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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官员行为 内助贪廉不是关键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王志远 总第027期 放大 缩小

在金钱和诱惑面前,每个人都有变质的可能。比如那些落马贪官,就是经受不住诱惑走上腐败道路的。虽然我们不排除“廉内助与贪丈夫”现象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贪官背后更多的是“贪内助”,在贪官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这些“贪内助”起着“催腐剂”的作用,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之妻田雅芝、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以及浙江省开化县委原书记王金良的妻子余某等等。

在贪官腐化堕落的过程中,“贪内助”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如果把贪官腐化变质的诱因全部推到“贪内助”身上,也显然有失偏颇。因为“贪内助”只不过是贪官的帮凶而已,如果不是丈夫的默许,如果不是丈夫的乌纱帽在闪闪发光,那么“贪内助”再有“胃口”,也不会有人给她送钱,也没有人买她的账。

 所以说,领导干部廉不廉洁,关键在于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否抵御外界诱惑的侵蚀,在于法律法规制度对他们是否有足够的震慑力和约束力,在于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监督、管理、教育是否到位。反腐倡廉,如果不能从关键的地方着手,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自己又不自觉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任何方法都不会收到创设者预想的效果。

那么,在反腐败斗争中,究竟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够起到实实在在的反腐作用呢?笔者以为,让家属成为“廉内助”而不是“贪内助”,只能说是反腐的一种辅助性的约束措施。有效预防腐败,还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建立遏制腐败的一体化机制。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早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任何犯罪的原因都是多方面的,包括刑罚在内的任何犯罪遏制手段都是针对其中的某个或某些因素发挥作用的。这就决定了单一的犯罪控制方法无法单独地完成遏制犯罪的重任,我们需要深入地分析腐败现象的多元诱因,构建一体化的腐败遏制机制。

其次,真正激活官员行为的监督机制。监督的作用就是要使官员的公务行为透明化,力求达到使官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效果。实际上,当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个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监督的方式包括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但是反观一些腐败案件,这些监督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真正激活官员行为监督机制:一是给予权力型监督方式足够的独立性。这里所谓的权力型监督方式,即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监督机制。权力型监督方式要行之有效,就必须不受人情关系、维护公共形象或者说面子等众多因素的掣肘。二是给予舆论监督在曝光腐败问题上的自主性。当前,以报纸、电视、网络等为主体的公众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受制于特定权力部门的影响力,甚至受制于特定关系的影响力,这就使得公共舆论工具失去了应有的曝光腐败的功能,至少是被削弱了。三是减少公众对于腐败行为的社会性依赖,使群众监督发挥效用。当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事项往往依赖于对腐败分子的收买,这样的一种心态使得所谓的群众监督根本无法正常发挥效用。

最后,增强公务人员从事公务的荣誉感。在当前,一些公务人员的心中缺少某种荣誉感,进而缺少保持自身廉洁的内在动力。此外,部分公务人员心目中存在的“大家都这样,我为什么不能这样”的心理应当得到重视和纠正。如果认为腐败是正常的社会状态,那么就是没有“贪内助”推波助澜,一些公务人员走上腐败的道路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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