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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财产申报制度”

yangguangjujiao 2013-03-05 16:30:28 ■ 陶短房 总第143期 放大 缩小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直是舆论关注焦点。2013年年初,广东珠海横琴新区、韶关始兴县、广州南沙新区将在春节后启动财产公示试点,这一消息的不胫而走让广东省的“两区一县”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将“官员财产公开”的争议推向新的高潮。

中国是否应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对抑制贪腐、澄清吏治究竟有何帮助,“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妨看看中国古代在官员财产调查方面,究竟是怎么做的。

从封邑到俸禄,“财产申报”最初是“财多为美”

夏商周三代官皆为世官,官员的财产即其封地、采邑的收入所得,扣除向上级领主所缴纳的例行供奉,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根本无需“财产申报”,因为封地、采邑都是“王田”,产量多少,收入几何,上级领主一清二楚。当然,随着劳动力的发展,各级官员开始在自己封地、采邑范围内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单位产量,发展各种副业,实际收入大增,甚至有时比“合法收入”还要多得多。

战国时大部分官员开始以俸禄为主要收入,其俸禄差距悬殊,最高的有楚国的“禄万石”,实际收入为每年粮食4200石;最低的卫国有“盆食”,除了俸禄,官员的收入来源还有战争缴获和君主赏赐,此后秦、汉、三国,都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只是秦代普行郡县,完全废除了封地和采邑,而汉和三国则部分恢复了封地、采邑制度,尽管王、侯的行政权限被逐步收回,但封地、采邑的财政收入权却保留了。

这一阶段并无所谓“财产申报制度”,但有以对官员政绩、廉洁程度和能力进行考核的监察体系和“上计制度”。所谓监察体系,是从中央“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到中央、郡、县三级的御史,上下层层相扣,形成严密的监察体系,汉武帝时设立“州”为新的大区级监察单位,每个州派一名刺史负责监察(这一制度到东汉发展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建制),除此之外,还有随时巡查的督邮、绣衣直指使者等“特派员”;所谓“上计制度”,是指以丞相为主持人、每年一度的全国各级官员大考核、大总结。通过这两大制度,各级官员的财产状况,君主和中央是一清二楚的,如果财产和官员品级、爵位相差太远,就可能蒙上贪腐嫌疑,并影响仕途。

不过西汉初年在选拔官吏时是有“财产申报制度”的,即所谓“十算为官”,一算即拥有1万钱的财产。也就是说,候选官吏家产不能低于10万钱,这是认为官员过穷则可能起贪心,对吏治不利,且官员责任重大,一旦出现失误,有财产的人可以用家财补偿。这一制度到汉景帝时降为“四算为官”,无论如何,汉代和三国,所谓“财产申报”是“以财多为美”的。

“上品无寒门”谁官大谁钱多 皇帝宁信暗查不信申报

西晋和南朝实行“占田制”,从一品至九品官,分别授予50顷至10顷土地,官员以田租为主要收入,此外还有谷帛等俸禄,以贴补土地之不足。由于西晋、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官员的品级和富裕程度成正比,“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中枢对各级官员的财产大致了解,但监察、上计制度基本崩溃,吏治因而趋于腐败。

同时期的北朝则一度没有俸禄,百官靠掳掠搜刮过日,所谓“廉政”自然只能是缘木求鱼。公元495年孝文帝改革,规定了各级官员的俸禄,同时宣布“禄行之后,赃满一匹(布帛)者死”。这时期的“反腐”主要依靠由中央直接派出“使者”进行纠察,一旦发现贪腐证据,便对涉事官员进行惩处。纠察的对象,自然也包括各级官员的财产,财产和收入严重不符就会引起怀疑。这一制度历经修订,隋、唐、宋都相继沿袭,各级官员的财产都被置于皇帝和中枢机构公开和秘密监察之下,在个别时代(如武则天朝),皇帝通过秘密机构,对官员的家庭财产更了解到纤毫不差的地步。但“财产与收入不符”是否惩处、是轻罚还是严惩,则带有很大的个人好恶和随意成分。至于为何不让“官员自报”,则应是对这种主要靠“自觉”的财产申报缺乏信心之故。而这种纠察有时误差很大,如隋代名臣李德林被控贪污罪名成立,其罪名之一,是他名下的一间市店系“逆臣”高阿那肱原先名下财产,且这间市店“暴利经营”,但实际上该市店系皇帝本人赏给李德林,且所谓“暴利”也并无实证。

元代制度粗疏,尽管设有多个体系的监察、审计机构,但在反贪腐方面乏善可陈,各级官吏贪腐横行,不论上查、自查都难以为继。

贪腐也有“合法”的?依靠人治肃贪无门

明代和清代都较为重视廉政,并先后推出“严惩肃贪”和“高薪养廉”两个套路,但这两个朝代共同的特点,却是官员俸禄低下,养活全家仅靠“工资收入”根本不够。清代地方官还要负责幕僚、师爷等一整套辅佐班子的“工资”,更是无力承担。对此明、清相继采取“火耗归公”、“养廉银”,默认各级地方官支配属地杂项收入,默认甚至鼓励地方官对京官的“人情孝敬”等方法弥补。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将贪腐划分为“合法贪腐”和“不合法贪腐”两类,而何为“合法”则弹性十足。在这种情况下,什么财产申报、上纠下察,都无法正常进行。尽管一些皇帝也以严察著称,但对廉政风气的养成并无实质性作用,如号称“铁腕倡廉”的雍正徒有特务系统,却无法发现浙江巡抚李卫用私财替属下官员贴补公款积欠的“市好”行为,而不受“人情孝敬”的河南巡抚田文镜还曾受到他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团结”。道光皇帝提倡“自觉俭朴”,结果明明家产殷富的朝臣故意买来补丁官服穿了上朝,以至于破旧官服的黑市价格直线上涨。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大多数时候并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汉代的“算制”系官员选拔时的财产准入标准,且是“以财多为美”。但大多数朝代,君主和中枢对各级官员的财产概况,是有详略不等的掌握的。不过总体来看,中国帝王时代人治色彩强烈,对贪腐是否惩处、如何惩处,很大程度要看君王和主持官员的脸色,有没有“财产申报”和“财产审计”,反倒是枝节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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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的财产公开方式

古代官员的财产公开方式有两种:自愿的公开和无意的公开。在尚未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古代,自愿公开个人财产的官员毕竟是少数,而大量存在的财产公开方式是那些被称为身后财产的公开。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曾经公开过自己的财产清单。德宗贞元十九年(公元803年),32岁的白居易通过了科举考试,被授予秘书省校书郎。他在诗中写道:“幸逢太平代,天子好文儒。小才难大用,典校在秘书。三旬两入省,因得养顽疏。茅屋四五间,一马二仆夫。俸钱万六千,月给亦有余。既无衣食牵,亦少人事拘。遂使少年心,日日常晏如。”这里透露了白居易任秘书省校书郎时的俸钱是每月一万六千。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9年),白居易任左拾遗、翰林学士时,是“月惭谏纸二百张,岁愧俸钱三十万”,每年的俸钱是三十万。转年五月,白居易由左拾遗升为京兆户曹参军,“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这时的俸钱是每月四五万,同时还点出了每月得到的禄米的数量。文宗大和七年(公元833年),已步入花甲之年的白居易在洛阳再次被授予品级较高的太子宾客分司东都一职,月俸的情况是“俸钱七八万,给受无虚月”。两年后,白居易又被升为太子少傅分司东都,此时是“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在唐代,像太子宾客和太子少傅这类的官职,虽然无具体实权,却是“品高俸不薄”,因此对于白居易来说,这样的俸禄足以颐养天年。此外,在白居易的其他诗作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具体的俸禄数额,却也透露出了一些财产状况信息。如白居易被贬江州司马后,“散员足庇身,薄俸可资家”;卸任杭州刺史后,“三年请禄俸,颇有余衣食”;为河南尹时,“厚俸将何用,闲居不可忘”。步入古稀之年后,白居易又开拟了一份遗嘱性质的文书,“起来与尔画生计,薄产处置有后先。先卖南坊十亩园,次卖东郭五顷田。然后兼卖所居宅,仿佛获缗二三千。半与尔充衣食费,半与吾供酒肉钱。吾今已年七十一,眼昏须白头风眩。但恐此钱用不尽,即先朝露归夜泉。”这是白居易在《达哉乐天行》一诗中对自己的妻儿和外甥、侄儿们所立的遗嘱,其中便透露出自家的地产和田产情况。白居易还将自己退休后的工资也公之于众,是“寿及七十五,俸沾五十千”。

在尚未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君主专制时代,白居易通过诗歌的形式,自愿向世人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表明他在为官生涯中所得到的财产全部是“阳光”的,这种做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自愿公开财产的官员毕竟凤毛麟角。随着古代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也随之产生了另一种特殊的官员财产公开方式,那就是在官员死后或犯罪后,其家产的曝光,这类财产我们称之为身后财产。这种官员的身后财产清单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清官死后经清理而得到的财产清单,另一类是贪官犯罪后或死后经查抄而得到的财产清单。

唐代玄宗初年的宰相卢怀慎,为官廉洁,不治产业,他病逝后的财产清单中没有留下任何积蓄,家人们连丧事都无力承办。卢怀慎生前非常俭朴,衣服、器物上没有用金玉做的装饰,虽然身居相位,但妻子儿女却仍然要挨饿受冻。他所得到的俸禄和皇帝所赏赐的物品,都分送给了亲朋好友。到洛阳赴任,随身只带着一个布袋。病重后,同僚们来家里看望,见到铺的席子单薄破旧,门上也没有挂帘子,如果遇到风雨天,只得举席遮挡。日常饮食,只有两盘蒸豆和几碗蔬菜而已。玄宗见到卢怀慎的这份身后财产清单后,十分感动,同时对这位贫穷宰相的廉洁之举甚是钦佩。

贪官的身后财产一般均为抄家所得,历史上这样的官员财产公开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北宋“六贼”之一的朱勔是宋徽宗的宠臣,为了满足徽宗对于奇花异石的疯狂爱好,朱勔在苏州设立了应奉局,花费大量公家财物,搜求花石,用船从淮河、汴河运到京城,号称“花石纲”,为百姓带来了沉重负担。一时间,朱勔气焰熏天,他还通过各种手段积累巨额财富,生活奢侈腐化。钦宗即位后,将他罢职放归田里,并下令抄没了他的财产。在朱勔的财产清单上,各种财物不计其数,仅田产就达到了3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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