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今年合肥市商业超市可加盟慈善超市救助。与此同时,各区范围内已设立的街道、社区慈善(爱心)超市继续保留,工作职能不变。
“安徽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2014年以后政府新建的慈善超市原则上交由社会力量运行。据此,今年合肥市慈善超市救助将采取商业超市加盟方式,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合肥市将在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开展先期试点工作,年内每个区将至少设立一家慈善超市门店。
据悉,合肥市将在试点成功基础上,逐步向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展,积极向全国推广公益超市的模式,不断完善慈善超市网络。
另一方面,近年来许多公益组织也都面临人才缺失、难以为继的情况。如何才能让公益组织进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公益人如何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养活自己?于是乎,寻求商业方法做公益的新型运作模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慈善与商业的关系
据了解,大多数公众认为慈善行为和商业活动是无法共融、完全割裂的,以商业活动从事慈善,会让人有“挂羊头卖狗肉”的感觉。
“公益组织是做好事,商业机构是把事情做好,公益和商业的合作是把好事做得更好。”在“公益与商业合作”研讨会上,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很肯定地说:“要合作。”他认为,公益和商业合作将成为一种理念和发展趋势,很多公益机构需要借助商业的手段、市场的模式以保持公益的可持续发展。“过去我们扶贫,就是把钱给穷人,现在扶贫变成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就是商业行为,恰恰这种商业行为可解决穷人的生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指出,其实,公益与商业合作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公益组织内部管理在不断企业化,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也被引入公益组织当中,在人力资源管理、募捐管理、资源分配乃至绩效考核等方面都借鉴了大量商业领域的运营管理机制。除此之外,还有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接受政府采购服务并获得对价、进行商业投资、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从事公益或商业活动等合作模式。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国务院参事汤敏博士表示:商业和企业有天然的联系,企业又是联系公众的纽带,因此企业做商业化慈善拥有巨大的优势。事实上,将慈善和商业相结合的企业模式一旦形成气候,它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必须要搞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汤敏博士说,“因为商业的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慈善则是要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做慈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纯粹慈善,即不求任何金钱上的回报,但是会有美誉度和社会影响这样的“软回报”,比如很多企业扶持“希望工程”项目;还有一种,就是企业会将善款再投资,也追求利润,但与一般的商业行为不一样的是,这些“最终利润”还会被用于慈善,而不是被理事会、投资者“自肥”。
用擅长的商业,做慈善
如果非要把慈善指定在“捐款”的框子里,而不允许任何人、任何企业使用商业的手段和方法来经营慈善,那么慈善之路就会越走越窄,到最后被帮助的人也会越来越少。
企业社会责任又分多个层次,我们常说的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有遵守法规、合理竞争、及时足额缴税、创造就业机会、环保的责任、对员工的福利支持等,而更高的层次则是按企业自身的方式做“企业社会投资”,也就是按企业自身擅长的商业方式做慈善。
据了解,对于践行“企业社会投资”责任,近年来很多企业扶贫基金会已经做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索。结果发现,在社会投资中,企业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将商业和慈善公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比方说养老机构建设、平价幼儿园组建、乡村医疗站设立、技工人才培训等,因为资金、人力、技术经验的不足,这些项目都未能运转起来。
“其实,企业完全以商业投资的方式介入进去,做一个自我滚动、良性循环的慈善项目,这可能比直接捐钱更有效率。”汤敏认为,即使在短时间内取得不了突出的商业价值,但企业迟早会因为具诚信、有担当、关爱民众而取得长远的成功,而且这对于扩大企业影响、树立品牌口碑、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极大的作用。
公益慈善,勿谈商色变
现代慈善讲究“跨界合作”,“新慈善”不再完全是第三部门的专利和独角戏,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量。将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用企业最擅长的商业方式做慈善,是使得当代慈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益组织效率的最大创新。因此说,商业和慈善之间有着很多可以交叉的部分,融合得好,将会是社会多方的共赢。
做得很成功的案例像孟加拉国的由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建的小额信贷银行。早期资金由创办人和企业组织注入,后期则靠成功的市场化运作。其运作模式和普通的银行一样,借贷、储蓄、理财等项目一应俱全。但这个银行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股东不参与分红,所赚利润全部回笼到银行运营之中;二是它只借贷给乡村中的贫穷群体。可见这个银行并非是以赚钱为目的的,而是一个企业组织的社会投资。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帮助弱势群体的一种极佳模式。$nextpage$
在中国也有一些不错的商业慈善模式,譬如“保姆学校”。一些企业和家政公司合作,建立家政培训学校,并深入贫困乡村招募想在城市打工赚钱,或者有志于从事家政事业的贫困人群,然后将这些人集中起来进行培训,最后输送到有需要家政服务人员的家庭。这不仅搭建了一个直接沟通的供求平台,也真正高效地帮助了生活困难的人群尤其是贫困妇女,必然会产生非常正向和巨大的社会影响。
要么企业纯赚钱,要么企业纯捐助,这种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理念使得很多存在于商业和慈善二者中间的公益项目都不能操作。虽然这让人感到无奈,但对中国商业慈善来说,可能更是一个机遇。
九大准则规避利益冲突
从某种程度来说,在今天的中国,公益与商业合作是既存现实,商业合作能够为公益慈善事业引入丰沛资源,有利于公益组织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公益与商业的合作在现实中存在如此多样的模式,也存在错综复杂的问题。对此,北大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公益与商业合作研究报告》,试图从认识上和理论上理清公益与商业合作的关系和意义,理清一些误区,为公益慈善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提供参考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在内的24家公益慈善基金会发起和推出《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为合作各方提供基本规范和行为指引。
九大准则分别简称为基本原则、恪守公益宗旨规则、商业伙伴尽职调查规则、公益品牌谨慎使用规则、公益促销规则、商业投资规则、确保公益支出规则、风险控制规则及避免利益冲突规则。
九大行为准则当中,商业投资规则和避免利益冲突规则备受瞩目。2011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进行的商业投资受到多方质疑,而他们的运营的确不符合对基金会的基本要求。
河南宋基会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省属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近年来,河南宋基会募集资金速度之快和数量之多可谓令人瞠目结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截至2010年末,河南宋基会资产已近30亿元,年度捐赠收入逾1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均名列第一。这一成绩多少要归结于“公益医保”制度的实行。2003年,“公益医保”制度开始实施,据称,这项制度是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大背景下,为积极解决民生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具体操作过程如下:“捐赠者”向河南宋基会“捐赠”1万元,期限一年,到期后本金退还公众,同时,捐款者作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过贡献的人,可以自己或者指定其他受益人享受公益医保待遇。
与“公益医保”相似,2005年之前,河南宋基会曾在省内开展大规模的“有偿捐赠”,即“捐赠者”向基金会“捐赠”1万元后,基金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返还一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补贴”,到期后再返还捐赠的“本金”。
对于“公益医保”和“有偿捐赠”制度,公众和学者都认为并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甚至有学者认为可定性为非法集资。而河南宋基会的负责人并不认为其属于非法集资,并解释道这是借鉴了西方国家“使用权捐赠”的新概念,徐永光则对“公益医保”集资模式坚决反对。他指出,公益捐款不能用于捐款人直接受益。再者,一旦把钱捐给慈善机构,取得免税发票,这笔钱就成了社会公共财产,那是绝对不能还回去的。
学者金锦萍认为,且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就此行为本身而言,是将有偿贷款分为无偿贷款和公益捐赠,也就是说,将本应还给放贷方的利息转变为向基金会的捐赠,这样的操作,一方面在商业领域,用贷款无息或者低息的优势,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用这种方式进行捐赠的企业可以就其捐赠部分(事实上为利息)获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优惠,并获得公益捐赠之美誉,“不仅污染慈善公益之实质,而且导致国家税款之流失,进一步引申下去,势必涉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公众、媒体均可参与监督
以《公益和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为标尺判断河南宋基会投资一事,也可以发现该机构在商业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很多问题。
首先,基金会投资不得违背其公益性的宗旨,其次,基金会的投资要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基金会的投资不应过于追求高回报,或者说不能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河南宋基会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涉及房地产、贸易领域、煤炭钢铁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而宋基会还遭遇年年亏损而不改善,超出了基金会应该控制的风险范围。
除此之外,依据避免利益冲突规则,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也遵守很多规则,如存在关联交易,炫耀制定关联交易规范,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信息应充分公开,须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方可进行。
为了确保公益基金会的确能够对公益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24家公益慈善基金会声明愿意接受共同制定的九大准则,并将在经本组织决策程序之后以此作为行为规范。借助商业活动为公益事业持续提供资源的同时,严格自律,接受监督,确保公益组织之品性,维护公益事业之尊严。
据悉,基金会中心网将及时更新加入准则的基金会名单,公众、媒体均可参与监督,若有基金会违反九大准则,将从名单中除名。
金锦萍介绍,下一步的设想是给在商业合作上自律合格的公益组织贴一个标签,打造中国公益ISO“自律认证体系”。
近日,徐永光在《社会创业家杂志》撰文指出,组织行为应该规范,公众意识需要引导。他说:“这个行业自律‘准则’在寒冬时分签署,也许能给社会带来一点宽慰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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