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怎样看待当下中国社会的信仰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说法也很多。我认为在中国谈论信仰,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划清其中的界限。
不可将信仰与宗教相混同
区分信仰与宗教,是当前需要的一种理念和思想方法。
信仰,是人类特有的精神生活和文化存在方式之一,是人的一种基本精神权利。信仰是指人们关于普遍、最高价值对象的信赖和追求。在任何价值观念体系中,信仰都是它的“顶层”理念,是其灵魂及核心。自古以来人们的信仰是多样化的,总体上可分为有神论的和无神论的两大类。不论人们具体信仰什么,信仰的本质都是对人自身力量和命运的一种反映和把握。恩格斯说:“即使最荒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尽管反映得很不完备、有些歪曲”。总之,信仰的特征在于“信”,即把某种价值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上,成为人的全部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调节中枢,成为人的“主心骨”;而信仰的作用是“诚则灵”,因为信仰是人的全身心的托付,人们一旦真地信仰了,就会全心全意地追求和维护它。
宗教一定是信仰,但信仰并非一定是宗教。宗教,是以某种神灵和教义为核心的一种社会组织化的信仰形式。其标志是有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如神灵偶像、教主等,以及相应的教义、教会、教规、教仪、甚至教服等。通过这些形式去满足人的信仰需求,传播并维护某种信仰,是宗教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组织化的形式,即使是信仰也不一定成为宗教。
懂得了信仰与宗教的关系,就可以说,人不能没有信仰,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或任何一个民族,特别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不论其有无宗教,都一定会有自己的信仰。问题只是有怎样的信仰而已。
中国式的传统信仰
从历史的主流上看,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特色,是它保持了一种近似“有信仰,无宗教”的人本主义传统。一些人很难了解这一点,以为中国人没有信仰,这种看法不符合实际。且不说中国历来就有信奉各种宗教的信徒,其门类和数量不可计数;就拿不属于任何教派的大多数人来说,断言其“没有信仰”也是不准确、不公正的。实际上在中国传统中,信仰与宗教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关系。如梁漱溟曾指出:西方是以宗教为原则的社会,教权独立于、甚至高于世俗政权;而中国则是“以道德代宗教”,“以伦理组织社会”,历史上教权从未摆脱过对政权的依附和从属关系。
以《周易》为代表,在中国传统中就确立了以“天”为最高信仰,以人为关怀对象,追求“顺天应人”的人本主义信仰方式。“天”、“天道”被看作是宇宙自然力量和社会人伦秩序的最终依据和最高化身,人世的一切都要问究于天,听命于天。“天”是中国人共同认可的、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最终根据和最高主宰,“天意”是从上到下最为敬畏的对象。中国哲学一向是“以人观天,因天立人”,主张“顺天应人”的。《周易》说:“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系辞上十一)古人的逻辑是:从圣人、大人、君子的品德和业绩那里,知道了天的伟大;再循源遵本,用天的道理说明人世的成败吉凶,指导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是一种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融为一体的思想体系雏形。但是,“天”本身却从未被人格化成为至高唯一的神、上帝或绝对意志等。相反,所谓至高无上、无比神圣的“天”从一开始就是,并且永远是与世俗的人、与现实社会的人伦政治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抽象、一种理念、一种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信仰并不突出尊神与偶像的意义。因为在它这里,一切神物都是天之所生,鬼神只是第二级的派生物,唯有天才是第一位的;人应该利用并超越鬼神去尊天奉天。“夫大人者……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人乎?况于鬼神乎?”(《易经》乾卦一)所以中国一直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和“道不远人”(《中庸》第十三章)之说。从老子和孔子开始,中国人就未对神或上帝有过认真系统的强调和发挥,而是强调天道也就是人道。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二十五)。绕了一圈,最终还是把天道归结于“自然”,也就是归结到人和万物的本性上来。在孔子看来,天只是在万物的运行中显现,天自己是不用说话的:“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在人世间,则有大人和君子能够体会天意:“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论语·泰伯》)“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说到鬼神时,孔子的一句“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就说明了一切。一个“如”字,表明对“神”本身采取一种存而不论的含蓄态度;而对人们的敬神行为,也给予了足够的理解和宽容。孔子这种异常的大度和睿智,从一开始就做出了榜样,示范并教会了国人如何在神的面前保持以人为本。
正是这种关于“天”的理解和信仰方式,决定了在中国既没有一个唯一至上的形象(偶像),也没有一套完整、严密的说法(教义),因此也未形成一个与世俗社会不同的专门组织形式(教会、教主),不曾给信奉者制定一套不同于世俗样式的特殊规则、仪式等等。这些不同于宗教的特征,表明中华文化本身确立了一定的信仰,但未将其宗教化。$nextpage$
传统信仰方式的得失
中国人传统的信仰方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特色,它主要带来了三大历史后果或效应,也是解密今天信仰之谜的一把钥匙:
一是中国式的宗教宽容。由于在潜意识中可以把各种各样的“神”都看作是“天”的代言和使者,所以最终能够接受不同的神灵,从而形成了多元宗教彼此并存不悖的格局。中国传统中这种宗教宽容,使历史上没有发生像欧洲那样惨烈的大规模宗教战争,给社会保留了一点难得的稳定和安宁。相反,中国式的“三教合一”倒成为世界上极为独特的人文景观;
二是两极分化的信仰态度。或走向天定主义的宿命论,或走向实用主义式的玩世不恭。以人而非以神为本,意味着人们对“神”的来历和本意,可以不认真地追求,不求对其全面彻底的理解和逻辑一贯的忠诚,而只取其对人的意义,只求其能管人间之事,结果必然如此。千百年来,这一点也已经造就了一种中国式特殊的“敬神”风俗;
三是形成了“以皇权为体,以宗教为用”的政治传统。今天看来,这种信仰方式有其合理先进之处,也有其不合理和落后的一面。合理的一面是,它借多元宗教和非宗教的外壳,保持了以人为本的内核。这一点比机械的偶像崇拜更彻底地显示了宗教的根源。宗教的“神”来自人自身本质的提升和异化。如恩格斯说,在宗教崇拜中,“人还是不了解,他在崇拜自己的本质,把自己的本质神化,变成一种别的本质”。中国式的宗教态度带有浓厚的人本色彩,体现了对人自身信仰的一定坚守。
不合理的一面,则同中国传统文化在科学上的表现相一致,或者说是相互联系着。这就是:对现实中很严肃的重大问题,往往关注得不够严肃认真,不够执着彻底。甚至对于自己的信仰对象,也缺少穷究至极和始终一贯的把握,而是任其含混不定,随意改变;对于“信仰”这种心理和行为本身,则更少有开诚布公的自觉、反思、追问和交代,而是将其当作心照不宣的约定,满足于“运用之妙,在乎一心”,停留于自发选择和盲目运用的水平。可见这种“大度和睿智”的负面,恰恰是把合理的东西(“以人为本”的信仰)置于了不合理的隐秘地位,而把不合理的东西(对信仰的不负责任)凸显于前台;把应该坦率地说明并旗帜鲜明地加以坚持和弘扬的东西(以人为本)掩盖于言行的背后,而把应该加以反省和校正的东西(对信仰的不求甚解、不负责任),当成了可以立身处世的章法。其结果,往往使人满足于眼前似是而非的所“得”,而忽略了那些更大、更深远、更宝贵的东西的所“失”。
“平时不烧香,急来抱佛脚。”这句话很形象地概括了中国式信仰的特征。舍其宗教劝喻的用意,取其直观的描述内容,应该说它很好地刻画了由于对信念、信仰缺乏足够的自我论证,而必然导致自相矛盾、自我冲突这样一种潜在的危机。
深入理解它的特点,是解开中华文化之谜的一把钥匙;充分挖掘它的资源,在新的时代依据民主法治原则处理好信仰与宗教的关系,是中国当代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重振信仰不等于皈依宗教
不少人认为中国现在面临着信仰的缺失或危机。但是人们对“信仰”和“危机”的理解却很不同。譬如:是谁的信仰发生了危机?是官方主导的还是民间自发的?是某种特定的还是全体普遍的?危机的表现,是信念的失落,还是信任感的缺失?是理性的困境,还是情感的困境……由于“诊断”不同,人们开出的“药方”也不同。譬如:是走向宗教还是还原信仰?是尊重多元还是追求一元?是面向未来还是回归古代?是选择科学理性还是诉诸道德良心……也就是说,在承认出现了迫切的“信仰需求”这一点上,大家有所共识,而在如何理解和对待这种需求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选择。
信仰是人们精神上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贵在自主、真诚。在究竟“信什么,不信什么”问题上,人只有在思想感情以及实践中都能够彻底说服自己时,其态度才是真实虔诚、坚定一贯的。所以在谈到信仰时,首先要了解人、尊重人,承认人在选择自己信仰时的权利和责任。任何剥夺人的自主权利与责任的说教、灌输、诱导或强制,都不能造就真诚一贯的信仰,至多制造出某种迷信。迷信是一种过度乃至病态的信仰状态,犹如邪教之于传统正教一样。好的宗教能够抚慰心灵,引人向善;而邪教却总要控制和利用人的弱点去行恶。迷信与邪教一样,都是以剥夺、分裂人的精神权利与责任为特征。
所以,我们要重振信仰,首先是要唤醒人的精神主体意识,自己认识并担当起信仰的权利与责任,自主选择合适有益的对象,包括宗教的或非宗教的。重要的是,对待信仰,要有理性的、自觉的,并且尽可能科学化的态度和政策,决不可制造迷信。
在21世纪的中国,我们应该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文化传统的方式,从新的高度上理解和对待信仰,走出一条真正以人为本、面向未来的信仰之路。
更需要民主法治精神
目前所谓的“信仰危机”,实际上并不是指各种已有的信仰和宗教自身内部的危机,而是人们面对信仰和宗教的多元化,感觉到越来越严重的选择困惑和精神冲突,因而对于某种普遍共同的、统一的信仰的关注和期求,也就是对于以共同信仰为核心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关注和期求。针对这一点,我认为:
首先要尊重中华民族整体的主体权利,反对简单归结为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流派、某一风格,而主张整体上的“大象无形”、“海纳百川”。也就是说,相对于个人信仰自由,公共信仰的主体一定要是中华民族这个整体,是历史发展延续到现在还要走下去的民族整体;而且要重在立足于当代的中国人,更要关注现在活着的全体中国人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是在信仰建设上,可以将传统信仰方式中合理的内容加以科学化、系统化的阐释和发挥,使之具有现代化的理论形态,从而进一步依照信仰的本性来重振信仰。可以兼顾宗教,但不走必宗教化的道路。当然,这里有大量历史考察和理论政策研究要做,亦不可操之过急。
最后,将这种公共信仰的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改革发展联系在一起,用实践来显示和证明这种信仰的力量。为此,党和政府要为坚守共同信仰做出表率,并通过民主法治的保障来完善和巩固共同信仰的地位,充分发挥它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辩证唯物主义学会副会长、中国价值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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