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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最后一道防线

yangguangbaodao 2013-09-03 21:35:49 ■ 卢成燕/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总第155期 放大 缩小

 

上海高院几名法官集体嫖娼的丑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引发了公众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强烈质疑,公众普遍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使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也使得在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件发生后渐渐恢复的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再一次遭受沉重打击。该事件对上海的形象也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上海市委书记亲自参加全市法院领导干部大会,在讲话中强调“该事件给上海法院系统、政法系统和整个城市抹黑”,“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性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远远超出了对一般腐败案件的负面评价。

事件在中国法院系统也引起了深刻的检讨和反省:该事件主角的行政级别并不算高,为什么会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反响,其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一般腐败事件,甚至许多党政高官的腐败案件?该事件暴露出中国法官管理制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中国应如何按照法官的职业特性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的职业定位与特性

中国法官和世界各国法官一样,其职责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办理案件,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以实现定纷止争和惩罚违法犯罪的目的。可见,法官是国家法律的重要实施者,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最为关键的作用。正因如此,法官被视为法律的代言人和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运行和长治久安。古代著名思想家、法家学说代表人韩非子早有论断:“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国家兴衰强弱的高度,阐释了“奉法者”的重要作用,而法官正是“奉法者”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法治国家,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案件的裁判具有终局性质,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世界各国在法官的职业准入上,都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在美国,法官一般是从优秀律师中产生,具有优良的法律从业经历。在担任律师前,要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除了个别州外,都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毕业于经过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律院校,而进入法律院校学习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学位。在选任程序上,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候选人,联邦参议院通过。美国许多州通过竞举的方式选任法官,有的州由州立法机构选任,还有的由州长通过一定的程序任命。在德国,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遴选,初任法官只能在初级法院任职。初任法官的选拔十分严格,候选人必须完成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经过两年五个岗位的实习和三年预备试用期考核。通过这一程序选拔,优中选优,当得上法官的人员可谓精英人才。从美国、德国这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法官选任机制可以看出,法官职业准入比一般公务人员要严格得多。

在中国正倡导法治、走向法治、厉行法治的今天,正是因为法官在法治运行、国家治理、权益保障和社会安宁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社会各界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司法裁判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乃至个人思想品行都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在社会公众的眼中,法官“理应成为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示范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守法、依法、执法的表率”。当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曝光后,这些法官的腐化堕落行为与法官应该具有的形象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是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

中国法官制度与法官职业特性的不适$nextpage$ 应

法官职业特性的形成,需要相应的法官管理制度进行保障。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使法官还不完全具备成熟法治国家法官的职业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业准入不够严格。中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前提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院选拔法官,首先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人员。招录的人员先从事法官助理或其它工作,如果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本科学历两年后可担任法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一年后可担任法官。在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担任法官的时间本科学历的为三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则是两年。在担任法官前,一般会进行短期培训并通过考核。可见,中国法官在职业准入上,同一般的公务员相比要严格得多。

但是,同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职业准入还不够严格。首先是没有要求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受过法律专门教育;其次是在入职前的实习与培训不够,缺乏实践基础,许多新任法官不知道怎么办案;再次是没有形成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机制,不能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强于下级法院法官。此外,中国法院对法官和其他人员基本上实行混同管理,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官实行员额限制,法官并不一定在审判岗位工作,许多法官分散在办公室、政工人事等非审判业务部门,这一管理模式与法官职业准入不够严格直接相关。

其次,职业行为须进一步规范。近几年,最高法院印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法官职业行为方面的规定,许多地方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法官职业行为规则,对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官的职业行为规范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第三,职业保障水平低。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低,这与当前的法官管理体制直接相关。当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列入公务员体系,采用和其他公务员同样的管理模式,法官的晋升与行政级别挂钩。由于法院人员较多,受机构编制和职数限制,晋升难、晋升慢,法官的工资福利保障水平普遍比一般的公务员低,在基层法院尤其严重。低水平的职业保障,使法官难以产生应有的职业尊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许多法官行政级别长期上不去,薪酬水平低,同其他公务员比甚至产生自卑感,导致法官流失非常严重,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建设无从说起。低水平的法官职业保障也不利于司法廉政建设。有的法官发生腐败,与当事人、律师等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与职业保障水平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四,审判权力运行行政性色彩浓厚。在审判工作机制上,中国同样实行法官独任制或合议制。实践中,法官在做出裁判前,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报庭领导(甚至院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还要由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在该机制下,法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应有的独立性,审判工作具有行政性审批色彩,易于受到外来因素干预。

第五,职业监督须更加严格、切实有效。法官的审判权力大,职业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应与其相适应。目前中国暴露出的一些法官腐败案件,说明在法官的职业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保障监督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方面,还缺乏专门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虽然为法官的惩戒提供了直接依据,但一方面并非专门针对法官,另一方面在内容上还存在着同当前的法官管理地方化机制如何衔接等问题。

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完善法官制度

要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成熟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快推动法官职业化改革,建立与现代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性相适应的法官管理和司法运行机制。

第一,应加快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鉴于中国法院队伍管理中存在所有人员混同管理、法官地位不突出等问题,不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中组部和最高法院2013年3月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当前各级法院应该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该项制度的实施,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突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根据司法工作的特点,让各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履其职,法官只从事审判岗位的工作。

第二,切实控制法官员额,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各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需要的法官数量,对法官实行员额限制,避免法官大众化、泛滥化,以至于从事非审判业务工作。只有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才进行相应的补充。实行法官员额制,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法官职业保障的前提。

法官职业准入也要更加严格。在中国大学法律专业教育已趋于过剩、乃至泛滥的情况下,应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对毕业的学校也可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司法技能上,要加强入职前的培训与考核,应明确规定候选人在审判业务或相当的法律工作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此外,还要设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官选任机构。可借鉴许多国家的做法,设立省级或市级法官选任委员会,其成员由法官、人大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组成,负责法官的遴选工作等。

第三,完善法官职业行为规范体系,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对现有法官职业行为规范进行系统性修改和整理,可将所有行为规范归入两个法律文件中:一是《法官审判工作规则》,二是《法官职业行为规范》。《法官审判工作规则》主要规定法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除了诉讼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外,法官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官职业行为规范》主要规定基于法官职业性质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既包括在工作中的礼仪、形象等规范,也包括日常生活中法官对外交际和日常行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旦违反,法官要承担纪律责任,这有别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建立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强化法官职业保障。2011年,中组部和最高法院印发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法官以等级定待遇的原则,规定了法官的职务、等级及其与级别(行政级别,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对应关系。该文件发布后,法院系统普遍认为法官等级对应的级别偏低,加上缺乏具体实施性规定,文件迄今发布了两年多,却执行不下去。按照该规定套转,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不仅得不到明显提高,许多法官的待遇还要往后退,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问题特别突出。

但是,该规定的出台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少从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法官不能按照一般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模式去进行管理,必须根据法官职业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单独的法官职务序列,根据法官的等级确定法官的待遇。当前,可以根据该规定确定的原则,借鉴深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经验,建立法官单独的薪酬体系,形成与法官等级相对应的薪级工资福利制度,切实提高法官的工资福利水平,使之至少要高于一般的公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法官队伍,培养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将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行列中来。

第五,深化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弱化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在过去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一定的行政审批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但是,随着法官素质越来越高,审判工作行政化与现代司法工作规律的背离越来越严重。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核心,是要强化办案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办理中的行政审批行为,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机制。

第六,加强法官的职业监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进一步健全法官职业监督体系和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专门制度。对内,需要完善法院内部法官监督制度,加强办案重要环节和流程的监督,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充分发挥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审判中的问题;对外,则需加强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并建立健全信访投诉机制,针对法官的违法违纪投诉,要认真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成立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加强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惩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专门的法官惩戒办法,明确惩戒机构、惩戒的行为、惩戒措施和惩戒程序等内容,强化惩戒工作的可操作性,使违法违纪的法官切实受到法纪责任追究。

综上所述,从上海高院法官嫖娼事件,可以透视出中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仍然不能完全塑造出成熟的法治社会法官应该具有的职业特性。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系统性地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所在,也是当务之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对法治建设做了重要论述,明确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基本要求,为中国加快推进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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