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暂行规定》分别对适用范围、适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严格规范因私出国手续。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规定适用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中央频密出招治贪腐,形成又一轮强力反腐新态势。严管“裸官”应当防范硬规定遭遇软执行,也要加大对外逃贪官的缉捕力度,这将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
高干家属海外移民过百万
关于中国贪官外逃,2003年以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官方数字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这实际上只是被检察机关掌握的一部分,精确的数字应该比这个庞大许多。如果算上那些没有立案,或者没有暴露的,这个数字也许会翻上10番、20番。
据调查,几年来中共高干家属,高干子弟移民海外,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一共108万人,移民出去的人生活奢侈,很少贷款,用现金买房、买豪宅买跑车。
将妻子、儿女、财产迁居到国外,而自己独自在国内、被称为“裸体做官”的现象愈演愈烈。虽然“裸”未必是贪,但一旦涉贪,相对于其他未实现“裸体”的官员来说,腐败成本要小得多,并且国家在惩治腐败时,此类官员更易逃脱法律的追究,成功溜之大吉,令国家的反腐工作陷入困境。
如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其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庞家钰自己在国内当官腐败、将家属移居海外,直至2008年6月被判刑,这种现象被网友戏称为“裸体做官”或“裸官”,一出现迅速成为网络热词。“裸体官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
这类贪官走的是“分步出逃法”:先以种种名目将妻子儿女弄出境外,然后暗渡陈仓,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以解决一家老小的后顾之忧,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一旦有风吹草动,便迅速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裸体官员”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于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提出的新概念,目的是加强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成功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令人瞩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这样的规定,并非“首创”,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近几年,“裸官”现象在“规定”的眼皮底下愈演愈烈,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单纯的申报制度是否存在软肋?
应该看到,和1997年的规定相比,这一次的暂行规定完善了惩戒机制,可谓制度上的进步。但仅有惩戒制度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本在于,先有发现,后有惩戒。仅仅只是申报,而不公开,在实践中会不会异化成“多填一张表格”而已?如果发现不了“裸官”,那么,惩戒制度如同无源之水。
我们当然不能说,“裸官”都是贪官,但不可否认的是,“裸官”群体中的贪官数量是很多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要对“裸官”有一个甄别机制。这个甄别机制该如何建立?笔者以为,一是申报材料要公开,二是官员应该接受质询。
实际上,“裸官”最容易给我们留下的疑问是,“裸官”的子女和配偶在国外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从何而来?是合法所得吗?他们获得国外绿卡的过程为何如此顺利?要解答这些疑问,公开申报材料,接受人大等部门乃至网友的质询,是一条必由之路。申报、公开、质询、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组合拳,“裸官”的真面目必然会暴露在众人面前。
“裸疗”对症下药
权威分析却比官方发布的数字“50多亿元”远远高出许多。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这个口袋进,那个口袋出”的尴尬处境做了一项专题调查,他们估计1997至1999年外逃资金规模约为100亿美元,但权威分析认为应该是约530亿美元(约440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177亿美元,每年外逃数额占GDP比重的2%。
但是比起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仍然显得太少。北京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近年来以各种方式非法转移至国外的资金分别为:1997年总金额为364亿美元;1998年386亿美元;1999年283亿美元。经济专家樊纲更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尽管如此,海外人士仍然认为这个数字太保守。因为资金通过香港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易如反掌。
“裸官”问题一直广为舆论诟病。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为规避法律制度监管,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非法资产转移至境外,并把配偶子女移居国外,自己安心在国内做官,并随时做好外逃的准备。既便于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又为自己腐败行为一旦暴露留好后路。即使不慎“翻船”、外逃又未成功,一人“受过”,也可保得家人安全富足。而事实上,“裸官”如庞家钰未能出逃而落网者,远少于成功出逃者。“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跑了就了”,似乎已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
“裸官”外逃,卷走的是人民的血汗,逃避的是法律制裁,败坏的是我国的国际声誉。尽管“裸官”未必都是贪官,但人们有理由质问:如果一名党政领导干部连自己的配偶、子女都到国外定居,那他还有什么资格侈谈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呢?
“裸官”的可怕就在于一旦成为贪官就很有可能席卷资金逃跑,造成国家财产、国家利益的损伤,而且没有顾忌。
而且“裸官”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在国内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监管制度不健全,给了贪官们可乘之机;官员的权力过大,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而大量的贪官被发现后,因为种种关系不被处理或轻微处理,致使贪官更加胆大妄为,甚至“乐此不疲”。这是造成“裸官”、“逃官”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比起非“裸官”腐败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要小得多。这些人一旦“赤条条来去无牵挂”,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风头不对则脚底下一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国外共聚天伦,势必留下一堆堆乱摊子和一个个黑窟窿,让国家来收拾残局。
对于那些跑到国外去的“裸官”,司法部门也曾多次跨国追捕,不仅困难重重,收效甚微,最终也只是将个别人绳之以法,但为此耗费的司法成本几乎是天文数字。相比之下,非“裸官”的顾虑较多,毕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于是,“裸”几乎成了一种趋势,成了一些贪官既能贪污受贿将手中权力变现,又能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时尚。
从“裸官”概念的出现到对“裸官”的具体监督,这种迅速反应足以说明中央廉政的决心,包括今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无一不是对官员监督范围的扩大,监督针对性的提高。
中央频密出招治贪腐,形成又一轮强力反腐新态势。严管“裸官”须防硬规定遭遇软执行,也要加大对外逃贪官的缉捕力度,这样就将起到极大警示。
多管齐下斩隐形利益链
更值得令人注意的是,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务,为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如果“裸官”与这些机构联合,岂不是很容易让国家成为冤大头?
需要指出的是,“裸官”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裸官”不仅有“半裸”,还有“全裸”。“半裸”官员,妻子或儿女一方已在外国;“全裸”官员,妻子、儿女和金钱皆在外国,自己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鉴于“裸官”的复杂性,治理“裸官”问题,无疑不是官员自己“及时报告”就能实现的。要防止“裸官”外逃,还需要官员出入境管理等制度予以配合。
人们常说,反腐败要加强监督。治理贪污的关键在于官员权力之“裸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接受真正有效的监督。不难发现,绝大多数“裸官”的财富积累离不开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这些交易之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平安无事,其中更大原因是因为权力屡屡刻意伪装,躲避监督视线。
中国现有的干部选拔制度造成监督和被监督者之间一团和气的局面,法律制度被虚化,这样无论制度如何设置,最终效力都会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并不在于“彻查”,也不在于“备案”,而在于充分的透明。可以断言的是,只要真正做到公开和透明,那些“裸体做官”者,也就真的会变成了众目睽睽之下的“裸体”,他们再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从容不迫地为自己外逃做准备,也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中央加强对“裸官”的监管,无疑显示了反腐的决心。然而,治“裸官”,却必须要彻底,如果仅限于“内部报告”和“内部监管”,其效果也是可想而知的。由此看来,治“裸官”最需要的就是“全裸”治疗。
所谓“全裸”治疗,则是全方位“裸露”。权钱腐败玩的是掩人耳目,“裸官”玩的是减少成本。将官员财产“裸露”出来,让公众知道官员究竟有多少财产。把官员财产曝光在公众视线内,实现监督最大化。将家属移居国外,是需要财力作后盾的。财力裸露了,让公众看看究竟有多少官员有能力将家属移居出去?虽然公众知道有一些官员是“裸官”,但并不清楚哪个官员是“裸官”。连“裸官”是谁都不知道,自然谈不上监督。或许有关部门会说,我们知道谁是“裸官”就可以了,虽然公众并不怀疑有关部门的监管能力,但事实上,却是有不少的“裸官”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底下“淡定出去”,不知道是有意放过,还是监管能力实在有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也是一道“阳光”,现在最需要的就是执行和监督。但监督的力量却不能少了公众。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很多时候,在监督干部上就不想利用群众那雪亮的眼睛,不想发挥群众的监督热情,以至于好好的规定都成了仅供观赏的花瓶。
“裸官”们自己已经先“裸”了,为何不成全他们?将他们全方位地“裸”起来。狐狸再狡猾也会露出尾巴,“裸官”既然这么贪“裸”,我们为何不以“全裸”疗法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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