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观点:
刘思敏:《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文明旅游进程。但要实现标本兼治,除了强化惩戒之外,还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一方面,文明旅游就是综合素质在旅途中的反映,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家庭和学校就从文明教育入手;另一方面,从成人的角度来看,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文明旅游的持续关注和引导也至关重要,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王文武:“游客黑名单”制度可以一试,甚至胜过罚款等办法。良药苦口才利于病。就“游客黑名单”制度来说,其做法虽然让人感到不大舒服,但也是倒逼中国游客文明旅游的一种有益探索。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诚信建设,进行了不知多少年,可往往是口号提得多,措施提得多,真正具可操作性的办法极少。
然玉:“游客黑名单”,尽管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可其组织方式、实施路径,却无一不是对“旧方法”的承袭。甚至,作为游客黑名单的核心部分,其“后果转化机制”,也显得新意廖廖、先天乏力。《办法》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所谓“必要”一说,失之宽泛而弹性十足;至于,“通报”之后会产生何种影响,亦是语焉不详。
龙敏飞:“游客黑名单”虽好,但要做到必要的公平与正义,这背后仍然存在太多尚未填平的沟壑。因而,就“游客黑名单”而言,不仅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兜底,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成功的经验,更需要做好必要的加减法。唯有如此,“游客黑名单”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成为倒逼游客文明出游的有力武器。
练洪洋:“游客黑名单”实质是征信系统的一部分,征信是一个复杂工作,需要许多部门联合才能有效,譬如贷款牵涉到金融系统、出境牵涉公安出入境等等,旅游局自己弄了一个“黑名单”,其他部门会不会承认并执行?出乎自身利益,别的部门未必与你同一条心,就像银行贷款,只要你还得起债、及时还债,他才不管你旅游过程是不是文明呢。回到操作层面,谁来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什么样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将不文明行为记录在什么地方、其它部门能否查阅这些信息……就说什么样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吧,如果乱扔一个烟头或吐一口痰就成为“文明污点”,是否有点过呢?
王军荣:从《办法》来看,不是最严厉的。一方面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这些时间并不太长,另一方面还需要游客本人签字,如果游客不签字怎么办?实施起来估计会困难重重。因此,“游客黑名单”的震慑意义远大于处罚意义。
闫祥:类似“黑名单”制度在不少行业早已出现,实施效果却参差不齐。要有好效果,关键在于执行到位,不能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或是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成为纸上画画的“稻草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仍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予以完善,切实形成威慑,切实实现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
刘大山:“拉黑”之后,对游客的惩戒措施也有待明确。是不能再出游,还是要多付费用?尽管《办法》称会通报公安和征信机构等,但“必要时”这个先决条件很含糊,缺乏刚性;更何况在现实中,中国的征信体系的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本身就不健全,又怎样与“黑名单”配合执行呢?这可能导致一种结果:开始时“黑名单”尚有震慑作用,可一旦长期没有案例或仅有个别极端游客被惩戒,“拉黑”的威力就会大打折扣。
高亚洲:以法律规则来约束人,固然是法律制度兜底的表现。规则制度的形成,应该建立在共识之上,靠集体道德感提升实现文明旅游。这种共识的达成,既需要旅游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也需要制度规则做好加减法,让利益相关主体有着对等的话语权。如此,才能真正让“游客黑名单”制度实现理想与现实的对应。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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