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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的特色

yangguangjujiao 2014-09-02 22:30:13 陶短房/特约撰稿人 总第179期 放大 缩小

 

国外人事档案管理的特点,是“规范管理、审慎开放”和“公私分明”。

规范管理 审慎开放

一些研究者曾片面认为,国外人事档案的“规范管理”就是集中管理,即把人事档案的管理权收归国家系统,这是不完全正确的。

以美国为例,实行集中管理的人事档案,仅限于公有系统,包括选举产生的官员、公务员、政府雇员和政府临时雇员等。之所以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是因为这些人都是为“公家”工作的,政府既有权力、也有必要为他们统一建立人事档案,以方便管理和规范人才流动、使用。

美国全国最高的联邦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是人事管理总署(OPM),各地联邦政府机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均统一设置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类现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雇员系统和联邦自成体系,州一级政府普遍设立管理本州现职雇员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州所属各类部门、单位同样会设置相应的人事部门,其名称则各州有所不同,有的叫“人力资源办公室”,也有的叫做“人事办公室”,但职能大同小异。在州以下的县、市也有这类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在,但美国县、市级政府机构精简,下属单位有限,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也相应设置简单,有些甚至只有一个人。

如果是已经离职的联邦政府前雇员,其人事档案将由国家人事文件中心(NPRC)集中保存,地点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NPRC分为“军职”、“文职”两部分,任何联邦政府雇员不论职务、级别、雇佣性质,死亡、离职或工作调动120天后,其人事档案都会分军职、文职,移交到NPRC。

至于私立系统则截然相反,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社会化保存形式。私营机构不论盈利、非盈利兴性质,雇员人事档案都由各自单位自行建立、保存,雇员离职后,这些人事档案,原单位或销毁、或自行保存,或移交到专门的商业性文件中心寄存,离职雇员和上述档案从此了无瓜葛,如果进入新的工作岗位,不论其性质是“官”是“民”,都不会有旧档案“跟着人跑”。

在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不存在如OPM这样的政府统一现职雇员人事管理机构,即便政府雇员的人事档案,也分别由各部门所设人事管理部门自行建立、保存,但政府负有领导、统筹之责。而非现职政府雇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则和美国大同小异,均采用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在私立系统方面,和美国一样,普遍采取分散管理、人档分离的模式。

政府雇员之所以普遍采取人事档案集中管理的模式,是为了便于政府经济、高效低管理人事档案,协调人力资源分配,便利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对离职人员档案的集中保管程度设置高于现职人员,则是因为这类档案数量远多于前者,集中保管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并以较低成本提供较好的保存、检索条件(加拿大曾调研发现,离职人员档案集中保管较各单位分别建造档案室保管,经费节约75%以上)。

和政府雇员人事档案必须考虑“易查性”截然相反,私立系统的人事档案(尤其已离职雇员的人事档案)是不必、甚至不能考虑这一特性的。由于国外普遍重视个人隐私,非政府机关无权了解“多余的”雇员个人信息,在雇员离职后原单位与之事实上业已“脱钩”,新单位也无需从旧单位处了解雇员信息(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事档案分散化、社会化,并实现人档分离,也就顺理成章了。

政府雇员不论是怎样的雇佣性质,其工资、福利都是来自同一“雇主”——各级政府部门,即便离职也往往会享受一定程度的政府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有条件、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而私立系统雇员的退休金、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都完全社会化,在职时雇主因有义务代扣代缴相关费用而与之关联,一旦离职就或转由社会福利部门、或改由新雇主接续,旧雇主与之再无瓜葛,前后人事档案“脱节”,当然也无半点关系了。

人事档案与知情权

国外公立系统的人事档案不论采取集中管理或统一协调、分部门管理模式,其共同的特点是信息完整连贯,且便于查询。

便于查询的一个方面,是对这类人事档案,必须遵循诸如美国《信息自由法》等法规,给予一定程度的开放。

比如美国,现职或离职政府雇员的人事档案,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利用者都有权申请调阅。不过“符合条件的利用人”这一条,各国规定大相径庭,一般而言,欧洲国家相对宽松,而美国则只有本人和经过相对人书面授权者,才能调阅完整人事档案,其它申请者所能获得的他人人事档案信息,是相对有限的。不论宽、严,个人信息的披露都会受到严格限制。

以美国为例,要想调阅公营机构雇员人事档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者系档案中本人)、,或书面授权(申请者非本人,授权者才是),必须提交文件中心调档所必须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社会保障号、任职机构名称、职位、起讫日期等),列出所需调阅的文件名或信息,并详细说明理由。

在大多数国家,公立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慎开放”原则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定,但这种“审慎开放”体现为内容部分可申请调阅,但并不能向公众公开(因此一些人所宣扬的“美国政府官员人事信息完全透明”,是不完全符合事实、在个人隐私方面更与事实差距甚大的)。

至于私立系统雇员,其人事档案的私密性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尊重,其原先的雇主单位固然不能利用离职雇员人事档案,影响后者未来的职场生涯,后来的雇主单位同样无权去调阅新雇员在受聘以前的旧人事档案。

不论公立、私立系统雇员、前雇员,未经本人授权,即便联邦调查局或当地警方等执法部门,也无权擅自调档查阅,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获得搜查证后方能查阅。

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

在中国,一方面不论公、私系统雇员,都存在“档案随身走”、“人档不分家”的现象,仿佛档案无所不包、无所不记;另一方面,档案又往往挂一漏万,很多重要信息或不完整,或容易弄虚作假,令无所不包、无事不管的档案,在需要信息查询时,有时反倒沦为一张无用的废纸。

对此,国外的作法是适当分流人事档案功能,将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信息等和人事有关的信息,从人事档案中分离出来。

在许多国家,个人信用记录对大到贷款违约、小到汽车逃票的个人信用都予以记录、评估,这一记录对用人单位、当事人申请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其它社会服务部门而言,是可以查询的,并可从中得到许多有益于评估当事人的重要信息,如果个人信用记录不佳,求职、购房、贷款等任何与信用二字有关的业务,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至于社会保障信息,美国1935年起就设立9位数的“社会保障号码”SSN,其余许多工业化国家、甚至不少新兴国家都普遍设立,这种俗称“工卡”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录了诸如雇员、雇主缴纳保险金情况等信息,新雇主可从中了解到一些有意义的资料,如雇主此前的就业和收入概况,有没有本地工作资历和经验,有没有领取失业金记录,等等。

个人信用记录和社会保障号码的建立,对“信息公开”和“尊重个人隐私”间的两难作了较好的平衡,当事人可通过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查阅的谨慎和“人档分离”原则的确立,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而有关单位则可通过和人事档案剥离的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码信息,在不触及关键隐私的前提下,获取当事人的重要信息。

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离,进一步确立了“人档分离”原则。由于部分关键个人资信信息系记录在个人信用记录或“工卡”信息中,实现了社会化管理,个人若动篡改人事档案的念头,既没有必要,事实上也毫无意义。

不仅如此,上述措施也让档案管理方变得更轻松——毕竟更多的“生杀予夺大权”被独立的个人信息记录所承担,管理人事档案也不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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