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社交网络上持续蔓延。拐卖人口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令人深恶痛绝。然而,对人贩子的惩罚是不是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真的能够抑制拐卖人口的犯罪吗?这些问题,众说纷纭。
@邓海建:召唤出死刑,未必就真能灭得了人贩子
“天下无拐”,这是人间臻境。这些年,究竟有多少孩子被人贩子拐卖?眼下并无确凿的证据。此前有数据说,中国每年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其中成功被找回的大约只占0.1%。对此,公安部打拐办主任曾回应称,“这些数字纯属谣传。目前儿童失踪被拐基本都发微博,会有网友立刻转发给我,看看我的微博,发案很少。”而最高法提供的数据称,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如果儿童被拐案件本就发案少、量刑重,再横加个“死刑”,有必要吗?
关于死刑存废,即便在法理上,历来也是争执不休。专业辩争是学者们的事情,以下几个维度,起码可以从常理常情上思考:一则,《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句话说,面对最罪无可恕的杀人恶行,刑法从没有默认“杀人必死”的逻辑,那么,“人贩子必死”合适吗?二则,动辄用死刑来威慑人贩子,这种暴戾思维亦非法治逻辑的本意。公共治理的现代化,绝非从国家制度到立法机关、立法理念,都去增益刑罚的处罚强度;相反,却是在文明进程中,通过法律之外的制度设计、教育疏导,泯灭罪恶肇因,真正防患未然。还是那句老话,“徒法难以自行”。就譬如信阳男童事件,找个没丢的孩子都千般不易,空有刑罚,执法效率就无须考量了吗?
@张玉胜:“一律死刑”背后的刑罚过轻问题值得关注
“拐卖儿童判死刑”刷爆朋友圈,凸显贩卖儿童犯罪的形势严峻与民众对人贩子的深恶痛绝。不过,面对社交平台吁请“格杀勿论”的群情激奋,笔者更赞同法学界和社会学界人士基于专业视角表达出的理性认知。与其以判处极刑的严刑峻法遏制拐卖儿童的频发势头,倒不如以“买方入刑”的同罪同罚消除买方市场的利益驱动。
诚然,以法律条文规定拐卖儿童一律判死,着实顺应了社会疾恶如仇的民众心声,也彰显出国家对人贩子严惩不贷的司法意志。但法律从来都不是出于激情义愤的感性产物,而是讲究求实原则和公平底线的理性制度。拐卖儿童行为固然可恶可恨,但并非所有的人贩子都到了罪该万死的地步,毕竟其犯罪情节有轻有重,犯罪结果也不尽相同,“格杀勿论”有悖罚当其罪的有别惩处。
再说,“死刑”判决并非震慑犯罪的灵丹妙药。恰恰相反,将人贩子一律处死的极端行为,极有可能刺激拐卖儿童的犯罪升级,将被拐孩子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毕竟人贩子的行为动机只是要“钱”不要“命”。而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严惩恶行,更在于警示社会和预防同类犯罪,极易对违法者铤而走险产生倒逼效应的法律并非真正的良法善律。
拐卖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销路顺畅的买方市场才是最根本的利益驱动源头。
常言道独木难支、孤掌难鸣。作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利益交割的买卖双方,理应受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的法律制裁,但纵观中国现行法律,重卖轻买的制度偏颇却是显而易见。《刑法》一方面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条款,一方面又设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刑条件。正是这种几乎零违法成本的不当宽容,让99%的收买者躲过了刑责追究。
@王琦:对“拐卖儿童判死”须保持司法理性
人类对孩子的爱护之心是本能的延续,不仅是父母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能轻易地从妻离子散、千里寻亲等情景中感受到伤痛。因此朋友圈里一张图片、一句呼吁,就能获得广大网友刷屏支持人贩子死刑。笔者作为一名母亲,更能感受到这种愤慨之心,但是司法永远不能成为情感宣泄的手段,公众情绪也永远不能成为司法量刑的标准。
司法是正义之剑,却不是快意恩仇、宣泄情绪的工具,它的订立应经过严格的专业考量和现实分析,“一律处死”模糊了量刑标准,有违刑法和罪型相适应原责。中国对人贩子并非没有重典,相反近几年来一直在加大对贩卖人口的打击力度,而死刑一直是贩卖人口的最高法规,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仅去年至今因拐卖儿童被判死刑者已有7人。一刀切的全部处死断了人贩子的后路,只能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拐一个是死刑,拐100个也是死刑。而当面临抓捕是杀人灭口还是放孩子回去指认自己,想必在死刑面前,罪犯的选择显而易见。
死刑固然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却不是一见死刑万罪灭。打击拐卖儿童,不止要靠刑法手段,还要政府社会等各方都行动起来,其一,建立新生儿档案库,对指纹、DNA等采集建档,这需要卫生部门做好每一个新生儿的档案采集建立,需要民政部门及时完善信息录入、户籍登记等系统的对接和资源共享。其二,加强打拐的法律普及宣传,加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治拐的意识能力,比如火车上曾发生的民众打拐。其三,可赋予民间打拐组织以合法身份,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其四,中国的确存在一些因无生育能力、失独等原因无子女,渴望获得子女的人,也的确存在一群因无能力抚养而卖孩子的人,因此,可建立更为合理、开放、自由的收养制度,降低经济等条件的标准,让一些渴望收养子女的人能够通过合理的手段收养孩子以切断违规的买方市场。
(本刊综合)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