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喻位高权重、大贪大腐之人。“苍蝇”喻位低权微、小贪小腐之人。中共十八大后,新一届领导人高调反腐,誓言“老虎苍蝇一起打”。
从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的权位和令人咋舌的腐败看,该犯可谓名符其实的“老虎”,但7月8日刘志军却仅被判处死缓。人们在质疑:这岂非在用“苍蝇拍”打“老虎”? 岂非对这只“老虎”用打“苍蝇”的方式待之?
“老虎”之所以变“苍蝇”,有多方面的原因。
刘志军贪腐究竟多少?
6月9日,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结,该案被追缴查扣的赃款赃物之巨令人震惊: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辩称,扣押、冻结的374套房产、近8亿元人民币,以及酒店会所股份、股权等,是丁羽心(即丁书苗,山西博宥集团董事长)及其亲友名下财产,与刘志军无关。检方也仅指控刘志军受贿6000多万元人民币,起诉书称刘志军从1986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人们对指控刘志军受贿6000多万元普遍质疑。戴和平律师质问:“刘志军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八亿元,检察院怎么只认定受贿6000万元?”刘昌松律师质问:难道“丁羽心及其亲友名下财产”不是刘志军和丁羽心及其亲属的共同财产?刘志军和丁羽心不是受贿罪共犯?有人指出:2012年8月3日铁路系统对刘志军违纪违法情况的通报明确提到:“字画、金银制品、玉石、手表等也是刘志军长期收受的物品,据悉他接受的近200件贵重物品,价值1300余万。”难道刘志军长期收受的这些贵重贿品也是“丁羽心及其亲友名下财产”?公诉书何以掩盖刘志军受贿近200件价值1300余万贵重物品的行为?有人说:仅“612件书画、饰品比上面全部加起来都值钱!没人敢估价,没准上百亿吧!”
从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贪腐金额,到6500万,差距天壤,而它事关对刘志军的定罪量刑。
为何对其收受“性贿赂”未予指控?
刘志军案“性贿赂”情节清晰,有关部门在对刘志军问题调查通报中称,刘志军在2003年至2009年间,先后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与丁羽心出资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各大媒体曾报道,刘志军嫖宿过新版电视剧《红楼梦》中多位女演员。2012年8月3日,铁路系统内部通报了刘志军涉嫌收受巨额贿赂、玩弄女性等问题。刘志军本人也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
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均未涉及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内容,检方也未对此提出指控,法庭也绕开了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事实。原因据说是收受“性贿赂”仅属道德问题,目前尚未入刑。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虽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性贿赂”至今未有入刑。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亦即“贿赂”内容仅限财物,不包括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
但仔细分析刘志军案的“性贿赂”会发现,不能把之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据公开报道,至少有三起是行贿人出于利益目的花钱把女性作为性物品献给刘志军,其实质是刘志军收受了行贿人的钱物,其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刘志军收受了财产性利益,故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受贿罪的本质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色权交易”和“钱权交易”都有这一特性,没有本质差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对贿赂罪就是这样界定的:凡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给予不正当好处,或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不正当好处的,即为贿赂罪。明确把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纳入贿赂犯罪。中国2005年10月就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尊重该公约,据之指控刘志军的性贿赂罪。但事实是,刘志军索取和收受性贿赂罪被遗漏掉。
为何一路贪腐、一路提拔?
刘志军长期搞官位寻租。检方指控,刘志军自1986年在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任上始,至2011年从铁道部部长之位落马,涉嫌因“卖官”受贿1178.65万元。买官者刘敏霖、何洪达、邵力平、王子博、梁映光、安路勤六名铁路官员,得以在铁路系统内部数次升迁,执掌重要部门,或被选任、推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
当上部长后,更是大肆提拔亲信。《新京报》深度报导部记者杨万国称,刘志军上任部长前的铁道部有500个局级干部,经过刘志军的8年统治,提拔了1500个局级干部。刘志军和“圈”内的人构成了利益共同体。如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落马后,刘志军为“打捞”该人,帮其开脱或减轻罪责,授意丁羽心花4400万元巨资通过刘琳等人设法疏通中纪委关系。而刘志军为了确保退休后仍能延续权势利益,则授意丁羽心出500万元巨资向中组部“买官”,试图把原铁道部某副部长“跑”成接替刘志军的部长。
铁道部“集路网垄断者、主导运输商、价格制定者、运行总调度、行业管制者和行政性执法者多重角色于一身”,是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刘志军凭借自己的绝对权力,倒卖车皮运力、干预铁路工程招标项目、插手高铁相关产业、违规用人等,腐败涉及铁路系统方方面面。他与丁羽心等合作,通过干预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使丁羽心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丁羽心共得“好处费”24亿余元。此外,丁羽心还成立多家与高铁有关的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刘志军落马后交代:“我全力帮助丁羽心做大做强,就是要把丁的企业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经济基础,让丁羽心在我需要时,到处奔走,用钱铺路,大把花钱,满足我的私欲。”
绝对权力使刘志军几乎无所不能。刘志军的弟弟刘志祥本是铁路轧土工,靠哥哥权威很快升任汉口车站站长兼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2006年刘志祥因雇凶杀人、贪污受贿(仅在家搜出的现金就有4000多万)锒铛入狱后,刘志军买通湖北关系,使刘志祥仅判死缓。
刘志军这样一个从25年前就开始受贿和滥用职权的人,何以能够一路贪腐、一路蹿升?刘志军案所涉赃款赃物如此之巨,其背后牵扯的势力恐不可小觑。事实上,公诉书也并未指控刘志军及其共犯给中纪委和中组部官员送钱的行贿罪。那些曾经提拔他或同他有过关系的人,会否设法“施救”,把这只“老虎”变成“苍蝇”?
检方辩方为何角色错位?
刘志军在6月9日庭审中陈述说,“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栽培,感谢办案系统的教育,自己犯了这样的错,确实是因为放松了自己的学习和思想警惕。”他声泪俱下地说:“愧对党的栽培,失去了继续追随习近平主席的中国梦的机会……本应该为中国梦贡献自己的能力……”犯罪和犯错是本质不同的概念,他居然把犯罪说成犯“错”;领导人提出中国梦时刘志军已在押,把任内尚未有的东西说成平生夙愿,可见其多么善于“与时俱进”!有人说,刘志军是“睡了红楼梦,又来调戏中国梦” 。
令人惊奇的是,刘志军的这些话似乎“感动”了检方,在刘志军陈述后检方当场表示,刘志军“悔罪欲望”强烈,坦白彻底,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也已基本挽回,建议从轻处罚。而相反,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则向媒体表示,刘志军没有任何检举揭发,并无立功表现。面对“检方像律师,律师像检方”的角色错位,人们极为不解:为何控诉人反倒替罪犯开脱,而他的辩护律师却并不为他求情呢?“莫非双方拿错了发言稿?”“法庭上居然还有反串的?”但对起诉书所称刘志军受贿6460.54万元之事,辩护律师则如上所述努力为其辩护,并强调“刘志军为中国铁路发展做出了贡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检辩双方实质上都在争取对刘志军从轻处罚,只是理由都太过牵强。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基本挽回了吗?丁羽心、张曙光等在刘志军庇护下所侵吞的数以几十亿计的国家款项是怎样挽回的?2011年“7·23”动车事故,刘志军被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的“特别重大”的损失会因其赃款赃物被追缴查扣而基本挽回吗?
再说所谓“为高铁做出贡献”,且不说刘志军的“跨越式发展”造成的重大事故、巨额贪腐、高额负债(现有债务2.8万亿元)等,即使真的有所成绩,难道不是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公职人员并非免费为社会服务,他们享有优厚待遇,为社会贡献和服务乃分内之事,故一旦犯法自当与庶民同罪。不少人把刘志军“没有立功”的潜台词理解为没有出卖“上级领导”,以此获得背后人的搭救。
“死缓”为何湮没在舆论之中?
宣判之前,检方角色错位的从轻量刑建议、辩方的大胆辩护、刘志军声泪俱下的“忏悔”等已显露出刘志军或被轻判的可能,但许多专家学者仍相信刘志军难免一死。
《刑法》第383条和386条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刘志军案,单是被指控的犯罪金额即已远超十万元,该案被追缴、扣押的财产之巨更属空前,故检方起诉书用了四个“特别”来描述刘志军罪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显然,即使按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刘志军也应判处死刑。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并未因案发后款物全部追缴而免死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收受贿赂人民币544万被判死刑;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被判死刑;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受贿总额1800万元判死刑等。按照这些案例,刘志军也应判处死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可因人因事而区别对待,否则法律尊严何在?
著名律师张思之指出:回顾早前处理的高官贪腐案,包括成克杰及胡长清案等,涉贪腐的深度、广度和危害不及刘志军案,前两者皆被判处死刑。刘志军案有一定复杂性,就受贿本身来讲,再加上374套房产,数字会非常大,如果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刘志军应该被判极刑。知名律师刘晓原也表示,根据《刑法》和刘志军犯罪事实,加之与成克杰、胡长清案的案例对比,刘志军应该适用最高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说:“刘志军如果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实际上就被废止。多少贪官,眼含热泪期待中……”
刘志军被判死缓的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
一些律师对该判决表示否定。针对刘志军案审判长白山云所称判处该犯死缓的三个理由,张思之律师指出,这些皆为“套话”。刘晓原律师也认为这些不足以成为轻判理由:“依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也有律师指出:“此前有过案情比刘志军轻且也有上述可以从宽处理表现的贪官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的,这就难免令人怀疑在量刑时是否采用统一的标准。”深圳律师范标文表示:像刘志军这样的都可以不判死刑,所有贪官都不用判死刑了。医疗律师刘晔也说:“刘志军不死,贪腐基本上就废除了死刑,那么现行刑罚对贪腐也就没有任何威慑力了。因为众所周知,死缓是变相无期,无期是变相有期,有期是变相保外就医!”
“网易”的网民掀起投票活动,以绝对比例要求对刘志军立处死刑,“网易”不得不关闭跟帖。刘晓原律师在腾讯微博上也发起“你对判处刘志军死缓有何看法”的民调,93.58%的民众认为判死缓太轻,这一民调也很快被关闭。
人们担心,如果刘志军这样的贪官都能保住性命,以后会否掀起更大的贪腐狂潮?其实刘志军是死刑还是死缓、是被当作“老虎”打还是被当作“苍蝇”打,不是关键问题,如何建立使官员“不能贪”的制度才是根本。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制衡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遏制“老虎”的猖獗和“苍蝇”的汹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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