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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身份不是护身符

banyuesudi 2015-01-04 22:31:52 总第187期 放大 缩小

 

忧虑:

网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未通过相关议案那警方就暂不能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新浪网:尽管张裕明对醉驾供认不讳,警方也认定他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他毕竟是人大代表,既然如此他就应该享有人大代表所拥有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也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见解:

光明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是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被誉为“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重申,“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足以说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

人民网: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须尽责,人大、政府乃至司法机关更有责任率先垂范,学法、懂法、守法。“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当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将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落实在行动中,公民更会加深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

法制日报:人大代表不是特权符号,更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虽然,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好履行法定职责,国家法律专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以方便、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但像张裕明已经涉嫌醉驾,就不属于“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范畴,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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