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万宁市曝出一位校长和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带6名小学生开房。舆论哗然,随即,校长和政府公职人员被批捕。
不过,这起影响恶劣的案件并没有因为进入司法程序淡出公众视野,相反,对警方的调查以及两名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表现出了持续的关注度。其中,最令人担心的是,这两位嫌疑人会不会以“嫖宿幼女罪”量刑。在网民眼里,这个罪名要轻于强奸罪,已经异化为官员的“保护伞”。
严峻的现实
当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监护责任就有了短暂的“转移”,他们希望老师在传道授业的同时,关心爱护每个孩子。只是,这样的希冀有时候就变成了一场噩梦。
如果进行一下简单的搜索,与万宁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相关的主题新闻达5000多篇,主题微博达90余万条。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可见舆论关注的强烈程度。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在这起恶劣的事件发生后,万宁警方的两次表态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首先,警方在通报案情时说,孩子主动约会校长。这引发了网民对此案最终可能会定性为“嫖宿幼女”的担忧。随后,家长说有两次结果迥异的司法鉴定,在尚未有定论之际,万宁检方以“猥亵儿童”的罪名批捕了嫌疑人。由是,网民的讨论开始“专业化”。一份调查显示,3成左右的网民关心两名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强奸、嫖宿、猥亵,这些未成年人性侵害领域的案件“罪名”究竟有何异同?法律是否需要修改?
讨论这些问题的迫切性可以从一组数字中一窥端倪。仅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据推测,2000年至今,“儿童性侵犯”的案件早已过万。
从罪名来看,性侵儿童的案件共涉及5个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幼女)罪、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以及强迫卖淫罪。其中,强奸罪的比例达39%,仅次于它的是嫖宿幼女罪和猥亵儿童(幼女)罪,均占比27%。在这些案例中,判刑多集中在三年以上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占了56%,而量刑最终的死刑占11%,死缓占4%。还有10%的罪犯被判无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3%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废除的理由
由于上述罪名起刑点不同,再加上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故而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况也很悬殊。按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死刑与有期徒刑十五年之间的差别,正是舆论讨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孰轻孰重的主要依据。而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法律热点,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案件有直接关系。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10名中小学生,其中3名受害者未满14周岁,此案引发的全社会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大讨论至今仍未停止;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如此频发,伤害了公众的脆弱神经,一些网民开始积极作为,力图促成相关法律的修改。
2012年6月,网民张向东发起了“中国特色的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保留”的投票。“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张向东发起投票短短一周的时间里,123280人参与投票,98.5%的网民认为应该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时至今日,情况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在新浪微博上,经常会出现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恶法”的呼吁。甚至,有网民“考证”称,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持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鉴于黄松有“新中国成立后涉嫌严重违纪受查处级别最高的第一个大法官”的身份,这个罪名被标签化,很多网民认为这是贪官定的恶法,惩罚过轻、刑期太短,无非是为行庇护之责。
支持的意见
面对汹涌的民意,一些法学家试图从专业的角度表达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此前,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高铭暄表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说,“再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除了立法上这种细致的考虑,法学家们认为,嫖宿幼女罪在中国现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处于“重罪”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采访时说,判断一个罪名的威慑力,不是看“最高刑”而是看“起步刑”。嫖宿幼女罪是起步高(5年)而顶格(15年)低,强奸罪则相反,虽有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分歧的根源
网民意见与专家之间的分歧,不能仅从是否掌握法律知识的角度出发。
实际上,“嫖宿幼女罪”独立罪名的必要性、构成要件的设置、司法如何判断等,一直都有学者撰文探讨。甚至还有人主张单列“奸淫幼童罪”,把男童也纳入保护范围,设置比普通强奸罪更重的刑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认为,从理论研究为立法完善做参考的角度上看,这些探讨都是很有必要的,有些也确实属于目前中国立法的“盲区”。某些案件虽然不属于“常见”、“多发”,但从未来中国刑法“罪罚体系”完善的角度来看,值得加以统一规制。
然而,这次“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显然不是专业层面的探讨。网民“枫叶红似火VB”就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是官员及教师、人渣玩弄幼女的挡箭牌!”
在见诸媒体的报道中,这些罪犯或者嫌疑人的身份大多会被提及。根据统计,公职人员所占比重最高,达到了43%,其中包括44名政府官员、15名教师、8名校长/副校长和两名医院院长。不过,一项媒体调查显示,涉嫌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都被免职解聘处理,量刑最轻的,甚至是“不好追究”。因此,网民“执意”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来自权力侵袭司法公正的隐忧。
“刑法学者的参与度不高,引导性不强,以至于情绪化的误读十分普遍。”游伟说,很多网民对罪名沿革、立法意图、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及功能等都不甚了解,较普遍的认识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放纵了对幼女的性侵行为,也为权贵逃脱死刑开启了“绿灯”。而某些列举的事例,比如教师、校长猥亵、强奸小学女学生,其实根本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嫖宿”。
游伟表示,罪名之争的背后,更多的是人们对幼女尤其是女学生受到来自职务、权力侵害恶象的忧虑甚至无奈,而这显然不是废除一个什么罪名、去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论处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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