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多个城市发生暴恐事件。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武器枪械的专项训练活动,与此同时,多个城市实施一线警察配枪上岗制度。警察配枪上岗,社会的安全感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最近几起事关警察与枪的事件,又给警察配枪上岗提出了新的考验。
先有警察丢枪,其后又有郑州一幼儿园内警察佩枪意外走火伤人事件,之后云南一醉酒民警与人争吵过程中枪支走火致人死亡,再后又在贵州发生一起男子酒醉后追打妻子被警方击毙的事件。此类事件与警察配枪上岗制度意外相遇之后,原本被赋予用枪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警察,其如何使用枪支备受质疑。按照当前舆论的趋势,似有成医患矛盾翻版的可能。
纵观沸腾的舆情,质疑的焦点并不是警察是不是该佩枪。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舆论普遍认为警察佩枪是执法的一种必然选择。然而,佩枪的警察该何时开枪,才是舆论讨论的焦点。
当前,警察开枪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1月8日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即“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除此以外,在《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以及《警械条例》第九条也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可法律的规定太过原则化,在突发事件当中的实际操作中并不好把握,法律不可能预测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所以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决定是否开枪,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要说这种裁量完全由警察自身做主,那未免也太自由了。警察做出是否开枪的决定,尽管法律条文尚无细节性的规定,但放在社会法理的层面,仍然有些原则可供遵循。
警察开枪的唯一理由,是阻止犯罪嫌疑人对包括警察在内的其他人即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有专家说,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决不使用最后手段。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这个慎重的过程,是基于对生命安危保护考虑的执法行为。同样,在开枪的决定中也应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死者无法呼喊正义,这正是生者需要承担起的责任。毕竟警察非法官,无价的生命权不应被草率地剥夺,每声枪响,都应经得起质疑与考验。
于是,从这样的视角来审视最近几期发生的案件,是否有必要当场被击毙,尤其是贵州醉酒男子,在其朋友在场、已经进入屋子之后,是否还有必要进行三枪击毙,显然需要重新考量。由此,当越来越多的一线警察配枪上岗后,其遵守法律、尊重生命的法理强化,比枪械训练更为重要。
(光明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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