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网民人数超过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网络,就变成一个如此神奇的地方:它可以让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突然能量尽失,深陷困境——比如那些因一张照片或一个帖子,而被网友疯狂“人肉”,在网络讨伐声中被惩处的腐败官员;也可以让一个无名之辈一夜成“名”,受到无数人关注、评论、挖掘和褒贬。
无论愿意与否、主动或被动,看不见的支持和反对,都使他们成为“正义”天平上的衡量物,他们的经历和结果,往往也深刻反映这个社会,对正义的评判标准以及寻求历程。在过去,这一标准和历程,还从未如此公开地展示过,也从未表现出如此激烈的对抗性……
“李天一案”再观察
李天一,一个尚未满18岁的中国少年,或许对这样复杂激烈的伦理对抗体会正深,因为直到目前,他仍身处舆论震荡的暴风眼,还在一场尚未尘埃落定的网络辩论中,努力寻找自己的救生浮木。也许,给他选择的话,他更愿意在一个没有网络的时代,面对自己这一段不堪回首的人生?
2011年,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殴打他人,李天一被劳动教养一年。然而在教养解除不到一年,改名为“李冠丰”的李天一,再次因涉嫌轮奸而被检察机关批捕。愤怒的公众,迅速聚焦这位出身名门、跋扈顽劣的刑事罪案犯罪嫌疑人。
李天一的父母是中国著名军队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众所周知,在中国,官方培养的艺术家特别是军装明星,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社会资源,因此,网友对李天一强奸事件的关注,从一开始就与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官二代”、“富二代”的鄙视与警惕情绪,存在相关关系。网络舆论与网络情绪的作用,在事件中若隐若现很难回避。
一些网友担心,李天一家人利用自己的人脉和权力,对司法审判发挥影响;更多的人痛恨李天一,则直接源于他所代表的那个阶层常见的胡作非为。然而,随着从“事件”到“案件”的变化,“情绪因素”必须为“法律因果”让路,各路人马因此在互联网平台上激烈交战——有人将李天一从小到大的资料“人肉”出来,塑造了一个在各方面都堪称劣迹斑斑的纨绔子弟形象,这相当于给李天一做了一份很不利的“人品鉴定”;而李天一的辩护者也没有采取守势,许多关于强奸案受害人及证人的“料”,不断在网络上“透露”出来,让围观者的情绪起伏不定……这仿佛将激烈的控辩对峙延伸到网络,而网络舆论的观点是否会作为一种反馈或者启发,渗入此案的法律进程,恐怕很难说得清。尽管如此,从李天一的母亲梦鸽,从一开始的回避躲闪,到学会将各种申辩观点在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发布,已可见各方对网络的重视与利用——双方都明白,即使不能左右网络舆论,也必须让网友听到己方的声音。
网络舆论场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受到重视。这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一种预测——即网络舆论,可能对司法审判的过程甚至结果,产生很多影响。这是在看不见对手和队友的擂台上搏斗,没有人愿意在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中做挨打者。在较早时期,网友或者说网络舆论,关注的还主要是一些事关个人道德的社会新闻,比如天涯论坛网友发起的关于“姜岩自杀事件”的辩论等,这些辩论更像不同群体的性格展现,激烈但平等,因此,往往也在一片口水中烟消云散。而最近几年,网络舆论场的焦点,转向涉及公共重大利益和社会基本公平公正等议题,其间利益复杂、矛盾尖锐,这不可避免引起一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紧张乃至干涉。一些对网络舆论干扰司法深以为虑的人,甚至提出“网络操纵论”、“网友工具论”等观点。
“独立调查”再思考
网络舆论能否影响一起案件的司法进程?这是观察者们最感兴趣的问题。而问题的答案也许在于:到底有哪些角色,加入到这个越来越喧闹的法律“真人秀”舞台?
最近在在山东平度发生的一起抗拆事件,吸引了国人目光。当事人之一,是财新传媒的记者陈宝成,他因自己反对拆迁的一些做法而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而他特别的身份,又吸引全国众多媒体和法律人士跟进此事。
其实,早在夏俊峰案、李庄案等案件爆发后,法律界即有学术和实践两方面的人士积极投身,为改变事件走向而奔走。而在药家鑫案中,著名法学教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倾向,又受到很多网友的质疑和指责。层出不穷的猜忌、澄清、争论,似乎都与一个背景有关,那就是在这些案件之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身份差距巨大,而中国司法普遍存在的暧昧与腐败,又令公众忧虑不绝。于是为了求得一种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更多人开始自觉不自觉地利用网络这个相对公开和平等的平台发声。这最终促成一个特别现象——公民独立调查——的出现。
比如在著名的钱云会案中,就先后出现了三个独立的公民调查组,一组由学者于建嵘领衔,包括多位著名媒体人;一组由著名网友王小山等组成;还有一组由法学博士项宏峰律师等组成。这些调查组均为自愿组织,独自承担调查成本,与网友互动积极。同样,现在越来越多公共事件中,开始出现类似组织的身影。这些独立调查,有些是深陷质疑、试图摆脱“枉法以维护地方利益”指责的行政或司法部门所邀请的,还有些则是网友自己所发起的。
专栏作家连岳将这一现象的出现称为“破冰”,并认为,这或可化解官民互不信任的困局。确实,现阶段公民调查虽然无法参与司法判决,但已可以促进大众的参与意识,特别是由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精英团队,相对于简单的草根维权,更讲章法、更懂分寸、更有谋略,往往能够起到澄清事实、调停矛盾等作用,因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调查”为基础,“舆论”才是这些志愿组织得以发挥影响的真正用武之地。但是,随着更多实践的积累,“公民调查”这种与网络舆论紧密结合的模式,其本身存在的诸多局限也呈现出来。除了调查能力不足外,由于成员良莠不齐、调查目的各异等,其调查结果对于舆论的引导性,也成为普遍关切的问题。特别是最近几年,一些公司化团队,将商业利益等因素引入这一领域,造成炒作、胁迫等问题,令法律界和公众忧虑渐生。
网络舆论再追问
不论是较早时候的彭宇案、许霆案,还是当下一些颇有看点的拆迁事件,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本身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网络舆论的加入而变得更尖锐、更混乱,给司法人员造成了压力,干扰了审判权。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指出“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和决定”,即可看做对舆论与司法关系的一次梳理和回应。
诚然,在现实中,不能否认“舆论定罪”个案的存在。但是,中国舆论到底对司法公正有着怎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又基于怎样的制度土壤,都是尚不明确的问题。由于中国新闻机构存在严重的非独立性,舆论实际上根本没有获得过真正意义上的广泛公正和开放,这造成社会公正的构建和监督机制,缺少重要一极。而在利益格局日趋复杂的今天,公民权利急于寻求法律保护,那么,网络舆论音量不断增强,是否又是对过去传统舆论场许多声音缺位的一种弥补呢?
从公众的角度而言,如果没有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所谓“干预”,像孙志刚案、“躲猫猫”案这样的案件,是否真能如最后大家所看到的一般,水落石出?又是否能够产生后来那样的震荡效果,最终触及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推动恶法废止呢?这些,显然并非一个“炒作”可以言尽。
在最新的一个案例中,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非法集资案案犯曾成杰,引起全国媒体、法律界和企业界的重视。判决和执行死刑过程中的许多细节,正是随着网络讨论的不断深入,而逐渐被披露和被省思的。过去以低调著称的知名企业家王石,此番大胆发声,而他在企业界颇得共鸣的观点,不仅发自微博,更通过共识网、思享会等网络平台得以传播,在企业家群体内掀起一场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和群体权益的讨论。这,或许既代表一种不同寻常的表态,同时也是下一步网络舆论场演进的发向。
总之,无论我们愿意与否,网络舆论场都在成为一个对司法过程以及“公正”观念本身,产生巨大影响的平台;也在成为对个人权利而言,保护与损害并存的争议之地。那么,到底“网民情绪”这种复杂多变、起伏跌宕的声线,是否真有很多人想象的那种能量,又是否真的能够对中国民主法治产生巨大推动作用,我们仍在探索的路上——激情是点燃星星之火,还是引两败俱伤,现在结论还言之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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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审判该不该考量网络民愤
近日,民众情绪对案件的影响格外引人关注。从雷政富的立案、审判,李某某案的未审先热,到刘志军案死缓判罚的争议,民愤在考量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从重处罚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民愤的确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但是,民愤一旦涉入司法,就不再是一种单纯愤怒情绪的宣泄,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民愤在监督司法的同时,是否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民愤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特定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严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及善恶标准,导致群情激愤;二是民众本身对特定人及其特定行为存在歧视、偏见、仇恨等不理性态度形成民愤;三是新闻媒体有倾向性的报道,无形中引导民众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共识,产生民愤;四是个别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利用一些非正当手段如欺骗、收买、拉拢、威胁等,使一定数量的人针对特定人及特定行为表达民愤。因前两种原因而产生的民愤,可视为常态民愤,而后两种原因产生的民愤是非常态民愤,民众情绪的形成更多的是由于外界因素的引导,甚至是被欺骗或被利用。这种民愤中包含的正当性成分较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民愤一方面确实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为有民愤存在,表明民众关注案件、关心司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加倍谨慎,依法行事,不敢徇私枉法。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官为了追求裁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味地迎合民众,而不考虑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很容易使民愤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关键取决于司法机关、民众和媒体。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应排除一切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尤其应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涉;其次,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法官应行使好自由裁量权。民愤往往缺乏理性,具有不稳定性,但是民愤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反映出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民愤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并认真分析民愤产生的原因,不能“一刀切”;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司法公正,应强化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
对于民众来说,民愤发于民众,要有效的化解民愤,减少民愤的非理性因素,必须关注老百姓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有的老百姓法律意识有了,法律素质却不具备,法律知识欠缺,未养成法律思维,不能从法律理性的角度作出判断,发表有价值的评论。因此,化解民愤,普法工作非常重要。
排除民愤的负面影响,媒体也应当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新闻媒体依靠舆论的力量,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其效果是明显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对某些案件刻意炒作,严重误导群众,导致民愤产生,影响司法公正。
(摘编自《人民论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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