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中国一项法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制度施行多年,社会上还有部分人不是很理解,残保金仍未能实现应收尽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各地征收残保金的做法不一。
一些地方的审计发现,残保金征收范围较小,外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缴纳;同时存在不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等问题。河南某县2013年应收残保金1100多万元,实收149万元,仅占应收金额的13.5%。
在苏南,一些县市基本上按照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所需的资金量出为入,以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苏南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说,2013年,该市总共征收了3200万元,“钱不想多收,收多了压力反而大,领导会过问。”
“我们顶住了各方压力,没有被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左右,因为征收残保金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长沙市残联副理事长曾军说。然而,不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并不尽如人意。几年前,长沙市残联一位领导前往一家事业单位,宣讲残保金征收政策。在单位门口,保安上下打量了他一番:“残联的,为什么没有残疾?”经过一番周折,进入该单位,找到了对方领导。后来单位领导把这名保安狠狠地批评了一番,说不应该把人“放进去”。
“征收仅是手段,促进就业才是根本目标。”苏南某县级市的残联理事长如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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