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庄严的法庭上,曾锦春低下了头,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同时,有关部门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建设,从而对监督者实行有效监督。
贪官评论贪官,有时蛮有看头。看郴州“纪委书记第一贪”曾锦春对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评论,就有这种感觉。据说,李大伦案发后,在湖南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座谈会分组讨论时,曾锦春抢先发言说:“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他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群众反映很大。我曾经在李大伦办公室给他提意见说,‘大伦同志,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他听不进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2008年4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时,紧接着写下一个小细节:“就在当天晚上,曾锦春在会议地点向一名老板索贿20万元”。真是绝妙的讽刺!
贪官评论贪官,真话少,假话多。说假话,说空话废话,大话套话,对于贪官而言,不是什么难事。难得的是偶尔有一两句真话。曾锦春说“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我看是句真话。为什么?以我猜想,因为他们同在郴州,彼此之间知根知底。他认定“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也许是早就掌握了李贪腐的内幕。而所谓台上讲的一套,台下做的一套,当然是其“出事是迟早的事”之原因,但是,这却是避重就轻的官场习惯语,击不中要害的。李大伦的要害,是贪污腐败,而表里不一却是时下官场常见病。比如曾锦春自己,白天慷慨陈词与晚上就地索贿,就是典型的“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他就没想到自己“出事”也是“迟早的事”。可见,他并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曾锦春说他在李大伦办公室当面提意见,我却不大相信。时过境迁,当然不能只听一面之词,需要旁证,这就难以核实。何况,他引用的“春风大雅能容物,秋水文章不染尘”两句诗,固然事后可以解释为提醒对方“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但也可以理解为当时恰恰在恭维对方既心胸开阔海纳百川,又两袖清风一尘不染。以我猜想,曾锦春以此恭维李大伦的可能性更大。李大伦一贯以诗人自居,出版过诗词散文集《岁月如诗》,用这两句诗来拍马,比送钱送物或许更有效。此之谓“雅贿”,李大伦很吃这一套。曾锦春曾经自称是“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书记。有关他的举报,早已有之。据报道,“在2006年之前,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派人到郴州调查曾锦春,当时的结论是:曾锦春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请注意,“在2006年之前”,正是这个李大伦,在郴州市委书记位置上坐了七年。如果曾锦春当时真的批评这位市委书记“要容得不同意见,要清正廉洁”,那个“基本合格”的结论,恐怕危险。
曾锦春说“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文件下了301个,还是没能防止李大伦这样的领导干部犯错误”,可以看成是他的一种自白。这是他对惩治贪污腐败缺乏信心的真实看法。曾锦春说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他对此也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他身为纪委书记,白天批评贪官与晚上就地索贿同时发生在他一个人身上,就是他深思熟虑的结果。即使相信别人“出事是迟早的事”,也决不相信自己“出事”也是“迟早的事”。一切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大约都与此有关。事实上,仅仅靠文件,确实堵不住领导干部贪腐的漏洞;而贪官污吏违法犯罪与文件多少,也丝毫不存在什么比例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曾锦春在评论“李大伦出事是迟早的事”的当晚索贿,才是对李大伦腐败最好的评论。这种用具体行动表达出来的“评论”,比什么语言都更加深刻,更加形象,当然,也更加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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