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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yangguangshehui 2010-12-21 19:55:56 (编辑组稿/卡缪) 总第090期 放大 缩小

2009年11月1日,58岁的何成汉使用安眠药为已经罹患类风湿病15年、痛苦不堪的妻子徐桂琴实施了安乐死,并因此获刑。事后村民联名上书请求法官法外开恩,最终法院采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今年5月13日,一审判处何龙成有期徒刑三年。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是一个陌生话题,但却仍然令大多数人避之不及。从法律上讲,承认安乐死合法,不仅要获得伦理上的合理性,还要考虑合法性带来的社会后果。怎样判断一个无法处置自己生命的人,有着结束生命的真实愿望?这种意愿的强度如何衡量,其表示是否需要法定形式?谁来实施结束生命的帮助,帮助的程序需要怎样规定?怎样避免结束他人生命的合法形式,不会成为杀死他人的避责途径?这其中涉及到的问题极其复杂。

安乐死在中国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在中国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根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不构成杀人罪。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1986年陕西汉中,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应患者儿女要求,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主诊医生终获无罪释放。由于他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

2010年7月,73岁江苏老人自称已年过八旬的嫂子李周氏因长期患血栓瘫痪在床、悲观厌世,便应其要求用布条将她勒死。

法院认为,由于李周氏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判断李广智到底是应李周氏的要求“帮”她死,还是因为不愿意再继续照顾对方而勒死李周氏。但无论如何,李广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李广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李广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死者之间是叔嫂关系,死者的家属也对李广智表示谅解,因此法院从轻判决他有期徒刑10年,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2001年4月,9名西安尿毒症患者,其中,最大的68岁,最小的36岁。巨额的医疗费用已经使得患者的家庭陷入困境,忍受病痛和精神双重压力的他们,集体投书媒体要求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世界各国均有实例

针对安乐死问题,欧洲许多国家准备或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荷兰于2002年通过了有条件实施安乐死的相关法律,准许病患或其他人员有条件地申请安乐死,例如有无法忍受的病痛或面临丧失基本尊严等问题。

2010年5月,一位爱尔兰老人发誓要给身受病痛折磨的伴侣施安乐死,并宣布将不惜为此入狱。今年62岁的汤姆·卡兰10年前辞去工作专心照顾罹患多发性肝硬化的伴侣玛丽。然而,玛丽的病情持续恶化,两人都明白她已经不可能好转。

汤姆向玛丽承诺,只要她决定好了时间,他会立即帮她进行安乐死,从这些痛苦中解脱出来,有尊严地告别人世。汤姆称自己充分了解这样做的后果将是什么,并且已经做好了入狱的准备。根据爱尔兰法律,无论汤姆向玛丽提供药物还是给她注射安乐死针剂,他都将受到指控,罪名将是协助自杀甚至谋杀。

2010年3月,英国妇女维姬·伍德在瑞士一家自杀协助诊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时年67岁;20多年前,曾因试图谋杀丈夫获罪。1999年,维姬因谋杀丈夫蒂姆·伍德未遂被起诉。蒂姆当时已患上不可治愈的痴呆症,之后又罹患帕金森病。维姬·伍德被判缓期2年,终身不得单独前往探望她的丈夫。9个月后,蒂姆去世。

2010年1月,英国一位母亲因为帮助患重病17年的女儿安乐死被起诉谋杀,最终被法庭宣布无罪释放。据悉,这位母亲31岁的女儿林恩患有“肌痛性脑脊髓炎”17年。林恩从14岁起,便被病痛折磨得痛苦不堪,曾经尝试自杀,母亲一开始试图进行阻止。但是当她听到女儿说“我不想再这么痛苦”的时候,她让步了。她向法官承认,在女儿自行注射吗啡后,她曾给了女儿一些安眠药、抗抑郁药,并向女儿的静脉注射了空气。

在不到2个小时的开庭审理中,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无罪,应当释放。一位法官表示:“我通常不对陪审团的裁决作评论,但是在这起案件中,他们的决定展现了共同意愿,合乎情理和人道,这就使得在此类案件中陪审团审案变得尤为重要。”不过,刑事检察官凯尔·施塔梅尔决定在英国颁布有关协助自杀法律文件一个月后,继续以谋杀的罪名对其进行控告。

针对此次案件引起的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法律争论,反安乐死组织“Care Not Killing”负责人彼得·桑德斯博士说:“如果我们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轻判,弱者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一位大法官的意见也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根本无法判断嫌疑人在几个月前或数周前协助自杀者自杀的动机,这样的判罚将让社会变得更混乱。

今年年初,英国公布了新政策,宣布即使是因为想要帮所爱的患病亲人结束病痛,“不得不”辅助亲人自杀的病人家属也将无法逃脱法律的约束,他们仍有可能面临长达14年的监禁。一项调查发现,75%的受调查者同意朋友和亲属可以协助绝症患者自杀而不受起诉。

根据法国一项最新公布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国人支持就安乐死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国Ifop民意调查公司于10月21日和22日两天针对956名法国成年公民进行了一项相关民意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4%的法国人支持立法机构就安乐死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调查结果也显示,法国人在安乐死的应用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58%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对安乐死的应用进行限制,只能在一些极端病例中使用;36%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准许对所有罹患“无法忍受”和“无法医治”疾病的患者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与“安乐活”

仅就目前来看,安乐死实在还只是一件“奢侈品”。虽然不少家境贫寒的重症患者有此意愿,但却很少能得偿所愿。

来惠州打工十多年的四川男子胡维志,今年初突然觉得胸口疼痛,经检查被诊断为肺结核,经治疗后痊愈。但他仍觉得胸口疼痛、闷气,这次被诊断为食道癌。得知病情后,胡维志变卖了身边所有的家当,筹得7000多元准备治病。到如今,身上只剩下700多元。无奈只求能安乐死后无偿捐献器官,“我觉得活着很痛苦,我只希望能安乐死,然后将遗体的器官无偿捐献出去。”但是,胡维志的心愿想要实现几乎不可能。

一位律师表示,安乐死在我国是被严格禁止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不管公民的生命处于何种状态,其生命尊严都不能被肆意剥夺。若为他人实施安乐死,实施者将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受到刑事处罚。从社会层面看,若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有可能导致被滥用(如谋杀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底线。

其实,多数提出安乐死的患者都和徐桂琴有着相同的心理——他们并非向往死亡,只是现实困境使他们格外担心失去活着的尊严。如果医疗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体系不能真正得以完善,谁又能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继续上演?从这种意义上说,与其争论能否“安乐死”,不如探讨怎样“安乐活”更有现实意义。农妇徐桂琴之死提出了一个沉重话题,话题之沉重不在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在于这些身处困境的重症患者能否讨回做人的尊严?如此悲剧,真正的受害者究竟是逝者,还是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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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地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至死手术。

在病入膏肓无法治愈的情况下,为免除痛苦,神志清醒地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选择,并由医生协助实行,这是一种文明的观念,也是尊重生命以及生命尊严的体现。

1935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

上世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1987年,荷兰成为第一个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国家。

目前,荷兰、日本、瑞士、比利时、奥地利、丹麦、法国以及美国一些州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但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困难,我国至今尚未立法。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万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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