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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多没有“嫖宿幼女”罪名

yangguangbaodao 2013-06-25 22:02:43 ■ 孔维钊/青少年保护维权律师 总第150期 放大 缩小

据我了解,国外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国外针对儿童的色情犯罪采取的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在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著名电影《钢琴家》的导演,因早年犯下对儿童的色情犯罪,美国司法部门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通缉,直至抓获归案。

国外针对幼女的性的自主权利是严格保护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行为人知道幼女与否,不影响行为人强奸的罪名成立。这一点与中国是有明显区别的。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中国刑法对幼女遭受性侵害采取的是保护幼女一定的性的处分权利,这与国外通行的严格保护幼女的性的全部处分权利相悖。

对介于幼女与18岁之间的少女,国外通常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也构成犯罪,立法的出发点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处分权还需要法律特殊保护。而中国目前立法对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只要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即不构成犯罪。

以美日为例,在立法层面上趋于更严厉和更有利于儿童避免性侵害的措施: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心理学家研究证明,很多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在被释放后都没有真正改过自新,还会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单靠刑罚,难以阻挡犯罪。

有鉴于此,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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