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保障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为公民维权提供依据。其次,才是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推动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盗卖公民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自然要依法追究;但与此同时,立法亦应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批评权,把公民行使宪法性权利的合法行为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网络管理并非网络限制,进行网络管理是将网络运行规范化,遏制网络不良事件的发生,让网络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只有建立以道德舆论、行业自律、技术保护为基础,法律监督为保障的全面保护模式,才能打造出健康安全的网络信息保护体系。
对于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或可借鉴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边界,例如:凡“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如取自互联网已经公开过的个人信息等,则任何人均可取用;凡“与公共利益有关”、“为增进公共利益”,亦可收集或处理、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等。
保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与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并不矛盾。对于近来“网络反腐”中披露官员个人隐私的问题,必须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法律对官员隐私和名誉的保护有所限制,只要非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即使举报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追究举报者的责任。特别是基于财产公开的义务,官员在财产上并无隐私可言。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不妨碍合法的“网络反腐”。
让网络谣言传播止于法
凤凰网发表评论称,前不久,关于世界末日的谣言在网络上疯狂流传,令公众人心惶惶,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还有大量的其他谣言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无意间“中枪”,甚至成为散播谣言的“帮凶”。
网络谣言就像洪水猛兽一般啃噬着社会诚信,考验着公众辨别是非真假的能力和水平。毋庸置疑,在铺天盖地的网络信息中,确实存在着网媒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情形,令公众无所适从。即使很多网络谣言未对社会及公众造成太大负面影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戕害了社会诚信风气,对于塑造健康诚信的社会大环境未有裨益。
社会发展需要诚信风气的支撑和助推,唯有生活在诚实守信、互帮互谅的氛围中,整个社会才富有朝气和活力,每个公民才能感受到社会的可信和他人的可靠。但是,伴随网络虚拟世界的迅猛发展,各种与事实全然不符的“另类新闻”也充斥于网络,令网民应接不暇,无法辨别真伪。可以说,网络虚假信息已经对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若不能妥善解决,将会形成严重的网络信任危机。
之所以一再出现网络谣言“死灰复燃”的现象,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很多社会公众不能形成有效甄别真假信息的能力,在出现虚假信息时,往往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旁观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存在巨大漏洞,大量信息不经审核便可公开发表,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网络信息传播未设置“隔离带”,大量虚假信息在短时间内可以快速传播,一定程度上培育了虚假信息滋生的土壤;对于网络谣言的滋生还未形成有效的法律防范措施,法律法规没有从实然阶段过渡到应然阶段,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震慑力量。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辟谣,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虚假信息的传播。
从根本上说,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使整个社会处于“零距离”、“面对面”的虚拟空间中,在方便大众共享信息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交往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可以说,网络信息是一把“双刃剑”,社会公众在享受便捷、高效、舒适的网络生活时,也面临着随时可能被虚假信息滋扰的可能。若要让网络传递出真实、有效的信息,杜绝类似谣言的滋生,必须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斩断网络谣言的滋生源头和传播路径。
首先,公众一定要认识到虚假信息的危害性和毒害性,要保持清晰坚定的立场。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一定要坚决予以摒弃,不传谣,以积极的姿态斩断谣言的传播渠道,剿灭谣言的滋生源头。
其次,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发布监管机制,对信息发布者及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大量虚假信息通常都是通过发帖、微博、空间等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滋生,并通过“民间”网络平台大面积扩散。同时,部分网站为牟取私利,肆意制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因此,有必要对信息发布网站及个人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提高关涉社会稳定信息发布的门槛,将虚假信息挡在网络平台之外。
最为重要的是,要完善网络相关立法,加大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在美国,法律对互联网“与真实世界一样进行管控”,触犯法律的网民会受到严厉惩罚。反观中国网络立法现状,并未对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谣言的界定也十分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加大法律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不失为一计良策。
网络谣言“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和风气。面对网络谣言,整个社会应当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同时通过严厉的法律防范措施予以规制和预防,让整个网络环境健康有序运行。
“依法治网”与“以法治网”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学者沈逸认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通过,可以看做是中国互联网走向法治化的关键节点。但“依法治网”和“以法治网”是不同的。“依法治网”,意味着整个互联网的运行被置于法律管制之下,没有任何行为体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并牟取不对称的利益;“以法治网”,意味着有能力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行为体,依照自身意志,运用法律来管制管理网络及其他所有行为体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但其自身却是超越法律之外不受限制的;“以法治网”是人治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体现。
“依法治网”要求所有行为体都必须遵守并按照法律,来使用和管理互联网以及整个网络空间;治网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方便政府管理,不是为了照顾掌握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司或者媒体,也不是为了抑制网民能够无所顾忌地在网络空间发泄自己的心情;“治网”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网络空间信息的有序流动,建立一个信息高速流动且促进社会稳定、提升民众福祉的有序的网络空间,而不是将网络空间变成某一个或者某一些行为体私有的空间。
中国传媒大学舆情研究所总编辑窦含章认为,互联网越来越重要,现在很难说互联网是否是虚拟空间。从网上银行到各类信息查询,再到论坛,人们的实体生活已基本离不开网络,但网络实名、规范管理却是一个大难题。
目前反对后台实名的人大多源于担心言论自由受影响。事实上,这里存在逻辑错误。网络后台实名的根本作用在于,让造谣、传谣的成本变得高昂,震慑企图造谣传谣的人,从而让每一个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上的谣言越来越多,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难以得到惩处。如果任其发展,恰恰最后受伤害的是言论自由。更何况,现在大多数意见领袖已实名,是否进行后台实名影响并不大。问心无愧,何来担忧?
或许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防止这样的立法流于形式。毫无疑问,各大网络平台的后台实名数据主要由各运营商管理,但有个非常明显的现实困难是,如何防止有人盗用他人信息?如果要对提交的数据一一进行甄别,成本相当高昂;但是如果完全不做甄别,后台实名又极易流于形式。对于这种技术上的难题,运营商应当尽力而为,公安部门也应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运营商进行监督管理。与此同时,网络实名必然影响用户活跃度,如何让基于商业运作的运营商积极配合,是网络立法的重要方面。
良好的初衷并不能一定导致良好的结果,网络后台实名立法是一项大工程,在各方面细节上都需要考虑到可执行性,才会最终推动中国互联网的良性发展。
制度是托举“网德”的刚性力量
互联网作为未来文明和发展的一个领域,又怎么能没有优良的网德?没有优良网德的互联网,又如何去实现自身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很多人一开车上路,就变得易暴易怒。如同这些“路怒族”一样,很多人一上网,就变得很愤怒,一张口就骂人。“网怒族”有增无减的背后,是道德底线失守的表征,是网德亟待建树的现实诉求。
让许多人大惑不解的是,为什么一上网,很多现实世界的道德守则就放弃了?难道仅仅因为大家都隐身就变得放纵?仅仅因为不是面对面就可以不顾面子?仅仅因为一点利益就可以放弃操守与尊严?很多时候的确如是,但又不尽然。
这些年,网德“低点”事件频出,很多人都面对过。比如知名人士约架,名人对赌立下“裸奔”誓言。若为博名声而牺牲尊严,使事件娱乐化让人如看小丑。再比如网络水军,这是一个庞大而未知的数字,你不知他们身在何方,但在一些利益事件中,那些污蔑和谩骂的言语如井喷般冒出,就能对这支隐形水军的威力感知一二。
至于色情网站、钓鱼网站、诈骗网站,关掉一批,又冒出一批。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友曾在网购过程中碰到过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微博色情活动,更是带有隐蔽性和族群性,其浮沉皆可在翻云覆雨间。
诸多网络乱象,归根到底在于缺乏网络规则法度。在一个全新的领域,尤其是涉及诸多利益纷争之时,仅有个人的自律、文明的修行是靠不住的。没有规则运行的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道德水准往往取自于最低者。人都有两面性,讲文明时,就会都向文明。比谁更“本能”时,连名人也会做出有辱斯文的行为。
只有制度才是托举“网德”的刚性力量。网络规则如同画下一条底线,网民和机构行事必须建基于此,网德也会以此为底线止跌回升。道德的养成正是如此。制度健全,则会进入良德的良性循环。反之,则会是恶性循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树互联网的信息运行规则,保护良好的信息运行秩序,是网络发展和网络文明本身的迫切呼唤。
从保护权利到规范权力
据法制日报报道,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对网络双刃剑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便了,犯罪手段却更隐蔽了;信息传播快捷了,可信度却降低了;理性的表达自由了,可非理性的表达更任意了。网络让人又爱又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立法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顺应民意,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
当然,任何一项立法都会出现杂音,网络立法也是如此。一些人以网络自由作为对抗网络立法的理由,但是,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没有制约就没有自由,自由从来都是以制约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而所谓的“网络虚拟化”只不过是一种表象,“虚拟的网络”从来都坚定地保留着与现实的接口。
既然是网络立法,就要坚持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保护权利、规范权力。而事实上,中国网络乱象也突出表现在这两个方面。
首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网上受侵害严重。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网络诈骗花样繁多,防不胜防;非法买卖和收集个人信息,让公民在网上如同透明人,个人隐私权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战火蔓延,推手、水军充斥网络,删帖顶帖各自为战,谣言四起、真假难辨,公众知情权严重受损;网络游戏暴力、色情泛滥,一些青少年沉湎其中,导致人格与行为的偏差。尤其是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走向如何值得思考。网络反腐作为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得民心顺民意,但误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从“房婶”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到女大学生照片被当成贪官情妇艳照……这些“躺着中枪”的无辜者让网络反腐的正当性受损。以牺牲个人权利与尊严为代价的网络反腐必行之不远,也难以真正扛起反腐败的大旗,维护网络反腐的正当性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其次是政府网络管理上普遍存在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近些年来,加强网络管理这一点在社会上是有共识的,但如何管理却显得很混乱。由于中国缺少统一的网络立法,管理的依据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部门法规规章,但由于这些法规规章位阶低、处罚力度差,且大多都针对某些具体的内容,所以管理效力有限;二是法律原则,对于网络上的各种侵权犯罪行为,当然可以直接套用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如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等,但由于这些立法并非针对网络,所以在使用时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某种不适应的情况。法律上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对网络管理随意性较大,要么对大量的网络侵权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要么对正常的网络监督动辄封、堵、瞒,甚至动用司法手段缉捕监督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网络立法就是要规范权力的行使,使网络管理有法可依,既要杜绝权力不作为现象,更要有效克制权力的任性与冲动。
信息时代,信息安全已上升为世界各国的国家战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轻视网络管理。所以网络立法无论对中国,还是对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必选项,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不立法,只有如何立更好的法。
(编辑组稿/毕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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