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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限购,政府不能太任性

yangguangjujiao 2015-02-03 16:40:49 欧阳晨雨/特约撰稿人 总第189期 放大 缩小

 

2010年年底,面对日趋拥挤的道路交通、不断恶化的空气质量,北京市出台了堪称“史上最严厉”的治堵措施,开始实施限制购车和摇号购车的政策,而在2008年,在这座庞大的城池,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便已实施。

如今,备受非议的北京城不再孤独,更多的城市决意加入车辆限行限购的队伍,近期便有天津市、深圳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此,坊间舆论颇多非议之声,埋怨“限”不合理。然而,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作出决定的地方政府看来,此举乃是管理城市的应有之义。

这些直指民生的限制性政策,究竟是滥权越界,还是据法而为,又应向何处去?

任何权力都不该有违法特区

对于指责“非法”的民间舆情,当地政府不无委屈。其实,他们手里捏着“尚方宝剑”。在出台限行限购政策时,市政府大都制定了红头文件,主要是通过地方规章作出明文规定。况且,一些地方性法规还专门作出“授权”规范,允许地方政府制定总量控制车辆、减少大气污染等地方规章。

让深圳人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大运会期间,市政府号召所有车主“绿色出行”,参与的车主可获得奖励,未参与也不会有处罚。然而,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却授权,市政府可择机推出车辆“限上牌”、“限行”等措施。

该《条例》的火热出炉,为该市政府制定和实施后续政策,洞开了方便之门。据此法规,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交委发布了一系列治理拥堵的政策和措施,重点是控制私家车增长和完善公交系统,私家车以周为单位,每周工作日须随机停驶一天。私家车停用、少用活动,变成了“自愿停驶”向“义务停驶”。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得到的有关赋权,不止于限行限购。如2013年6月初,浙江省发布《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建设预期等因素,可以根据权限对小汽车等车辆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车收费、新增牌照额度控制等具体措施”。与之类似,北京市分区域提高停车收费,已从数年前推行。

问题是,地方人大的这种法定赋权,从法理上并不能说通。首当其冲的,便是与宪法等法律精神相违背。从本质上看,汽车属于财产范畴。从民法和物权法角度看,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地方政府的限购限行,却让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深受影响,等于全价购买的汽车被强制性贬值,这无疑是对公民财产基本权利的侵犯。而且,相对于已拥有汽车的人,或者异地自由购车出行人群,上述限制政策的出台,公开压制甚至剥夺了市民正常自由拥有汽车的权利,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抵触,由此也决定了念“限字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先天不足”。事实上,针对地方立法上的种种乱象,国家已拟从《立法法》修改上矫治。2014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审议立法法修正案的议案,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写入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边界,以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特别是该草案第82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这意味着诸如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出台。而且,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及时废止,由此迫使一些城市的限行限购政策“换血”。

公众权益奶酪不可乱动

为什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会如此强调?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法治理念缺失,以行政权力取代法律,一些未经法律授权的规章或“临时”规定大行其道,既损害了公众权益,又造成了行政公信流失。现有立法规范过于笼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力滥用。

而且,关涉公民权利义务,立法不可不重视和规范。所谓立法,乃是平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艺术。社会秩序的失衡,首先便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开始。

现实中,因为立法不慎损害民众权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一个典型事例便是,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突破了之前制定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引发2009年12月的北京大学五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

地方政府之所以出台限行限购举措,固然出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之需要,这种应急举措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等,但不容忽视的是,行政公权力放大膨胀,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造成的侵蚀和损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乃公民之自由权利,人们对于车辆需求和出行自由权利,并不会因为权力压抑而消失。人们之所以相对宽容限行限购举措,是因为期待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这种角度上,可将其视为公民与政府达成的一份社会契约,老百姓放弃自身基本权益,甘愿承受公权力限制。但这种让渡并非毫无代价、毫无规则的单方给予。政府必须以时间换空间,给予公民更好的道路交通保障服务,创造更美好的环境。

须格外注意的是,公权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触碰私权利的边界,造成民众权益的损失,只能是一种临时性举措,而不能成为一种常态,使权力越界和权利受损合法化。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很多委员认为第45条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予删除。有的委员则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限定条件,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不难看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不能任性“开口子”,已成为立法者共识。

限制权利须遵循程序法治

对于车辆限行限购,究竟民意如何?2014年西安财经学院西安统计研究院曾抽取了所在地区400名城乡居民电话作为样本,最终有效样本398个,受访者中有私人小汽车的140人,没有私人小汽车的258人。当年10月发布的《西安居民对治污减霾态度调查报告》显示,53%的受访者赞同对车辆实行限购,66%的受访者接受限行。

从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这种政府决策行为,并不是视为洪水猛兽,但让他们尤其反感的,是公共政策“半夜鸡叫”。天津、广州等地的机动车双限政策,无不是临时出台、突然实施,此种做派无异于“平地惊雷”,并一度引发民众恐慌,4s店里挤满了忧心忡忡的老百姓。

天津市环保部门发布的双限政策太过急促,不但公众蒙在鼓里,相关部门亦措手不及,交管部门干脆宣布暂不执行。相比起来,深圳市则显得“胸有成竹”,2014年12月29日下午,突然宣布当日18时开始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留给人们的反应时间不足20分钟。随后,多部门组成的“执法队”封锁了部分4S店,禁止汽车交易。于是,民众连抢购的机会也没有了,当然也“杜绝”了恐慌。

但是,这些做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却难免受到公众难道质疑:为何限制民众权利的重大举措,竟然没有缓冲期?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有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吗?尤其值得反思的,是有关地方政府政策转向之“意外”,甚至背离了当初的承诺。

例如,早从2011年起,深圳就一直风传限牌,但政府部门一直辟谣,称未考虑采用限购、限牌等行政强制措施,以抑制机动车快速增长。2013年7月,该市交通委还明确表示,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城市交通白皮书》,在加强交通需求调控方面,主要通过利用设施供应、经济杠杆、出行管理和宣传倡导等综合手段,引导车辆合理使用,至少3年内“没有限购计划”。然而仅1年时间,限购政策方向就逆转。类似出尔反尔的举措,无疑加剧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戕害了行政公信力。

功利实用不能替代程序正义。诚然,出于对引发抢购的考虑,有关部门方才选择了“突击夜袭”,但罔顾程序法治,伤害的不仅是民众权利,也将是法治本体。相比起来,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限牌与否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即便审议通过限牌,也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效果则明显不同。

“限”亦有道,重在程序。元旦前夕,全国人大专家代表叶青、蔡志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便表达了要借鉴新加坡等国经验,从“管理”走向“治理”,慎用“限字诀”,形成行政部门与社会尤其是专家市民互动的格局。现实中,缺少了民众参与的限行限购决策,难免沦为公权力大唱独角戏,最后却鲜获掌声。

有了严格的法治程序,特别是充分吸纳民众参与,“深夜突袭”式的限行限购就不会再有市场,公众也不必付出更多的预期成本,由此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更强大的遏制力,民众权利也会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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