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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表决』的牺牲品

yangguangbaodao 2010-12-13 17:07:29 (文/杨支柱 编辑/凌草) 总第076期 放大 缩小

雷梦佳事件让我们再一次强烈地感受了“运动群众”的威力。想想那些1949年以前曾经在国民党政府的监狱里铁骨铮铮的汉子吧,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批斗会上还不是乖乖地低下了他们威武不屈的头颅?因此而自杀的,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就有一大把。人是社会动物,被自己人抛弃所带来的幻灭感,即使视死如归的铁汉都难以承受,何况是15岁的少女。

在雷梦佳事件中,班主任周老师并没有剥夺雷梦佳的受教育权。“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如果是跟家长协商的结果,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惩戒手段,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顽劣学生的劝转,以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却因年幼而不能定罪将其送进特种学校,并不与义务教育法相冲突,而在转学过程中耽误一、两周也是常事。这位周老师的问题,首先在于他没有心理学常识,也完全忘了自己当学生时的感受,因而没有意识到被自己所在群体抛弃可能给孩子心灵带来的严重伤害。

 被所在群体抛弃,雷梦佳为何选择自杀呢?其原因除了雷梦佳处于青春期因而特别敏感外,也由于独生子女养育模式下孩子们普遍比较脆弱。

“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批斗会的类似经历表明,被自己所在群体抛弃并不一定需要依赖民主表决的方式。但实事求是的说,在雷梦佳事件中,必须承认雷梦佳确实成了民主表决的牺牲品。承认雷梦佳是民主表决的牺牲品并不会导致对民主价值观的否定。菜刀是用来切菜的,若偏要用它乱舞,结果砍死了人,那不是菜刀的罪过,而是行为人本身的罪过。何况要是草菅人命的话,即使不乱舞菜刀,譬如从高楼上往下扔废弃重物,也同样可能砸死人。

滥用民主形式侵害学生的事不时发生。仅仅是投票认定小偷近年就报道过两起,一起发生在安徽亳州,一起发生在河北唐山。国人似乎总是在该民主的地方不搞民主,在不该民主的地方滥用民主。即使在成年人的社会中,投票认定小偷也是非常荒谬的。民主本质上是在查清事实、充分展示各方理由后根据多数意见做出价值选择。查清事实本身靠调查,靠利害对立的双方辩论质证。事实不清而根据多数意见认定,岂非瞎子摸象?

私域要自由,公域要民主。分清群己权界非常重要,譬如法律不能规定公民不能跟外国人结婚,以免妨碍婚姻自由,但这只是制定规则领域的事。

而生活中运用民主方式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区分问题的性质属于制定规则还是执行规则。属于制定规则性质的事项(包括制定规则和选举制定规则的人)应该尽量搞直接民主,范围过大则可以间接一次,也就是代议制民主。属于执行规则性质的事项则不适合直接民主,也不适合表决人数众多的间接民主;相反适合由少数几个人甚至一个人根据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做出裁决,但有利害关系者需要回避。这首先是效率原则的要求,因为制定规则一次需要适用数次甚至无数次,不能动不动就搞当地公民全民投票或本班全体学生投票,把群众变成表决机器。所以制定惩戒或奖励规则适合学生民主投票,某次具体的评奖或惩戒则不适合学生民主投票。

与全体学生投票评奖的荒谬相比,全体投票选举坏学生或惩戒一个学生更加糟糕,因为它还导致被选举或被惩戒的人感觉到被自己所在群体抛弃。所谓自主管理,就是根据自己自愿参与制定的规则或自己选举的代表制定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然规则是你直接或间接同意过的,那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就应该接受适用规则的后果。如果惩戒规则是全体学生同意的,适用规则做出惩戒裁决的是班主任个人或少数几个班干部;那么即使做出同样的裁决,雷梦佳也不会觉得全班同学抛弃了自己。首先,裁决她离开班级的人少了许多;其次,裁决者完全可以对她说,不是我(们)跟你过不去,你得到这个惩戒是根据你自己曾经同意的规则。对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戒同样如此,法官完全可以温情脉脉,罪犯的家属更不能与罪犯划清界线。否则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反而导致他(她)自暴自弃。

此外,民主也罢,自我管理也罢,本来都是成人社会的需要。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只能任凭父母摆布。而成长的过程,就是逐步学习成人社会规则的过程。严格地说,未成年人的民主表决不是真正的民主表决,未成年人的自我管理不是真正的自我管理。父母和教师可以而且应该予以事先引导和事后监督。如果学生制定的规则明显不合理,或者班干部适用规则不合理,教师有权予以否决,也应当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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