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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的司法忧虑

yangguangshehui 2011-04-20 19:25:15 本刊记者:毕晓宁 总第098期 放大 缩小

 

药家鑫案于3月23日在西安中院开审,再次成为舆论焦点。这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去年因为驾车撞人又在伤者身上刺了8刀,制造了一桩轰动全国的血案。

央视《新闻1+1》近日播出专题“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用“弹钢琴”来解释药家鑫的杀人动作,其辩护律师认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这两个说法掀起轩然大波。

整篇报道都在不断强调那双弹钢琴的手,“学钢琴的孩子不是恶魔”的弦外音呼之欲出,并且媒体报道中不断出现有关药家鑫在生活当中柔弱、温顺的一面,因此舆论中出现了强烈的质疑声音,指出有人在美化药家鑫,想要通过完整展现药家鑫的方式唤醒人们的同情心,以换取“刀下留人”的结果。这很容易误导舆论,甚至干扰司法判决,为可能出现的轻判开路。一旦央视不无煽情的报道果真影响了司法判决,它固然有所僭越,司法更是一败涂地。

心理专家李玫瑾认为,药家鑫拿刀扎向受害人的时候,只是重复过往被摁在钢琴前弹琴的动作,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就刺杀此人,行为上类似于砸琴。这种说法无非是委婉地表示药家鑫系激情杀人。有网友调侃说,一个程序员杀人了,是因为他编程编得想吐,所以重复敲击键盘的动作;一个理发匠杀人了,是因为他重复刮胡子的动作。以此推之,几乎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算作激情犯罪。

其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药家鑫从宽处理,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药家鑫属激情杀人;二是药家鑫是在校大学生,过往无污点;三是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且不说药家鑫的行为很难归属到“激情杀人”之列,就算是“激情杀人”,也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从宽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杀人案有: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药家鑫肇事后以“农村人难缠”为由,对伤者动了杀机,这种源于内心的犯意,并不在司法的宽宥之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发微博说,“我认为‘激情杀人’之辩在本案中并不构成,药家鑫是典型的杀人灭口,定罪无疑。但在量刑上,旁观者无发言权,是否判死刑应当由法院来定”。遗憾的是,央视没有导入任何与李玫瑾相反观点的专家言论,这就很容易给观众造成央视在为药家鑫脱罪的印象。

而将药家鑫描绘成“根正苗红”或“品行兼优”,并无太大意义,刻意强调被告人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无非是强化了被告人“知法犯法”的特征,这些均非法定的从宽情节。对自首犯,确实可以从宽,但法律给出的“从宽”前提是“可以”——亦即交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众声喧嚣不是坏事,药家鑫案具备了被公众关注的各种要素,踩到了当今社会的敏感地带,每个人都在这个案件中寻找和表达。不过,个案归个案,符号归符号,药家鑫无力承担公众对死刑存废、贫富差距等宏大话题的争论。

每个人都有权发表意见,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但有权做出判决的只会是法官。所以,允许公众广泛讨论,更鼓励法官独立判案。

对于一个未决案,我们无需过分担忧律师的辩护意见会否成为最终的裁判结果,相信法官会基于事实和法律,慎重考虑辩护意见的可采性。网友之所以又激愤又焦虑,或许并不在药家鑫案本身,而是因受“李刚门”等事件的影响,对司法不公有了刻板印象。也唯有通过实现个案的公正,才能逐渐校正这种令人忧虑的社会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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