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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入学不得检查乙肝

yangguangyule 2010-12-13 17:07:29 总第083期 放大 缩小

 

开学在即,深圳市人保局称,深圳市日前转发了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并公布3部热线电话供市民举报。

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及学校入学过程中,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解聘。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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