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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高利贷”

yangguangjujiao 2011-11-02 21:40:47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11期 放大 缩小

 

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他们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高利贷的界定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目前,对于什么是高利贷,中国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1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古时候的高利贷

早在明清时期,中国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即所谓“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的新型经济关系。但是,明清却只有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没有资本主义的发展,市场经济这种不断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在明清社会却总被一些未知的因素所牵制,以致无法扩张并占据整个社会,就好像被困在一种与世隔绝的“钟罩”之内。如果说这个钟罩的本质是封建专制统治的压抑,那么,这种本质的外化之一,就是高利贷。

从明朝典当铺的利率来看,有三分四分的重利,也有一分或一分五厘左右所谓的低利(一分相当于12%的年息),《金陵琐事剩录》记载:“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到清朝时期,这种高利贷现象并未得到丝毫改观,以清朝最鼎盛时期的乾隆年间为例,当时福建当铺“行息有二分、三分及二分四厘不等。”三分利息,即相当于36%的年息,这远远高于同时期西欧的3%-8%,这在明清朝的和平时期,对产业资本的扩张无疑是一种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同时期的欧洲,以荷兰为例,17世纪的荷兰,已经有了当时世界上最完善的银行体系阿姆斯特丹银行。这个银行可以接受存款、转账、开发汇票,还可以兑换货币、买进金银和外国铸币、铸造法定货币等。金融创新使得荷兰的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金融市场低利率,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借贷利率一般是3%左右,最低曾下降到2%,而当时英格兰则为6%。或许,正因为如此,荷兰一跃成为了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这个小小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船队,也是世界的经济中心和最富庶的地区,它的触角遍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低利率的维持,得益于荷兰资本的周转速率,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提到,在当时的荷兰,“人们之间使用一人向另一人转让汇票的法律,这让他们的商业活动异常有优势,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将其存货在贸易中倒手两次或三次,而我们在英格兰只能周转一次。”

在许多人看来,高利贷的普遍存在是由于国家没有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以至私人信誉的自发扩展难以形成规模,从而影响了流动资金的安全和信用。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最关键的,还在于相比西欧国家,中国明清时期的金融信用制度的扩展仍处于一种“内卷式”发展状态,没有顺利实现金融的自由化。在明清时期的债务融资制度中,虽然有了典当、银号等金融机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仍然局限于“跨地区交易”,而没有形成“债务合同”的再转让及在此基础上的大规模“跨时期交易”,这大大降低了当时明清社会资金周转的速度。

高利贷手法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档菜档,遇有赌输钱,或周转不灵,便向“大耳窿”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仔有档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数,照借如仪。昔日钱银交易,大银码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铜仙),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仙之类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习惯,就是借钱一万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元。而且,高利贷的利息是逐日起“钉”(利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往往借几百元,过了一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中国境内民间的高利贷有驴打滚、羊羔息、坐地抽一等种类。

驴打滚:多在放高利贷者和农民之间进行。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羊羔息:即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nextpage$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1/10。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

现代高利贷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高利贷”一直游走于黑白之间。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蔓延之势。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除了经济条件落后、资金匮乏的农村,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

1950~1980:国家全面垄断金融,高利贷被视为一种剥削和罪恶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高利贷”等民间金融一直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经济剥削。陈志武教授在其著作《金融的逻辑》写道:“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要关闭民间金融。”

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接管,中国禁止了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

1984~1986:从通货膨胀到银根紧缩

1984年,中国决定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并把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即“拨改贷”。然而,这客观上造成了1984年底的信用膨胀和货币发行失控,从而产生了自1978年以来第一次在转型中经济体制内部生成的通货膨胀。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动用了一系列紧缩手段对经济降温。但“一刀切”的信贷规模管理模式使一些正常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资金的大部分都用在固定资产投资上,企业的流动资金变得极其紧缺。

就在这段历史背景下,温州出现了“抬会”风潮。“抬会”是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发起人称会主,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进而变成“会主”,层层下去形成一个复杂的金字塔式链条。当时在乐清县,共有大大小小抬会1346个,最大的抬会发展了12122人。

1984年9月,当时还是某医院普通会计的方培林,停薪留职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但是“方兴钱庄”成立当天当地几家国有银行和信用社就立即上门交涉,称私人开办钱庄属于非法行为,并要求立即停业。温州市政府也下达了“先不试办”的传真电报。“方兴钱庄”在见过一天阳光之后就被迫转入“地下”,成为了温州众多地下钱庄的一员。

据统计,从1985年到1987年初,温州九县两区有30万人卷入“抬会”,会款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这种疯狂的游戏在1986年春夏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会主潜逃,影响巨大。地方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整顿活动,将李启峰、郑乐芬等知名会主判处死刑,直到1992年才基本平息了这场风波。

1993~1996:紧缩政策与高利贷风潮

此后,虽然政府明令禁止,舆论谴责不绝于耳,但高利贷仍以不可阻挡之势,自经济富庶的长三角、珠三角向全国各地蔓延。有关方面的统计表明,1993年中国的民间借贷资金已高达300多亿元,1994年升至500亿元,1995年更猛蹿至700亿~1000亿元。1993年温州一度冒出100多家地下钱庄,1995年上半年被关闭的温州市内18家地下钱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经这些地下钱庄贷出的资金,高出银行利率最低也在3倍以上。同时,各地的高利贷行为也趋向于团体化,广东揭阳、浙江温州、江苏宿迁等地的标会、月零会、搭会等等相继酿成会案风波,仅广东汕尾市就卷入会款高达20.06亿元,致使中央政府不得不出面严厉打击。

在宏观调控方面。1986年之后,央行几次紧缩银根又几次迫于各方面压力放弃紧缩政策,然而到了1992年,新一轮经济过热再次出现。1994年,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21.7%,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于是1993年下半年,政府果断采取了以整顿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为主要目标的宏观调控措施,央行首先以带有行政色彩的严厉信贷计划来控制信贷规模。从1993年下半年到1996年,财政货币政策一直采取“双紧”配合,又一次与高利贷风潮相呼应。

2003~2004:从“钱荒”到新的“标会”

1998年经济危机后,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准备金率由13%下调至6%。然而,2003年开始出现“局部过热”的经济态势。于是,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增长出现“过热”态势,出台了多种抑制经济过快的政策。央行更是采取一系列紧缩手段,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高至7%,这一自1988年以来第一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引发了较为强烈的市场震动。

很快,银根紧缩造成的民营企业“钱荒”,又一次刺激了民间高利贷的繁荣。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000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同年10月,浙江苍南更是爆出著名的“矾山连环会”案,会案涉案总金额超4亿元,会员人数在2000人以上,使得苍南镇90%以上居民都遭受了经济损失。

2006~2008:“适度从紧”与“吴英”大案

从2003年起,稳健货币政策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最终确定“稳中适度从紧”的政策思路。5年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同时提高利率,通过紧缩银根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到了2007年,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成为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而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货膨胀压力更是显著增加。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中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组合安排由“双稳健”转变为“一稳一紧”,并明确提出,2008年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

在当时,民间高利贷也同样非常猖狂。以温州地区为例,最高年息是150%。而在2007年的浙江东阳,还出了一位“亿万富姐”吴英。一个20多岁的小姑娘做庄头搞民间借贷,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了中国一个年轻的女富豪。结果最终借贷崩盘,2009年,吴英被控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一审被判死刑。但“在整个案子中,它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

2008年至今:准许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金融机构。自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934家。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真正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吸取存款的权力。“只贷不存”的原则,等于“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不足。

此外,税收歧视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又一个瓶颈。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例如,银行业的所得税是按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却是对贷款的全部利息收税。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茅于轼对此评价说:“让民营资本出钱,却不让做大股东,民营资本即使进去了也没有话语权,这对民营资本没有多大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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