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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贩子死刑”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

yangguangjujiao 2015-07-17 14:52:12 总第200期 放大 缩小

在舆论场激辩了一周后,“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议题得到了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具体说是这样的,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惩罚收买者,这是打拐的正确方向;“从轻处罚”,也遵循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由市民阶层设置的人贩子该不该死刑的议题,法条能给出的回应也就是如此,哪怕是“从轻”二字,在刑法里出现,也不是小事了。不敢说这种修改之前没有动议,但最近一段时间的全民激辩肯定有明显的推波助澜作用。

坦率说,“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只是市民话题,并不值得严肃的法理讨论,争论中鲜见法学界人士长篇大论,就是这个原因。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法学界就有针对强奸案量刑的争论,因为强奸动辄重刑,反而诱人杀机,结果把受害者置于了更加危险的境地,今天对人贩子的量刑也是同理。在强奸案司法实践中已经矫正过的问题,肯定不会再出现在拐卖儿童的量刑上。只不过,在争论中,人们很快就发现,简单的法理解释,并不能回应“人贩子一律死刑”内含的丰富表达内容,也没有考虑到这种朋友圈示威的溢出效应。

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与其说是在表达观点,倒不如说是在表达一种示威姿态;与其说是想修改某一法条,还不如说是想刺激社会机制运转起来。在参与公共决策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以矫枉过正的逻辑、刺人眼目的观点将某一问题,尤其是那些社会治理痼疾变为公用议题,几乎是解决该问题成本最低的方法。这个过程未必需要经人策划,参与者也大多是下意识的,只是方法的便捷、低成本天然适合急切的情感表达。

这是一种原始朴素的民声,和其他渠道有限的民意表达比起来,这种表达更纯粹也更有信息量。它当然会遇到质疑、辩驳,就像过去一段时间在舆论场上的遭遇一样,但它并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展现出无可置疑的“正确”和“理性”。至于分析、消化这种表达的内容,并导出公共政策的合理方向,则应该是决策者和治理者的任务。从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到“收买被拐儿童拟追刑责”的刑法修正案,正展现了这种民意表达被吸纳的过程。

由刑法修正草案的出现,回看舆论场上的争论,或可给出关于公共讨论的另一个观察角度。对于那些大面积传播的所谓“不理性观点”,简单反驳可能反而是最反智的,至少是粗暴的。这背后的情感诉求和丰富信息,需要被不断地解码和表达出来,并通过这个过程反映到社会治理中来。

                                                     (光明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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