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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于暴力无解

yangguangbaodao 2013-08-21 21:55:07 ■ 王铁群/河北大学教授 总第154期 放大 缩小

 

2013年7月,忤逆人性的暴戾行径集中上演:城管打人、商场杀人、机场爆炸、怒摔婴儿……戾气在涌动,似乎已成为社会的精神瘟疫,随时都可变成毁灭他人的杀气;暴力横行,似乎已成为国人的基本性格,动辄都可用之解决问题和宣泄情绪。这种超出社会与人性底线的暴力和戾气原因何在?又该如何彻底解决?

近期暴力事件类型

近期暴力事件,大概分为6种。

暴力执法。在7月发生的暴戾行径中,最多的是暴力执法。如: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城管围殴一瓜贩,用镐把击其后脑致其昏迷。9日四川郫县德源镇夜市,一水果摊贩被城管殴打吐血。11日上海浦东新区城管在严桥路一带将一摊贩殴伤倒地。15日福建省长乐市漳港镇漳港菜市场外,一水果小贩被城管打至骨折倒地。17日湖南郴州市临武县瓜农邓正加因城管殴打而死(官方公布其死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编者注),其妻重伤。1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和宏图街交叉口,瓜贩吴伟被城管打得头破血流。24日四川郫县犀浦城管殴打一对夫妇,男的被打得满身是血。25日湖南新田县交警与一进城菜农发生肢体接触,菜农当场死亡。25日北京什刹海附近的田予冬带女儿在前海东沿练摊,遭数名身穿保安制服者殴打。26日四川省万源市城管把卖野生蘑菇挣学费的谭乔打伤。26日福建漳浦县古雷城管在制止违章抢建房屋时与村民发生肢体冲突,村民林顺利死亡。

恃权逞凶。凭借特权,争强斗狠。如7月27日晚,河南省内乡县板场乡派出所姚姓副所长和几名民警在开车途中,因前方私家车未及时避让,便逼停对方,将其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并试图开车门打人。7月30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北京路大赛巷口,一辆奥迪未交费便欲驶离停车位,收费员上前拦停,车内宜城市政法委副书记吴光山跳车挥拳打人,并脚踹劝阻的市民。

自杀式爆炸。因长期受到不公正对待而绝望,试图以自杀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如20日山东菏泽残疾访民冀中星在北京国际机场自杀爆炸未遂案。据目击者的说法和视频显示,冀中星先让路人躲远,然后才引爆了自制爆炸装置,这说明他无意加害他人,目的是借此方式引起社会关注。

报复、故意杀人。因长期积怨,故意剥夺对方生命权利。如7月25日上午,河南省西平县人和乡村民丁金华因与邻居多年宅基地纠纷借机杀死邻居3人,伤2人。逃至漯河市后又故意杀2人,伤1人。

个人恐怖犯罪。当杀人不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复仇,而是对素不相识者的杀戮时,就成为一种恐怖性质的犯罪。如7月23日晚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韩姓、李姓两驾车男子因不满一推婴儿车的女士挡道,一语不合,韩某将该女士打倒后,竟将车内熟睡的2岁女童抓起当街摔死。7月26日1时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住院者王贵因财物丢失便纵火泄愤,致自己在内11人被烧死。

精神病患杀人。官方认定精神病患者的砍杀惨案:7月17日北京朝阳区大悦城一男子持刀杀死两人。7月22日北京宣武区马连道家乐福一男子买菜刀后行凶,一死三伤。7月23日广西东兴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大楼内,一何姓村民持砍柴刀砍死2人,砍伤4人。7月29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辖区一路段,来自广东省揭阳的何姓男子持刀砍杀,被害路人3死5伤。

一月之内便发生如此多的骇人听闻案件,可谓“7月流火”,暴戾冲天。

深层原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事情的发生,无不受制于因果法则,有其长期潜在的因素。近期恶性案件频发,即是其深层原因的结果。

理论根源:“只认阶级不认人”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是阶级而不是个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要划归一定的阶级,超阶级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于是,只认阶级不认人,只讲阶级性不讲人性,便成为信奉这种理念的官方核心价值,它的一切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度设计,都以阶级人而非社会人为基础。这种否定个人、否定“人性”的意识形态及其实践,不仅害死了无数“阶级敌人”,也严重污染了社会人文环境,毒化了人们的心灵,使很多人在人性迷失的同时,“目中无人”,漠视他人生命。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如此凶险,许多人的心态如此阴暗,动辄恶意相向,杀人放火,都与人性缺失密切相关。上述暴力事件,除自杀式爆炸和精神病患杀人外,包括城管和警察的暴力执法,根本上,都是人性泯灭的极端表现。

今天强调“以人为本”,就必须否定“只认阶级不认人”的意识形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从“阶级的人”中解放出来,以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本位,承认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重视人的利益,尊重人的权利。只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讲人性,真正把人当人,才能优化人的生存状态,构建人与人之间合乎人性的关系。$nextpage$

体制根源:绝对权力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是,作为人数众多的一个阶级如何专政?列宁强调:“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而一个专政的党也是由众多党员组成的群体,如何实现甚至成百上千万之众的全党专政?列宁回答说,“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普列汉诺夫、罗莎·卢森堡、陈独秀等也都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实质是“党的领袖专政”、“一小撮政治家的专政”、“领袖独裁”。

中国大陆长期照搬了高度集权的“苏联模式”,30多年改革仅在经济领域对该模式进行了冲击,在政治文化思想上仍然没有摆脱其影响。控制政治权利、垄断经济利益、封锁文化资讯,使这种专政成为不受任何具有实质性监督制约的绝对权力。其中警察和城管则是其最重要、最前沿的利器。

绝对权力的存在,使社会不可能公平、公正。当人们遭受到不公正对待, 又没有诉求渠道,无法捍卫自己的权益时,“用牺牲生命的方式来抗争,是普通百姓寻求改变命运的最后选择。”冀中星制造爆炸案理应受惩,但是谁把他逼上梁山?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打工,以开“摩的”为业,2005年6月28日拉客时与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队员发生冲突,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此后多年上访,均无结果。他在一篇博客中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于是铤而走险。破坏公平正义,是最大的犯罪。公平正义实现不了,类似事件还会不断发生。

直接原因:官场腐败、贫富悬殊、司法不公、道德沦丧等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权力与腐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为了维护特权,各级决策必然从保护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从而形成腐败生态链和同流合污共同体。现实社会,个体腐败数不胜数,集体腐败层出不穷,腐败方式多样,行政成本世界最高,仅“三公”消费每年就达近万亿人民币。当出身和特权成为光鲜优越的决定因素时,民众仇富,乃是对腐败和机会不等的仇恨。

腐败和垄断导致贫富空前悬殊。2006年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2010年5月21日新华网发表丛亚平、李长久的文章: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或致动乱。2013年7月中旬北大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收入最低的5%的家庭收入总和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0.1%,而收入最高的5%的家庭收入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23.4%,中国家庭贫富差距高达234倍。由于部分群体隐性福利的存在,贫富差距实际更大。当大多数社会财富被极少数权贵占去,民众必然愤懑甚至绝望。

司法不公。司法不独立、权大于法,必然导致司法腐败。全国政协委员崔永元在2012年3月8日政协会上说:“我对法律失望到什么程度,不愿意说。”有法不依,法律为权钱让路,致使冤假错案越来越多。百姓无法诉诸司法解决问题,只好上街、上访、自焚。

道德沦丧。权力失去制约,掌权者也就失去了廉耻和人格。马克思在1843年《德法年鉴》中说:“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且与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可以说,今天的官场即是一个展现人性丑恶的博览会。官风决定民风,特权官员无德无信无廉无耻必然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沦丧。如大兴摔婴案,是什么样的戾气和狂怒让韩某伸手戕害一个熟睡中的幼儿?根本原因是其泯灭了人性,成为恃强凌弱的野兽和魔鬼。

《谁让黑眼睛充满戾气?》一文指出:“当腐败官员痞气、霸气、匪气十足地横行霸道,当公权力不仅不能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甚至成为侵害、剥夺他们利益的直接工具,人们怎能有从容平和?他们眼中又怎能不布满戾气?”社会丑恶现象和权贵的贪腐堕落,最能诱发公众“负面情绪”,而不满和怨恨的聚集,在一定条件下,则会引发暴力事件。

治本措施

如何缓解社会戾气、遏制暴力事件的频发?

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姿态”。公安部网站称,将在今年夏秋两季展开全国性的治安整治行动,重点是严打严惩恐怖活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可见,警方采取的依然是“高压严打”的习惯思维和习惯动作。

“严打”维稳方式已实行了30多年,但社会矛盾并未因之而缓和。“公共安全开支”即维稳费用(涉及公安、国安、武警、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公共安全机构的费用)已连续3年超过军费:2011年维稳费6244亿元人民币,首次超越国防经费(6011亿)。2012年维稳费7017.63亿人民币,国防费为6702.74亿元。2013年维稳费为7690.8亿人民币,国防费为7406.22亿。维稳费超过国防费,凸显当前社会矛盾及动荡形势在加剧,说明内部民怨对政府的威胁超过外部因素,也说明简单粗暴的所谓严打高压态势并无实际效果。

不清楚暴力和戾气的源头所在,处理问题的举措自然难有其效。如前所述,戾气游荡、暴力频发,既有其理论根源和体制根源,也有民众耳闻目睹甚至深受其害的直接原因。“对症下药方有疗效”,去“苏联模式”,从善如流民主化,是消除社会戾气、遏制社会暴力的惟一良方。具体措施:

权力民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体现?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即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由人大产生的行政官员代替自己行使主权。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实现立法和行政自由公正地选举产生,各级官员才会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孟德斯鸠所说“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民不选官,官不为民;官由民选,官必为民。一旦实施宪法这一规定,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社会戾气和暴力也就失去了根源。

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和131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独立的司法不仅成为确保主权在民、防止独裁和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会成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用独立、透明的司法,取代以暴制暴的高压,是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暴力的良方。

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公民可通过各种独立媒体获取信息,并对范围广泛的各种政治事务,如国家政治、政府官员、社会制度、经济秩序、意识形态等,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样一来,群众既有宣泄不满的渠道, 使愤懑之情得以释放;又可使政府了解民声、掌握民意,进而清醒审慎,在反思中前行。实现政府和公民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条件。

结社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公民可为了一定宗旨,自由地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以此制约政府、维护个人权益。实现了结社自由,诸多社会问题,如空前的腐败、空前的贫富悬殊、惊人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土地大规模流失、生存环境危机、健康安全失去保障,以及户籍歧视、看病难、教育不公等,都可以通过不同诉求群体和平的集会游行示威,督促政府解决。没有社会团体对政府的压力,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人权与自由,而没有平等与尊严,也就不能阻止社会暴力的多发和戾气的扩散。

总之,制度具有决定性。邓小平说的一句话千真万确:“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今天,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民主之路,应顺应潮流尽快民主化,这是解决包括社会暴戾在内诸多社会问题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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