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国家就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时隔多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于日前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分8个部分26条,指出要“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这份《意见》究竟有哪些与我们更密切相关的内容呢?
以集体智慧防止个体受损
“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意见》第9条内容。原文表述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此前多年,学界和业界对此呼吁十分强烈。具体说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就集体协商而言,其又叫集体谈判,是指在企业内部雇主和工会通过不断协商,就劳动就业的某些条款最终达成一致。而集体合同是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适合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契约,而这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一个通用的原则。之所以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要把职工和企业“绑”在一条船上,使之成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激活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也可以规范劳动合同,弥补相关不足,使企业和职工各自所承担的风险减到最小。
那么,现实落实得如何呢?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2011年,全国总工会就启动了《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取得明显进展,80%以上建会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在去年,全国总工会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提升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制定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 年)》,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进行了部署。以此来看,《意见》写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之前其实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如今可谓水到渠成。
带薪休假等权利再上议程
《意见》第5条,“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的提法也是一个亮点。原文表述为:“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如果说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基本的劳动就业问题,那么,“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就是为了让职工劳动得更高效、更有愉悦感和“获得感”。《意见》第5条的这一规定,被媒体理解为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切实完善和落实好职工的一系列基本休假权利;二是,如果非要加班,也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实际上,这抓住了多年以来职工权益“保护难”的牛鼻子。就拿最具典型的带薪休假来说,虽然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不得不承认,《条例》至今都并未很好地发挥作用,带薪休假更是成了不少人眼中的奢侈品。
从个体层面而言,基本的休假权利一旦得不到保障,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会大大受挫;从国家层面而言,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权利长期落空,得不到很好保障,势必影响国家司法权威和信赖;从社会层面而言,带薪休假落实得不够好,也间接导致民众集中放假、集中出游,交通拥堵、景区瘫痪等问题。
“加班得报酬”也引人注目。这几天,有则新闻令人痛心:广东深圳36岁的IT工程师、清华计算机硕士张某猝死在酒店马桶上,据悉与其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死者曾给母亲说“太累了”……而据之前媒体的报道,某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类似悲剧或奇葩规定并不少见。其滋生的土壤无非是一直盛行的“加班光荣文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执法乏力。此次《意见》特意规定加班需“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下药”可谓稳准狠,显然值得期待。
矛盾化解机制兜底权益
这一亮点,主要集中于《意见》第14—16条,尤其是第15、16条。第15条的关键内容为,“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第16条关键内容是,“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
之所以说矛盾调处机制也是一大亮点,就在于当前现状迫切需要一套制度,来兜底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筑牢利益受损的最后防线。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所谓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资双方没有任何矛盾和纠纷,而是指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安排,将矛盾和纠纷以最快速、最公正、最小代价妥善解决。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总体上趋于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却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多发期,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甚至,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也有发生。比如,此前见诸报端的一些工人罢工、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等等。这就要求,要合理安排程序,针对矛盾和问题及早防范、及时处理、多管齐下,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纾解和补偿。
为此,除了《意见》中所做的规定之外,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还认为,不妨从以下一些层面着手实践突破:第一,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全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办案制度;第二,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第三,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多部门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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