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往往是“参照当前时事、旨在使人相信的命题”,它通常未经证实,而且缺乏具体事实。然而,人们不一定要了解里面的逻辑,但仍可以选择相信谣言而“跟风”。跟风无疑助长了谣言的传播(它让谣言显得更加可信),但也可能承认,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过“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
官方公信力缺失
网络是个大众化平台,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谣言也是必然的。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这件事情的重要性,二是信息的不透明。日本大地震重要性和关注度非常高,同时,核辐射的问题对于非专业的普通人而言很神秘,公众缺乏核知识,所以关于核电站爆炸后辐射问题的流言非常流行。
为什么有这么多民间版本的谣言,而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却总是引起怀疑?有一个问题是现在公信力的缺失,尤其是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官方曾经有过隐瞒或者发布不实消息,那么之后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民众就很难充分信任所谓的官方说法了。
同时,公众人物在很多问题上需要负更多的责任,包括在信息的传播上,因为你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普通人。谣言不是谎言,而是对真相不明之事的想象性解释,如果没有信息公开,辟谣会比造谣更像谣言。
地震谣言是一种典型的现象,古今中外皆然。天灾是一种整体来说不可抗的事件,需要用丰富的民间想象来解释和舒缓它的压力。
“环境报复论”把灾害解释为人类过度开发和破坏地球导致的自然生态崩溃,但对于解释地震这样重量级的灾害来说,有点牵强。地震属于更深层的地质运动,跟表面环境关系不大,但往往给环保主义者很好的进攻机会,因为大众对地震的原理不甚了解,所以往往很有迷惑性。
人们对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的不信任,是长期对抗式阅读养成的习惯。其实,国外对官方媒体的信任度也不是很高,很多人认为它们代表了各自财团的利益,比如这次的核电公司,就被指出有多次瞒报事故和修改数据的劣迹,这对国民的信任无疑是致命的伤害。有些谣言就属于基于不信任而刻意对抗官方话语的,谣言本身是真相贫乏时的民间自发解决,如果有足够可信的官方信息,谣言就自然成为不必要;如果没有,谣言将层出不穷。在没有食物的时候,画饼充饥也是一种安慰。
公众科普常识匮乏
抢购现象暴露出科学常识普及还不够。此次食盐抢购,广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首当其冲,据分析,引起此次食盐抢购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近期民间盛传补碘可防止核辐射;二是认为海水质量将受到核污染,今后生产的海盐不安全,不能食用。
对此,相关专家已明确表示,食盐里碘的含量是很低的,而且碘酸钾不同于碘片里的碘化钾,市民就算吃很多盐,也起不到多大的防辐射效果。而针对海水受辐射污染这种担忧,从目前监测的情况来看,民众也不用担心,因为海水被污染的可能性很小。此外,中国食盐大部分是矿盐,海盐的量不会超过20%。广东省大概也只有3成左右的食盐是海盐,而且中国矿盐资源充裕,不会供应不上。还有学者说,退一万步讲,即使抗辐射,也不能拿盐当饭吃,这充分暴露人们的科学知识还相对匮乏。
一位哲人说过,灾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思想的愚昧与无知。当今中国,无论是我们的经济总量乃至民众的受教育程度,都已今非昔比,科学知识更为普及。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得不面对一些抢购风潮。
谣言止于人的自觉。针对谣言,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负起责任,要在第一时间辟谣,通过科学知识粉碎传言,要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在加大物资供应的同时,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者严厉惩处。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个民众都应负起责任,与政府站在一起,联手应对灾难,不仅要懂科学,更要相信科学,不仅不能信谣,还要做到不传谣,主动抵制谣言传播。毕竟,社会恐慌损害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整体,与我们每个人都相关。
封杀和刑罚不是“治谣术”
一个网名叫“红钻帝国”的青年,因在网上传播济南大雨导致某地下商场死了人的“不实消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一规定措辞不严,实际上很难统一执法。
所谓“谣言”,最基本的定义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传言”,可是将传播谣言写入刑事罪名,却会产生很多问题。人都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传播不实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人们不可能在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如果如此“传播谣言”就能入罪,每个人都可以抓起来审一审,没有一个是清白的。
所以,很难在其他法治国家的刑法里找到“传播谣言”的罪名。“谣言”作为一种言论,不能因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就能入罪。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内容“符合事实”作为受保护的先决条件,因为法律不可能对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传播内容不符事实的消息,也是一种言论,原则上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说话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有些发言者必须负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属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呢?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谨慎审视的问题。
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
美国司法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探讨了很多年,可以给我们作一个参照。
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时间,地点,方式”。最高法院的经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有可能被判为一种刑事犯罪,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那么,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其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就以在剧场散布“着火”这个“谣言”来说,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在这个例子里,“真实”是一个重要考量,如果确实着火了,叫喊着火即使仍然会造成混乱,但显然不能作为刑事罪来处罚。可是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真实”不是唯一标准。比如说,有人看到了冒烟,闻到了烟味,因此判断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诉旁人着火,可是事后证明并没有失火,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没有得到确证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诉他人失火,也可能贻误了帮助他人逃出火灾的机会,等于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手脚。还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诉他着火了,他是不是应该转告他人,如果转告他人而事后被证明是“传播谣言”,是不是应该判他犯罪?
从这样简单分析就能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逐渐建立何种言论受法律保护的标准时,为什么要谨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实上,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以后,最高法院后来对这种危险进一步缩小范围,指出只有在言论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法律才加以干预。也就是说,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合法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
美国最高法院发现,仅仅考察可能的后果,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还不够。有些言论涉及公众利益,必须给这种言论以最大保护,有尽可能宽敞的空间。如果用“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后果”来约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关公众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权运动在报纸上散布的关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这种言论违法必须证明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恶意,这种言论即使不符合实际,也因为事关公众利益,必须允许表达,是合法的。
如果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言论者有可能要负民事责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对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复审,维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Amwey公司在竞争中恶意散布谣言伤害同行公司,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动机,这种造谣竞争不能要求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范围之鉴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统一执法的。传播一种消息是否合法,关键不在其内容是否“符合真实”,而是在于传播这种消息的后果,以及传播者的动机。如果传播不会引起立即的危险,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传播者有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动机,那么,传播这样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标准下,即使传播的消息内容不符合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或者真实性无法确定,传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担心警察来拘留你。
该怎样减少谣言?
就如网民“红钻帝国”的散布谣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惩处。问题就在于,将“谣言”和“谎报”一词写入法律,这个门槛太低。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一秒钟救火救灾。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过“谣言”。既然人人都可能传播谣言,却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过谁拘留谁就成了警方手里的处置权。这种模糊的法律,给了警方过于宽泛的处置权,属于“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们有法律应该保障公民言论空间的观念,可以公正地说,“红钻帝国”在网上发帖,并没有形成犯罪,还不到需要政府来加以阻止和惩罚的地步。现在已经公开宣布,地下商场在大雨灾害中没有死人,可这是我们事后才“听说”的,我们采信了没有死人的消息。而“红钻帝国”在事件进行之中,听说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这一消息。她在网上传播这一消息,和我们此刻传播没有死人的消息,都没有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没有引起社会不安的立即危险,也不能证明有恶意的动机,那就都属于公民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在这里,消息是否“符合真实”无关合法还是非法。
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喜欢打听消息,喜欢传播消息,因为社会生活有这个需要。人不仅需要吃穿住,而且结成社会,需要信息。我们需要听和说,不让听不让说,即使吃得饱饱的,也会憋死。
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发生时,电视中市长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队这样救险指挥不间断地发布公告和回答记者提问。而且他们发布信息的诚信历经过长期考验,能够取信于民。同时,新闻台除了新闻主播现场报道,也不断插入从民间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如录像、目击者描述等等。因此,在重大灾难前,没有“谣言满天飞”的现象。需要检讨的是,政府是否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去处罚在灾难临头的刺激下传递消息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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