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集体招嫖”案,给舆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引发人们对法官腐败的贬斥与忧虑之余,也勾连起类似“侦探式反腐”的诸多法治辩题。爆料人如同幽灵般跟随法官,记录下一段段灯红酒绿的隐秘生活,这样的反腐方式是否妥当?偷拍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公民借助网络平台反腐是否需要行为界限?人们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折射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立场与法益选择。
隐私权与监督权的冲突
打蛇打七寸。对上海的四名法官来说,落马直接源于爆料人掌握并公布了最为致命的证据。这种“一击制敌”,虽然直接目的出自当事人的“维权”私心,但因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了反腐的“意外收获”,因而赢得网民的一致欢呼,网络舆论大有将官吏陷入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的雄心壮志。
就目的性而言,网民反腐无疑具备正当性基础,从周久耕、杨达才到雷政富等,许多贪官“落马”也的确得益于监控视频或照片的曝光;但从手段来看,公民私自偷拍与披露官员私密信息,在网络时代暗含着一定的权利风险,这里面既可能包括监督失准造成的官员名誉权、隐私权伤害,也包括监督失范带来的其他公民民事权利损耗,对此我们不得不持以谨慎与理性。
第一层面的冲突来自公民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偷拍也好,利用公共监控视频也罢,画面中都可能包含其他公民的隐私信息,对这部分私权,不能因为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而忽略。此时网络反腐的具体手段,应当受到权利行使以不伤害其他公民权利为原则的限制,监督过程中捍卫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利,不能殃及无辜。例如在偷拍官员中,很可能会捎带上其他不愿意公开行踪的公民的隐私。对这部分权利的关注,背后的价值取向乃是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较之具有公共属性的监督权利更为重要,如果爆料人只是向反腐部门提供,而不是擅自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无疑更为有利。
第二层面的冲突较为复杂,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监督权的边界。当前舆论的共识是,官员的隐私权范围应小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法治视野下的官员当然也拥有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其私生活并非可以任人干扰,但是其私权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官职的限制,较之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一旦涉及官职腐败或违法现象,就应当让位于公共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等监督权。对这种权利的关注,背后的价值缘于官员身份的公共性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
不难看出,由于网络解放了每个人的表达空间,公民反腐不再为找新闻媒体公布腐败信息、扩大舆论影响而犯难,此时反腐行为因缺乏传统媒体审查删选的适度控制,自己制作、自己发布的网络平台让反腐隐含的权利冲突凸显无遗,尤其是对官员合法权益的限制,成为反腐法治构建中的一道难题,这也构成了我们讨论网络反腐行为边界的前提。
网民反腐的行为边界
一次私力维权的绝地反击,开创了侦探式反腐的成功范例,法官的落马让不少网友惊呼“建立特务功能的反腐机构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法律界则对这种网络反腐中证据获得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争议。
近年来,网络反腐风起云涌,尤以曝光官员私密丑闻的方式最为引人注目。或偷拍,或窃听,在信奉“有图有真相”、“用视频说话”的网民行动中,一批问题官员纷纷陷入“日记门”、“艳照门”、“不雅视频门”。这样的反腐举措让不少官员如坐针毡,也令一些人产生担忧。法治社会,以刺探官员私生活的方式挖掘反腐线索,究竟面临哪些风险?是否需要对网民反腐的行为设定边界?
公民的反腐动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任何反腐手段都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就公民的反腐取证行为,立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私下录音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公民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二:一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前一条好理解,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反腐都构成公民违法的事实,自然难以获得正当性;但对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他人”是否包含监督的对象?从法治精神上理解,司法解释所要保护的乃是取证人之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反腐对象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保护之列。
不难看出,网络反腐的取证行为并非毫无边界,既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充分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海法官事件中,爆料人偷偷复制图像监控资料的行为虽然并不违法,但如果将监控录像中的画面不作处理予以曝光,则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普遍意义上,当公民借助网络发布反腐信息以寻求舆论机制的影响时,不仅要照顾到信息中会否侵害其他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过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并不构成官方启动反腐调查程序的障碍,其完全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诉讼来解决。
自从网络反腐问世以来,便一直面临着某种“合法化”困境,网民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的监督,其手段总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这种困境源自网络反腐本身存在的权益冲突:在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究竟如何选择并恰当均衡,我们既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更缺乏成熟的司法判例指引。于是,在反腐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衡量,明显超越了隐私权,此时对官员隐私的强调无疑显得不合时宜,且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声讨。
法治之道在于均衡
法律原本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在不同的价值利益之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乃是法治的均衡之道。在网络反腐中,均衡的难点在于官员个人权利与公民监督权利之间的冲突。既要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又要适当保护官员的民事权利,这种均衡之道依旧要取决于公民监督的法治化规则与理性化思维。
在成熟的公民理性范畴内,合乎法治化的网络监督路径,应是官方举报渠道优先,私力曝光监督应恪守注意义务,以不伤及无辜和不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为原则。公民以偷拍或曝光的方式反腐,也当强调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在官员的隐私范畴并无立法明文界定的背景下,监督的手段与方式不能因为法理上官员的隐私范畴较窄而无限扩大。例如,如果爆料人掌握的资料涉及官员身体上的诸多隐私部位,则不宜直接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而应当先向纪委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在举报未果的情况下对资料进行适当处理后再公开,以尽量避免反腐的权利损耗。
问题在于,当前由于一些官方举报监督渠道受阻,使得公民更相信网络,更愿意寻求网络曝光的私力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借助网络“把事情闹大”的监督方式虽然手段上存在风险,却容易引起反腐部门迅速有力的查处。改变这种现状,显然有待于反腐部门“正人先正己”,做好公民监督的权利保障工作,将网络私自曝光式的监督吸引到正常的法治渠道中来,以实现各方权利冲突的安顿与平衡。就此而言,网络反腐法治化与治理水患无异,主河道不疏导畅通,必然让公民监督寻求其他渠道。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继续回避对官员隐私权的界定,究竟哪些属于官员的纯个人隐私,哪些属于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这种界限立法或许难以一时作出清晰的标识,但在民事诉讼的个案中,司法机关可以探寻、发现其中的“奥妙”,以形成指导性的判定规则,最终确立起官员隐私权的限度与公众监督的边界。笔者倒是希望,对于网络反腐行为不当严重侵犯官员隐私权的现象,在查处腐败的同时,官员即便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私权利。只有在这种“腐败的归腐败,隐私的归隐私”的理性处理中,我们才能渐渐形成对权利的理性认知,才能懂得权利的珍惜及其行使之道。
【链接】
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3万
最近,一段酒店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飞速传播,举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这也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目前,涉嫌贪腐的法官因网络举报被停职,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也由此被网民视为反腐利器。不过,就在此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时候,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
河南“视频”新规引争议
《条例》规定,10月1号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此,网友们看法不一。
有网友戏称,河南的反应速度真够快,这让上海情何以堪?还有网友表示,正如“禁止在网上实名举报”、“禁止百姓查房产信息”一样,河南出台“禁传视频”规定,有刻意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之嫌。记者就此在郑州街头采访了市民。
市民:公共场所嘛,有监控是正常的。政府官员、名人就是应该受到社会监督、舆论的监督。
市民:我觉得这是两方面,现在摄像头也是监督的一个手段吧,通过这能发现贪官啊、好多不法的行为,但是对他本人可能是牵扯到个人隐私问题。如果要发现这种问题应该是向纪委啊、有关部门来举报。
河南“禁传视频”条例合法
那么,河南出台的“禁传视频”条例是否合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郭泰生目前正在参与中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的起草制定,他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认为,河南“禁传视频”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符合法律规定。
郭泰生:如果说这个视频监控系统谁都可以使用,谁都可以把它当商品卖,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究竟安装这个视频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什么?视频监控系统,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及时地发现一些违法犯罪,及时地进行制止。或者及时地制止不了,可以事后调查处理,主要目的是这个。
不过,郭泰生建议,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需要细化。
郭泰生:公共领域,究竟哪些是公共领域,哪些是非公共领域。哪些是介于公共和非公共之间,还有一个灰色地带。这里面也涉及到怎么界定公共领域的问题。比如说大学生宿舍里能不能作为公共领域?这个就需要讨论了。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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