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洋器物、现代诉讼制度等舶来品不同,中国信访制度是一样地道的本土产品。目前,理论界公认的是,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是中国信访制度的滥觞。但是,追溯信访制度的文化根脉,展现在我们眼前的,则是一幅长达数千年的历史画卷。或许,由此才能更好地回答,中国信访制度的形魂、利弊和得失。
若隐若现的制度脉流
古代中国的直诉制度,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告御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王朝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打破审级的限制,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上诉。
然而,中国古代信访的最早雏形,可上溯到上古。尧舜时代便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用于指责执政者得失,或举荐贤良人才,进献治世良策。
夏商周时的信访,主要是“讽谏信”,专设采诗官负责“以采诗献之,以闻于天子”。周朝时,还设立“路鼓”和“肺石”获取民众建言,并在夏官、秋官中分设太仆、朝士等官,掌理上访之事。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创立信访制度,作为强国之策。比较知名的,便是齐威王区分上中下三等奖赏,对监督和举报者给予不同奖励。
汉朝时期,鼓励民众进京告发,以此遏制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根据“言变事”制度,普通百姓可直接进京揭露贪官污吏,官府须应其要求,提供食宿和车辆之便。
唐朝时,武则天诏令各州县,凡是欲进京投书举报告密的人,沿途给予驿马和五品官接待礼遇待遇。进京告密者不分贵贱,一律接见受理。告密属实者奖官赏赐,不实者也不予追究。她还设立“铜匦”,负责接受臣民投书,“每日所有投书,至暮即进”,这一制度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一直延续至宋后。
明朝朱元璋在《大诰》等律法中,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权力,“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一个著名的事例是,常熟县陈寿六等人“听从指示”,将贪官顾英绑缚到了京城面圣,得到了免除三年徭役等丰厚封赏。
清朝亦鼓励信访,“京控”制度成为古代信访制度的最后一抹艳霞。顺治还专门下诏,要求科道官“风闻言事”,揭发不法官吏,明确提出“知无不言,言无不实”。
从西周时期的“路鼓”、“肺石”之制,到秦汉时期的“公车司法”、“诣阙上书”,从魏晋时期的“登闻鼓”、“华表木”,再到唐宋时期的“设匦院”、“邀车驾”,再到清代的“京控”,古代信访制度不断完善,直到晚清律改,中华法系解体,直诉烟消云散。
对比直诉与新中国建立的信访制度,区别非常明显,比如两者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司法领域,后者则五花八门;前者限制众多,后者比较随性;前者更多体现权利救济,后者还体现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等等。
但是,两者的“血缘”渊源也一望可知。比如,从功能作用上,两者都开辟了民间纳言渠道,通过鼓励民众检举官员,起到了监督政府、反腐倡廉的功效。再比如,从制度设计上看,都安排了特定官员和机构负责,等等。
掩不住的阿喀琉斯之踵
尽管古代的直诉制度与现在的信访制度有不可割裂的血脉联系,但基于所处社会时代的限制,不仅两者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更带有难以克服的制度之弊端。
比如,直诉制度带有非常强烈的人治色彩。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王朝大都制定了律令宪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直诉制度的设计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事实上,通过直诉制度,君王绕过了法令对于最高统治者的限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众所周知,朱元璋鼓励民众押送贪腐官员治罪,显然规避了更权威的《大明律》,而将个人语录《大诰》等律令化,更将封建君权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而且,“人治化”的直诉制度,容易沦为党争宫斗的工具。武则天时代,索元礼、周兴、来俊臣等酷吏显赫一时。这些人大多出身市井无赖,专以告密陷害他人。值得一提的是,来俊臣和万国俊等酷吏善于总结经验,编汇了一部告密专著《罗织经》,作为培养新酷吏的“独门秘籍”。
武则天临朝称制时,24人先后做宰相,仅6年零7个月,被杀或被贬流罢相的就有17人,仅4名宰相做到武则天称帝以后。这4人里,武承嗣、武攸宁是武氏的本家侄子,另两个也于1年内先后被杀。血腥屠戮背后,与直诉制度不无关联。
再者,因与限民之治相悖,直诉制度往往空有其表。为便于统治民众,古代许多信访机构打着“让民上访”的旗号,实际却对信访者多有障碍。明代开始,对于直诉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如规定田土、户婚等细事不许越级信访。
有清之时,吏民上访击鼓“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官民诉讼之事在地方审理不得解决时方可上告到朝廷,否则便处以重刑。《清史稿·刑法志》还规定,“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对民众信访动辄设限,相当于上收了他们的上访权利。
跳出人治的窠臼
为何古代直诉制度一时兴隆,主要还是因为独有的政治制度和法文化。
从政治制度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君王设立直诉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维护社会稳定、延续君权统治,再就是监督官员,减少冤假错案。但是,归结起来,还是为了维护最高统治之便。
从法文化来看,自古以来国人便有轻视诉讼、厌恶诉讼的“无讼”思想,民众遇到纠纷时,首先是通过熟人和圈内的亲属朋友,相互和解或者调解。万不得已要打官司,基于亲属和地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特性,无不倾尽个人甚至家族之力以求胜诉,如因为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的问题无法胜诉,便将希望放在了“信访”之上。
再者,法治理念匮乏的人们,通常怀有强烈的“青天”思想,不是期望司法程序维护公正,而是希望碰到上一级官员“大青天”,能够主持正义,还自己或亲人以清白之身。于是,人们才看到了那么多古代题材电视中,似曾相识的“告御状”场景。
事实上,直诉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在一定程序上也是今日信访制度遭遇的内在桎梏。尽管中国信访制度具有更多现代性,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相提并论,但法治与民主的欠缺,却是难以辩驳的现实。
从国外情况看,继瑞典首次建立申诉专员制度之后,芬兰、挪威、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很多国家纷纷仿效,或建立议会体制下的监督专员制度,或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专员机制。
审视这一西方制度,与现今信访制度固然不可归为一谈,但彼制度设计之目的,却与信访制度确立具有某种相似性,而他们在现有民主与法治框架下的积极作为,更值得“他石攻玉”。
之前,有专家建议,不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成立专门的信访委员会。考虑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妨将国外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为镜照。但更为重要的,也是历史警示我们的,是在民主与法治建设领域的持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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