锦江之星总台工作人员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我们酒店实行12点退房,如果持有会员卡,退房时间可以延迟到14点。如果没有,将按规定加收半天房费”。

“没有超过24小时为什么要按一天计费,这有些不合理吧?”面对记者的质疑,该工作人员有些不知所措。“酒店现在都是12点结账的,电脑已经设置好了,如果旅客觉得不方便,我们可以免费寄存行李。”其余经济型酒店的说法也如出一辙:只有成为会员才可以享受延迟1-2小时的退房服务。

至于何时能够打破“12点退房”的惯例,各家星级酒店和经济型酒店均表示,“不好说,要等通知。”#p#副标题#e#

消费者

取消“12点退房”更人性化

中午12点前不结账就要多算半天的房钱,这条被客人抱怨已久的“霸王条款”,打着“国际惯例”的旗号,成为中国酒店业的“潜规则”,让大多数出门在外的消费者感到很不舒服。“我经常需要 出差,这条‘12点退房’的规定确实给我带来过一些不便,比如当天决定走,中午吃饭时还惦记着12点退房,对客人很不便。”因工作关系,江苏的李先生经常去往山西太原出差,成了一些高档酒店和宾馆的常客,说起这一“行规”,他深有感触,“中午12点正好是午餐时间,过了12点就需要加收半天住宿费,为了不延时,我经常提着行李去用餐,非常不方便;有时候下午2点才出发去机场或车站,可12点就要拎着行李去前台结账。”

面对这样的尴尬,李先生也曾跟酒店方面“通融”,但他们却以“酒店规定”、“国际惯例”等词语搪塞,最后也只得不了了之。“自助游”爱好者小范也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遭遇:有一次,他坐火车去旅游,到达目的地时已是凌晨4点,如果此时去入住酒店的话,到当天中午12点就要算一天房费,非常不划算。为了紧凑的旅游预算,他只好先在车站“晃荡”了三四个小时才去投宿。“因为上午8点入住的话,要到次日12点才算一天的房费。别看那几个小时,可值两百多块哪!”

驻晋某公司的林经理告诉记者,他十几年来从业务员到自己当老板,都是在全国各地市场跑来跑去,住过无数宾馆酒店,见识了他们的各种规矩,但最让他受损失的就是“12点退房”这一条。林经理说,比如中午他大多都要请客户吃饭,如果退了房,行李没处放,不退吧,吃完饭到了一两点,就得多交半天房钱。还有的时候乘坐航班,到了目的地大多在凌晨一两点以后才到酒店入住,可到中午退房也要按一天房费来算。“我一年为此多支出的房费少说也在七八千块,我多次问过酒店为什么要这么做,回答要么说是‘国际惯例’,要么就说全国都是这样的,真是让人既生气又无奈。”“现在好了,听说这条规定要被取消了。”林经理高兴地说,“看着只是两个小时,却解决了客户的大问题,让我们感到了酒店业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p#副标题#e#”

酒店从业者

“12点退房”在悄悄“转身”

面对“12点退房”这个沿袭多年的行业惯例要“转身”,业内人士也有一套说法。

山西某四星级酒店的一位高层管理人士表示,国内酒店行业沿用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宾馆或者酒店管理方便和经济收益的需要。一天中,以中午12点为标准界点,可以把客人的住宿时间明确限定 在上午或下午两个时间段内,一则核算房费比较方便,再则可以保证客房在闲置情况下的经济收益。

“按照入住的规律,每天12点以后是客人入住的高峰时段,在这个时段要求入住的客人将会非常集中。如若改变这一规定,势必会造成酒店管理的混乱。”他解释,每家酒店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如酒店规定一名客房服务员每天负责几间客房管理,延迟退房时间就意味着增加清扫人员的工作量。一般来说,酒店清扫人员大约在中午12点以后清扫房间,如果延迟退房时间,清扫时间也会向后推移,那么工作人员在14点之前就清扫不完了,就会增加酒店人力资源的成本,多支出一些费用。同时,工作人员如果在14点左右清扫没有结束,也势必会影响到酒店下午对空房的销售,对酒店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大多数酒店迟迟不愿延迟退房,实在有自己的苦衷和行业理由。

另一家五星级酒店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如果全面延迟到14点退房,客房方面将受到很大的冲击。比如大型会议团队一般会选择上午开始入住酒店,如果退房的客人要到14点,客房周转、房务整理、客房清洁人员调配上都会产生影响。酒店的运营成本也将大大增加。”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也看到,虽然多数酒店管理者对“延迟退房”还有一些看法,但“12点退房”旧行规已悄然松动。迎泽宾馆的前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酒店现在还在执行“12点退房”行规,但只要客人提出合理的延时要求,一般酒店还是会满足客人的要求的。如果遇到酒店客房紧张的情况,他们还会推出免费寄存行李等服务方便客人。

山西大酒店一部门负责人表示,12点退房制已经根深蒂固,大部分消费者也养成了这样的消费习惯,但出于对客人的负责,如果有个别顾客因为用餐、候车等原因提出延时退房的要求,酒店一般也会灵活处理,为客人延长住宿时间,能不加收半天房费的就不收,“我们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我们一直在为客人提供更舒适的、人性化的服务。”

对此,太原市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也表示,近日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除了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延至14点结账,不但能够体现酒店的人性化管理,也能让旅客行程更加自由、宽松。他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延迟退房”会被越来越多的酒店接受的。#p#副标题#e#

权威专家

“行业惯例”

变成“行业规范”

对于叫停“12点退房”,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刘丽敏主任表示,“国际惯例”的说法只是托辞,是酒店的挡箭牌。“叫停‘12点退房’的行规,是在消费者保护组织长期呼吁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督促下,行业迈出的可喜一步,值得肯定。”她呼吁,通过此行规的破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开拓视野,去除类似的“霸王条款”和“潜规则”。

 刘丽敏介绍,“12点退房”这一国际惯例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为降低成本才实行12点退房,这一规定是欧洲国家按照自己国情安排的,后来逐渐推广到了全世界。“而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成本低,特别是低技术含量的清洁工一直不缺,不存在需要一次性集中在中午12点打扫清洁的问题。”她认为,“12点为限”是一种服务克扣行为。“日积月累,酒店赚取的是真金白银,减少的可是消费者应获的服务时间,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除了“12点退房”的惯例,她认为,这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进步表现,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酒店业的良性竞争,提高企业人性化服务标准。“酒店延迟退房是对消费者提供的一项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宾馆饭店有了自主权,计费方式多样化,消费者的选择也多样化了。这样,酒店的入住率和美誉度也会得到提升。”

太原唐宁律师事务所张明德律师表示,从消费者权益角度来说,宾馆、酒店“按天收费”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这到底是按24小时一天还是按入住起到“当天中午12点为限”计费。从民法角度来说,旅客入住酒店,就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这种合同关系,旅客为此支付了一天也就是24小时的费用,自然也就享有24小时住宿的权利,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最浅显的道理,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还没等旅客住满24小时,便将旅客强行赶走,否则便要加收额外的房费,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侵害了旅客的权利。显然,这种规定属于只顾酒店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定。”

他认为,无论宾馆酒店按照“24小时一天”计费,还是按照“中午12点为限”的原则,都一定要将现行的计费方式进行挂牌明示,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该计费方式,做到明明白白消费,真正把“行业惯例”变成“行业规范”。他呼吁,宾馆酒店要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不断完善服务水平,尤其在为消费者在办理预订或住宿登记时,不应只登记住客的姓名、性别、工作、身份证等基本资料,还应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酒店的计费方式等明确告知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即使不方便形成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这既是酒店的权利,也是酒店应尽的一项义务。”

张律师提出,最公平的办法莫过于用“小时”说话,即“点对点结账”。“如果消费者是当天凌晨3点入住的,那么退房时间就应定在次日凌晨3点前;如果是当天上午10点入住的,那退房时间就应定在次日10点前。这样对谁都公平。”他最后表示,取消“12点退房”的规定,到底是带来的便利多还是困扰多,没有实践,暂时没有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服务的手段多样化、人性化,消费者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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