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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反腐到侦探反腐的“死磕精神”

yangguangjujiao 2013-09-03 21:27:07 ■ 王 聃/特约撰稿人 总第155期 放大 缩小

 

死磕,按照百度解释,它原是北京话,指的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这样的网络用语,现在拿它来形容公民反腐的热情,也是十分贴切的。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爆料人陈某历时一年取证,最终换来了一场“快意恩仇”。虽然他坦然所用手段并非光明正大,但他以自己非同一般的反腐手段,已在昭示着公民反腐手段的悄然改变:网络反腐已经升级到了“侦探反腐”阶段。

所谓网络反腐,即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它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所谓侦探式反腐,指的是以私人侦探或介入他人私生活的方式,获得有力证据,进而向有关方面提供与公开,以期让贪腐者“落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从上访到网络爆料继而到跟踪式侦探反腐,它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侦探式反腐的特征

归结起来,侦探式反腐不外乎以下几个特征:反腐目的一般非同寻常;反腐过程不免高成本;反腐效果常常惹来争议。

走上侦探式反腐之路者,一般都有着某种“迫不得已”,他们往往在上访或者是向公权机构寻求帮助而不得之后,才会采取此种完全属于私力救济的方式。在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爆料者陈某的经历中,这一点可以看得很清晰。陈某的侦探式反腐行动,主要是缘于自己的装修工程官司败诉,法院查封了他两个公司的账号和纳税账号,他申诉无果后,并不服气,认为法院判决明显不公,更怀疑胜诉者与主审法官的关系。陈某继而开始四处上访,他找人写了诉状,向多个部门投递,但“打不出一点浪花”。持续的上访无效,他才决定以非正常的方式进行“复仇”。

侦探式反腐注定不会成为大众性的行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也不可或缺基本但不菲的侦探装备。新闻中的陈某,为了取得第一手证据,他时而守候在会所的大门外,时而蹑足于宾馆的走廊中,等待“致命一击”的证据出现。为了取证,他穷尽所能:假装随从,核对账单;购买装置,秘拍偷欢;他甚至做过一个详细计划——混进“二奶”的房间,安上秘密摄像头。在跟踪过程中,他不得不隔三差五地换车。毫无疑问,要完成这样的侦探行动,需要的已不仅是单纯的坚持与毅力。巨量的时间成本、随时能够被补充与到位的侦探装备,都不可或缺。而正如新闻所告诉我们的,陈某本身就是一名成功且富裕的商人,他不菲的家产与丰富的生活阅历,最终促成了系列侦探行为得以完成。

最终漂亮完成了复仇一击的陈某,当然算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者,但这样的侦探式反腐行动注定会招致非议。如针对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中的侦探式证据取得方式,北京律师张星水就提出,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使用有着严格规定,即便是公安机关办案使用,也需要得到专门批准。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最高可判两年徒刑。在上海纪委对法官招嫖事件没有正式结论前,爆料人接受记者采访,媒体公开报道当事人赵明华的住宅门牌号码、家庭情况等大量个人信息,更是涉嫌侵犯当事人家庭隐私。但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却认为,爆料人行为的正当性没有问题,曝光行为本身的合理性“无可厚非”。根据目前所曝光的材料,只要爆料人在搜集曝光材料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引诱、设局等“钓鱼”行为,而是法官自己去了这些娱乐场所,那么搜集的曝光材料就是真实可信的,行为本身也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同者的观察者或看法不同,但侦探式反腐易引发争议沸腾是不争的事实。

从网络反腐到侦探式反腐的必然

从以爆料和引发围观者关注的网络反腐,到致力于提供“第一手证据”的侦探式反腐,这种公民反腐自觉选择的变化不是偶然的。它内在反映出的是网络反腐越来越明显的短板效应,以及现实中与公民反腐诉求明显不相匹配的公共受理渠道数量。

不错,网络曾引发了此起彼伏的网民反腐热情,但不得不承认,此种反腐热情还处在从“碎片”向“制度”进化的过程中。从广义上说,它仍然只是一种舆论监督形式,只是在反腐机制的外围施加影响,就单个的腐败嫌疑事件而言,网络举报能否成功也取决于体制内力量的积极回应。此外,在一个众声喧哗和网络围观的年代,网络爆料或者是举报,虽会附生出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现实中同步严厉调查的介入,但此种“促使力”是存在边际递减效应的,当类似网络爆料与举报事件变多,不仅网络围观者本身会失去围观的兴趣,因为预料到可能的围观疲劳,当事的公权部门也会逐渐懒于应对网络民意。

特别需要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络对于现实的反腐只是一个“线索提供者”的角色,这也注定其常常不可能是完美的举报,正因为如此,体制内的监督力量更应该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它。对于这一点,观察者也早已经指出,更要经由条文式的规定,规范地方政府对待网络反腐线索的态度:如何听取,如何回应,如何跟进?如此,权利反腐与权力反腐才能真正对接。但显然,此种具体且清晰的顶层制度设计是缺乏的。正因为如此,许多时候,体制内的权力者并不愿意展现出热情,这自然无助于体制内外反腐热情的真正融合。网络反腐手段的短板与缺陷愈加呈现,它需要被一种崭新的、能够更显“威力”的公民反腐手段来替代。

侦探式反腐因此而出现。一方面,社会在转型,各种社会矛盾聚集,社会情绪特别是公众对官员贪腐不可接受的心态,需要更多路径与体制内的应合来消弭,与此同时,短期内去扩大此种可反馈与可受理的公共渠道,依旧不现实。既然公共生活中难以制造出低成本与触手可及的方式,那么,种种公民私力救济的方式就会接踵而出,自我取证的侦探式反腐“顺理成章”地出现。

侦探式反腐的发展趋势

类似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中陈某的侦探式反腐,其个人英雄主义当然值得肯定,但从本质上来说,侦探式反腐依旧只是“相关部门”监管不足以及整个监督制约机制疲弱的产物。作为一种尴尬的存在,侦探式反腐的发展趋势事实上已可以预料。

首先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与网络反腐举动的此起彼伏不同,侦探式反腐注定很难大范围蔓延开来,它更多只会是孤例和少数人的刻意选择。侦探式反腐的高成本是一个缘由,另一个重要的缘由在于,客观地来分析,侦探式反腐的成功率也是难以被高估的。此种“难以被高估”既在于取证的艰难,也在于实现侦探式反腐与传统反腐路径的对接,一样不是简单的事情。纪检部门能否迅速对公民侦探式举报证据积极回应,并开展及时调查,这依旧有着不确定性。而在具体的现实案例中,伴随着体制内的监督力量不能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它,公民侦探式反腐的热情只会逐渐下降。

同样,侦探式反腐手段的被替代,这也会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过程。从上访到网络爆料到侦探式反腐,公众的正义诉求行动一直未曾停息,他们总能继续找到一个“较低成本”的监督方式。网络爆料如是,侦探式反腐如是,它们之后的新反腐手段亦如是。这可以说是公民维权过程中被“倒逼”出来的智慧与选择,但只要体制内与正当性的权利救济渠道不被拓宽,反腐手段就会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

一起被扎实证据骤然爆出的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正在引发舆论的关注,也直接导致了系列调查与追究的跟进。从制度层面而言,它或会带来契机,或推动法官裁判活动的被公开,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但其间褒贬不一的侦探式反腐方式,无疑正在激起更大的舆情涟漪。从某种视角来分析,我们很难说其中真正有快意恩仇者,它留下的价值与社会冲突其实远未结束。

 

【链接】

法官嫖娼爆料人应被保护

上海法官嫖娼案,记者从权威部门人士处获得的最新消息称,爆料人陈某在设法调取查阅衡山度假村监控录像时,曾对酒店谎称自己是当日与法官一起嫖娼的法院系统人士。上述人士补充称,若最终查明,陈某可能将面临招摇撞骗罪的刑事指控。

如果陈某对普通民众进行非法监控,则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然而,宪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着: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等监督权,因此,官员的隐私范畴本较普通人要窄,而就目前公布材料看来,陈某只是对法官的涉事行踪进行监控,并没有涉及其个人隐私生活,其目的也仅出于搜集官员违法违纪证据,并没有收集材料以敲诈勒索。所以,就陈某偷拍官员行踪而言,虽方法值得商榷,但并没有明显违法。

此外,即使陈某谎称法官同行者以骗取录像,也并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刑法上的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而录像保有者将录像给陈某,并不是出于倪某具有法官的公权力,因为即便是真法官,也只能在涉及刑事案件时,持有一系列法定手续才有权调取录像。与其说,陈某在冒充法官,不如说,陈某虚构了同行者的身份骗取了录像保有者的信任。

其次,陈某只是出于监督官员的目的,难以认定谋取了非法利益。再者,该罪要求行为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而在该事件中,破坏国家机关形象的恐怕并不是陈某,而是出入于“风月场所”的法官们。最后,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冒充行为,原则上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其实,陈某不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还应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陈某直接导致涉事官员得以追究,在客观上起了举报人的作用。从中纪委到最高检以及监察部,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还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

更准确地说,陈某扮演的是“吹口哨者”的角色,让公众注意到了不易发现的“冰山下”的黑幕一角。在很多国家,对揭秘曝光社会问题的“吹口哨者”都有着严格保护措施,而现阶段,中国对此类对政治清明、社会清廉有贡献的人保护力度并不够。保护“吹口哨者”,别让举报继续成为高风险事业,不妨从陈某开始。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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