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这个“条例”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之广、内容之多、要求之严、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非同寻常。尤其是选择在“5.1”国际劳动节这一特殊日子正式施行,更加凸现该部法规对公民知情权有效保护良苦用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公共信息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下,既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又有利于公众获取更多信息,消除公众怀疑空间,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实,政府信息公开并非新话题,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政府加强与公众互动与互信的有效手段。美国上世纪70年代就通过了《阳光普照法案》,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利和公共资源的人,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而本“条例”也是充分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信息,就应当毫无保留的公布于众。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在近几年虽有进步,但没有真正抓住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重点,比如各地相继建立的政府网站在到底为谁开通、政务信息到底为谁公开问题上,恐怕有些官员并未真的理得清、弄得明,以至于有些政府网站办得五花八门,不伦不类,有的甚至成了“睡不醒”的“休眠网”,公众了解政务信息找不着“路”、摸不着“门”的怨声不断。因此,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将成为激活这些网站的强大动力。
诚然,政府公开信息过多无疑将增加政府工作量,更重的是通过公开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中,由此形成的公众舆论也将给政府工作构成一定的压力,而这恰恰是建设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需要,更是百姓心中的期待。如果政府对百姓应该了解的信息不公开的话,即使政府工作有条不紊、廉洁高效,依旧脱不了搞“暗箱操作”的嫌疑,以及对政府公信力的种种负面猜疑。
记得,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透明就是“阳光”,信息公开就是“普照”,这无疑将从制度上使权力运行的许多猫腻控制到最小化、最低值,从而保证公共权力不被私用,有助于公众树立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信仰,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最大难题是,哪些该公开,哪些不公开?这在“条例”中尚未详细规定,难免会有争议,这就需要各地政府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有勇气、有胆识,有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上海市用“排除法”把 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列出,其他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与效仿。如果下一步再能将官员收入与财产状况也在网上公布,更有利于预防、惩治腐败,增加公众对政府、对官员的信任。
法律上有句谚语叫“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而“条例”颁布施行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看得见”、“摸得着”、“够得上”的方式,让信息公开,让公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成为密切党群关系的“连心桥”,打造廉洁政府的“强行针”,提高政府效率的“润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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