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在“逃跑”时曾经通过网络多次向外界表示:“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自由是美好的,因为呆在看守所里,难免不会被喝水死、冲凉死。
最近一段时间内记者被打击事件如扎堆一般,被业界称为“记者劫”,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这一现象并非最近才出现。2010年5月,广州7名记者医院采访受伤工人被打,2009年10月,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食物中毒案时被殴打,2008年12月,福建某报记者采访火灾时被殴打,等等,不胜枚举。由此可见,记者采访本应该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这是媒体记者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却屡屡受到伤害,甚至沦落成为“弱势群体”。
在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发生之后,网上流传着另外一位记者罗洁琪的文章 “不要打我,也不要通缉我”。其实,他们并没有做什么十恶不赦的坏事,只是最普通不过的记者,做着他们应该做的、最本分的工作,可是偏偏却因此而遭遇被打、甚至被通缉的命运。
诚如资深媒体人林楚方所言,《经济观察报》年轻记者仇子明走完了其他国家名记者要花几十年才能走完的道路:在短短几天之内迅速“走红”,成为全中国关注的明星记者和揭黑英雄。这主要是遂昌警方的“功劳”。
整件事有几分像一出荒诞不经的闹剧。虽然在一片质疑声中,闹剧很快就落幕了,但是媒体制度中的缺陷却依旧横亘于此。假如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这个缺陷,今后将会有更多的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仇子明”。就像为自由而出走的娜拉,不计任何代价而出走,一旦出走失败,还能有人像仇子明这么“幸运”吗,不但全身而退,还能得到有关方面的致歉,会不会沦落到看守所里“喝水死”或是“洗脸死”等等?这些看似“不着调”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相信记者罗洁琪的担忧同时也是其他许多媒体记者的担忧:“在法治记者这条道路上,我还会走多远?我没有答案。只是至今,我还在路上。道路狭窄且漫长,迷雾笼罩,让人只能看到眼前,不见未来。”假如,所有的记者每天都在为自己的安全而惶恐不安,担心自己的文章会带来杀身之祸,那么以后还会有记者坚持捍卫报道真相的权利吗,还会有媒体敢如此“大胆”吗?人人都为明哲保身而行事,那么媒体就失去了作为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了保全自己而埋没真相和良心,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仇子明事件发生后,有人写文章说舆论监督是中国法律保障的一种媒体权利,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读者们可以遍览由人大通过的正式法律,提到“新闻媒体”、“记者”等字样的几乎没有,有的却是数量庞大的各个官方管理部门的以限制为主的规章制度。
我们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至今没有生效的新闻法或大众媒体法。如今由传统的报刊广电和新兴的互联网构成的大众传媒在中国日益强大,一如凤凰卫视刘长乐所言,中国传媒是改革开放的推手。可是对于大众传媒,且慢说是舆论监督的地位,即便是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林林总总的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或者说是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保险公司甚至将记者划为比一般机关团体员工风险高的人群。
由此看来,媒体记者如果在采访中受到伤害,是没有法律去保障他们的权利的。如仇子明“被通缉”,作为记者和媒体在法律上是没有地位的,整个事件只要警方稍作了解便能看出事实有误,但事实是警方“随随便便”地就对仇子明发出了“网上追逃”令,仇子明只好为了不要“进去吃苦头”而出走。
谁来给我们“脆弱”的记者买一份“保险”,让他们在报道真相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而不是只有“出逃”之后,才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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