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广东东莞大朗镇启东小学10岁的小富和12岁的小刘在大朗镇一处水塘玩耍时,不慎溺亡,两个孩子分别来自贵州和湖南,父母都在东莞打工;2010年7月,王先生夫妇外出,让13岁的女儿帮其弟弟洗澡,姐姐忘了放冷水,导致弟弟体表皮肤50%被烫伤;2010年5月,东莞南城石竹新花园4岁孩子从15楼阳台摔下,不幸身亡,据目击者称,小孩当时在攀爬阳台,导致翻身跌落;2009年9月,9个月大的阳阳哭闹不止,两岁多的姐姐以为弟弟肚子饿了,从屋里找来一瓶“水”喂他,妈妈回来后才发现那瓶“水”是农药,所幸阳阳最终脱离危险。
根据最近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溺水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致死的首要因素,中国溺水死亡少年儿童占所有死亡人数的48.19%。而每百名意外伤害罹难的未成年人中,因跌落而死亡的数量约占4.6%,有16.65人死于火灾、触电或动物咬伤等门类繁多的其他意外,中毒罹难的未成年人有5.58人,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组织对中国14个城市的调查显示,发生在家中的儿童中毒事件,一半左右系儿童误服药品导致。然而,对于令孩子受到伤害,甚至失去孩子的父母们来说,他们也许从未意识到为自己对孩子的疏忽监管应该负上什么责任。
四川大学研究生李虎平认为,父母应时刻绷紧孩子安全这根弦,虽然没有父母会把孩子的安全视为儿戏,但是真真切切、扎扎实实地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的父母并不多见,往往是出了事以后才后悔。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在其懂事以前(比如入学前),主要以行为看管、讲解灌输为主,入学以后,则需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常识讲解,学习安全避险的方法。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原理硕士生李菊建议:“家长应该从心理、行为习惯、道德教育三方面对孩子进行监管,比如带孩子出门的时候,应多注意引导孩子正确的交通习惯和生活习惯。”
“孩子的安全需要举全民智慧,政府、民众和家长三方共同努力。”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叶杰说,孩子在生理和心智等方面都不成熟,是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至少应照顾到他们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和心理安全等方面。政府要普及儿童安全教育的知识,公众应自觉自愿地爱护每一个孩子,家长要照顾到孩子安全的方方面面,防患于未然。
有父母的“孤儿”
随着中国车辆拥有率的不断增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数及所占比例不断攀升,最近统计已达15.34%。
10月19日,广东佛山顺德容桂海尾新市场,一辆行驶中的汽车将一名1岁多男童小杰撞倒,小杰的外婆说,当时小杰的妈妈正准备回家煮饭,小杰一个人在推着菜篮子玩,平时也是这么玩,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10月23日,广东东莞市长安镇涌头围村3岁男孩杜杨洋,被货车撞倒后,被碾轧致当场死亡,事发时孩子的3位亲属均在附近便利店内忙碌;10月24日,广东省增城新塘牛仔城还有几天满3岁的悦悦在自家店铺门前被车碾过,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当时悦悦的父母在自家店里看店,悦悦跑到店外约3米处玩耍,母亲屈女士说,她一直盯着女儿,却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家门口也会出事。
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中,悦悦父母在近1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出现,在车水马龙、环境复杂的地方,两岁的孩子自始至终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下,虽然父母并非有意为之,但在一定程度上有监护人失职的责任。长久以来,怎么养自己的孩子,即使孩子出事,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家事,别人无权干涉。
怎样促使父母尽责,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环境,这是整个社会唯一为杜绝悲剧重演能够做的,让孩子远离伤害,关键在于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真正能把小悦悦从车轮下挪开的,是他的父母,以及我们——全社会如何督促、帮助父母们,特别是流动人口中的父母们履行监护责任。
网友表示,根据欧美的法律,这些遭遇意外的孩子的家长都要被追究责任,这是观念的问题。首先就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任由孩子一个人在大街上,产生的后果可能是被汽车碾轧,也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劫走贩卖。也有网友为父母们辩护,认为他们由于忙于生计,有时有心无力,但是既然生下孩子,就应该竭尽所能,保证孩子的安全,而非为自己的疏忽“狡辩”,出了事就将所有责任推给别人。有专家认为,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无论生活有多艰难,父母都有责任照管好孩子,不能放任他们在危险环境中,这也是有责任感的媒体务必向所有家长阐明的。
也有网友认为,让小孩子去什么地方玩一直是家长们头疼的问题,就佛山广佛五金城来说,五金城有千家商铺,日入斗金,能否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让孩子有去处,适当减轻店主父母们的监护负担?很多地方的集贸市场里,傍晚时分像小悦悦这样的孩子到处游逛,无人监护,险象环生,已见怪不怪,这才是值得警惕的。
同时,政府对那些努力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在税收、荣誉上有所优待,表扬为员工、经营户提供“晚托班”等服务的企业;还有,政府是否愿意放手民间机构,让他们提供公共服务,填补政府力量的不足?这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
“棍棒之下出孝子”?
“广东云浮毒父开水伤女”事件主角7岁的小秋蓉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11月3日出院回老家。对于她未来的康复治疗,院方仍忧心忡忡:“小秋蓉虽然出院了,但并不代表已经完全康复,日后她将面临漫长而艰辛的康复之路,单是消除瘢痕(隆出正常皮肤、形状不一、色红质硬的良性肿块)至少要花两年半时间。”然而,身上的伤痕可以用药物来消除,内心的伤痕却难有良药抚平。等待着小秋蓉的不仅是长期治疗所带来的阴霾,还有生父狠心淋烫、生母无情离去、巨额捐款所引发的家庭信任危机和法庭上对至亲的指证等带来的心理伤痕……
两个月前,被重度烫伤的小秋蓉几度与死神擦肩而过。据其向奶奶回忆,爸爸林水全和其女友莫某把她关在二楼,经常不让她吃东西。小秋蓉说,爸爸、莫某和莫某两个孩子都有打她,有拳打脚踢、扭耳朵、用针刺、用棍打,有时打得厉害,连邻居都被惊动了,还有几次,爸爸和莫某用开水烫她。有传闻称,小秋蓉爸爸让她偷东西,但秋蓉不从,因而多次被虐待。
自小秋蓉出事以来,亲生母亲徐莲开只来看望过她两次,直到小秋蓉登上返程的汽车,徐莲开一直没有出现。“想回到妈妈那里吗?”临行前,记者问她,小秋蓉沉默了好久,最后摇摇头。记者随后致电小秋蓉舅舅徐振明,对于小秋蓉的出院,徐振明感到十分惊讶:“她出院了吗?我们不知道啊!”徐振明告诉记者,几天前,徐莲开去林家吃饭,当问及小秋蓉何时出院时,林家人回应“哪有这么快”。
至于小秋蓉出院后,生母是否会坚持抚养小秋蓉,徐振明给予了肯定答复,“作为母亲,照顾女儿很应该。”不过随后他表示,现在并不打算理会小秋蓉,“因为小秋蓉仍然在做后续治疗,而且现在那些钱(善款)都是由男家那边控制着,我们不方便插手,等她痊愈之后,我们打算再抚养她。”
对于小秋蓉的抚养问题,姑姑林天云和大伯林桂强却态度强硬:“肯定是由我们来养她的。”林桂强强调,“现在由爷爷奶奶养,如果他们负担不起,我们几个兄弟姐妹也会继续接手,不会让她再回去那边了(女方家)。”
就在今年8月,陕西西安一名13岁的少年华华因家暴离世。据华华的亲属回忆,8月31日是开学报到的日子,华华在母亲陪同下去学校报名,报名结束后,因华华在学校表现不好,存在旷课上网的现象,班主任把学生和家长留下来开了个会。华华回家后,父亲得知情况大发雷霆,随即两父子撕扯在一起,为了吓唬孩子,华华父母拿来绳子绑着他打,随后将华华扔在院子里不管,等家人察看时,华华呼吸微弱,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华华的一位亲属说:“当天晚上,华华父亲得知儿子死讯后,整个人精神几乎崩溃,差点做了傻事。”对于失手打伤儿子致死,华华的爸爸、妈妈不停地自责。记者获悉,华华父亲已被刑拘,母亲被取保候审。$nextpage$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
7岁的女童彤彤(化名)家住广州碧桂园,可富裕的家庭并没有给她一个幸福的童年,3岁父母离异,跟随爸爸和继母生活,长期被关在阳台,饿成皮包骨。今年7月6日晚,无法忍受饥饿的彤彤沿着墙体逃到地面,跑到便利店偷饼干吃,被发现后,居委会、妇联和爱心业主将彤彤送到了番禺救助站。然而,其父亲在电话中竟怒称“没有这个女儿”。说起自己遭遇,彤彤不禁泪流满面,她说,不想见爸爸、妈妈。事情在网络上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所幸彤彤现已被身在香港的母亲接走,并为重新入学读书做准备。(据凤凰网7月11日报道)
多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陈法官指出,目前中国法律在剥夺监护权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撤销监护权在《民事诉讼法》的归类中属于特别程序,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实际上,不管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目前法律在监护权规定方面都是空缺的。
陈法官坦言,自己从事多年基层少年审判工作,未碰到一例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子女而被定罪判刑,也不影响其监护权行使。他透露,目前最高院已针对这块进行调研,广东省法院也正研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替代成年监护人”,今后将有可能剥夺相关生父母的监护权,由其他成年人实施监护。陈法官介绍说,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婚生子女监护抚养的问题,即便约定了监护权,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存在虐待未成年子女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按此推断,彤彤远在香港的亲生母亲,以及在汕头的爷爷奶奶如果证实不存在侵害彤彤利益的行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彤彤生父的监护权。
由于彤彤“父亲消失、继母不管”,不少热心人士想将彤彤接到自己家暂时代管,甚至有人表示,若彤彤父母都放弃她,他们愿意收养彤彤直到成年。然而,中国《收养法》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有明确规定,其中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彤彤父母健在,仅此一条便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被个人领养或者福利院收养。
至于广大网友关心的彤彤父亲和继母是否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宁媛律师表示,从犯罪认定上,遗弃罪或虐待罪都要求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即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遗弃或被虐待的状态中,情节恶劣且达到严重后果。遗弃罪具体要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虐待罪则要求:如有病不给予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消极的不作为,又要有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的积极作为。宁律师认为,从彤彤的身体状况和自己的说法,其监护人的积极虐待行为不太明显,暂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犯罪程度,彤彤的继母也会基于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承担责任。
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儿童心理行为研究室主任戚元丽认为,孩子的说法应该是真实的,但其父母至今没有解释,目前尚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下定论。不过暂时没有证据显示彤彤受到的虐待存在持续性,但彤彤的爸爸和继母至少存在对孩子忽视的“冷暴力”行为,“忽视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对孩子来说都是非常大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人格发育。”
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
中国的父母们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这让很多人想到美国等国家的法律与判例,发达国家严苛的儿童法,贯彻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以“国家亲权”理论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也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但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些条文从来没有“动过真格”,甚至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谁来启动、如何举证,法律没说明白,司法实践更搞不清楚。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做支撑,一旦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能够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
如今每次发生“小悦悦式悲剧”时,监护人很容易被社会舆论,甚至政府纳入“受害方”,加以同情和慰问,几乎没有舆论和执法部门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惯例做法实际上后患无穷。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警告说:“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小悦悦父母这样的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而我们也只能去谴责路人。”要使“小悦悦悲剧”的讨论产生一些实效,监护人在此类悲剧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绕不过去的主题,在解决问题的考量上,可能比追究和惩罚“路人的冷漠”及劈天盖地、义正辞严的道德批判更为实际,也更有作用。
我们必须承认,孩子受到伤害,父母所遭受的痛苦绝对高于任何人,但是同样要正视,不少孩子即便就在父母的眼皮底下也同样陷入车轮之下,尤其是农民工子女,由于忙于生计,家长更易疏于监管与照顾。对于儿童的保护,从来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也不是一个家庭个体的问题,但是我们往往将其视为私事。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因为棒下出孝子;孩子因伤害夭折,人们不会怪罪父母,因为他们才是最伤心的人;一岁留守女童在家里,姥姥突然去世,孩子守着尸体7天,人们甚至都找不到切入点来评说此事。
不管如何,我们始终未能真正把孩子作为一个权益主体来对待,因此,在一些场合我们有意无意地忘却了对他们应有的保护,真正重视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立权益,而非成人的附属品,我们才有可能站在儿童的角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机制。
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孩子的保护是近乎全方位的。比如,对非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时段、时长,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否则构成违法;要求制造商对未成年人的用具有额外的照顾与设计;立法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乞讨;对于父母虐待孩子、独留孩子、疏忽照顾孩子的行为,不管出发点如何,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首先父母要提高监护意识,孩子不仅仅是自己的骨肉,更是一个有生命、有尊严的独立个体,不是父母的财产,子女与父母平等,父母无权虐待孩子,无权以爱之名使用暴力。而对于孩子的监管照顾更要尽谨慎义务。据报道,目前交通意外伤害在中国已成为1~14岁未成年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小悦悦在自家店铺外遭遇交通事故,无论如何其父母对其疏忽照顾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者,全社会都要树立关爱意识,太多事例说明,有些责任绝非个体所能背负的,比如留守儿童问题、校园暴力问题,比如母亲杀害脑瘫双胞胎儿子然后自杀的案件,因此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国家是所有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所以,当地政府在社会管理上难脱其责,政府应增加更多的投入与公共服务,社会要给予更多的支持,使他们能更好地参与经济发展,在增加收入、勤劳致富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从法律角度检点自己,如本地孩子生活和游玩的环境为何如此不安全,政府管理尽到责任了吗?如何用法律惩罚渎职官员?如何尽快弥补不足和织好儿童的安全网?需要的不仅仅是理念的变革、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儿童福利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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