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在4月9日公布,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一些媒体报道比较突出的是《意见》中规定的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利这一点。我们应该对《意见》的精神做全面的理解,就是要对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整与重构。
当前中国的确到了应该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时刻。正如《意见》所明确的,中国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近年来,因为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格局的变化,新一代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变得更高了,这就要求劳动关系能够与新的现实相适应,同时新一代劳动者也具备了更好的条件来成为更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主体。
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切实维护职工的根本权益。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应该经历不断的调整与重塑,改变一方力量过强的不均衡局面,走向职工与企业利益的协调和统一。《意见》要求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还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集体协商能够改变单个职工面对企业时的力量弱势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能够带来一种更为公正的劳动关系。基于这一精神,应该进一步把工会的功能发挥出来,同时对于那些职工自发依法组建的协会等组织,也应该被纳入劳动关系的博弈之中。
当前中国的劳动者群体正在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不同群体往往在熟练程度、薪酬水平、思维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群体形成一定的亚文化,这就需要保障所有群体都享有充分自由来表达诉求。比如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欠薪,而很多非体力劳动者面临的问题是休假等权利得不到保障。《意见》充分尊重了这些差异性,规定了保障不同群体权益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该在现实中得到严格落实。
现在中国有完备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已经有条件将劳动关系从建立、运行到监督、调处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将创造出一个企业与职工平等博弈的大环境。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关系着经济向着适应新常态的转型。新常态就是要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不只是经济增长的速度,过去那种依靠劳动力等要素投入的增长模式必须要终结了。只有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重视对劳动者的培训等,劳动者的创新力才能被激发出来,全要素生产率才能提高,产业才能升级转型,中国经济增长才能有一个更为稳固的根基。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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