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哪个法治微信,能像6月17日的这条微信,在朋友圈“刷”出如此滔天波澜——短短数天转发就达到了“百万级”。尽管事后证明,“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看似堂而皇之的立法倡议,不过是某个商家“失误”后的营销操作,但却引发了人们对拐卖儿童现象的格外关注:面对日益猖獗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合理与否?普通民众应以何种姿态介入法律问题思考,他们的朴素正义观又当如何改造?
被忽视的法治努力
表面看来,围观者的出离愤怒,的确与法律有一定关联。这些年,愈演愈烈的拐卖儿童案件,无不让公众感到担忧。据最高法院今年的一份通报,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就达到了7719件。可以预见的是,还有很多案件潜伏在冰山之下。
这种严重现状着实令许多人担忧,一旦拐卖儿童案件得不到有效遏制,自己家人的安全也将无法得到维护。作为一种简单的思维逻辑延伸,他们很自然地将怒火投向了现有法律体系,把拐卖儿童现象的多发,归咎为法律惩处的不到位。
但现实却并非如此。中国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历来态度鲜明,惩处严厉。在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最高院曾作出公开申明,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比故意杀人罪还高,最高量刑格也是死刑。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8种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而且,立法口袋还有加大尺码的趋势。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今年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也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如对其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进行解救的,从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一旦修法成功,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也将被追刑责。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例如,在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中,抓到案犯后,五个人贩子竟然四个有拐卖前科,被判过刑。从宝贝宝回家网站的相关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落网的人贩子大多都有过拐卖前科。由此,一些人感到,政法部门对拐卖儿童犯罪打击不力,人贩子无非就被判个两三年了事,如果在监狱中表现好,很快就出来了,所以才会屡罚不改。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现实中,公安部先后推出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公检法多次开展联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动,收获也颇为可观。如2009年4月部署的打拐专项行动,两年多时间,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9194起,其中拐卖儿童案件8717起,共打掉4885个犯罪团伙,解救被拐卖儿童14613人。
因为贩卖儿童罪行,被判处重刑的数量并不少。据最高法院最新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2000年以来,已有16起案件的25人因拐卖儿童被判处死刑。
据今年刚发布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披露,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达到876人。
重刑无法彻底阻挡贩婴
一边是严刑厉法,一边却是拐卖儿童现象屡禁不绝。据有关报道,中国每年约7万儿童因非法领养、强迫劳动等而遭拐卖,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拐卖儿童市场。相比之下,美国每年仅约100名儿童被拐卖。为什么“大棒”举起来了,贩卖儿童问题还未能遏制?究其原因,是“大棒”落得太轻了,还是另有缘由?
支持“重刑主义”者不乏其人,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是其中之一。他强烈呼吁,应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众多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人们家破人亡,如今对这个群体处理过轻,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世界各国共识,多国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德国刑法中规定了使未成年人脱离罪和儿童交易罪;日本刑法设立了诱拐罪、营利拐取罪、买卖人口罪和收受被拐取者罪。在美国,有关刑罚非常严厉,如家庭成员拐卖儿童,从罚款一万美元到监禁数月量刑不等;非家庭成员的拐带儿童,则会按照绑架罪或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一律严格惩处,刑罚包括二十年到终身监禁、死刑,还会附加各种罚款。
然而,对人贩子施以重刑却不一定管用。从法律上看,犯罪行为的遏制,并不能单靠重刑。近现代刑事法理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必须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后,方能做出判断和确定。
就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表达过担忧,即严峻的刑罚会造成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一个经典例证,便是明朝朱元璋的酷刑反腐,表面轰轰烈烈,实际却没有多少效果。
围绕“人贩子一概处死”的微信,不少法学者便提出了专业异议。他们认为,如果人贩一律判处死刑,那他们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处罚的困难。
其实,即便是法律神通广大,也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值得注意的是,拐卖儿童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当这个先决条件没有消除,此类犯罪必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有统计发现,被拐儿童所涉省份以南方省份居多,包括云南、贵州和广西等地。贫困的生活、贫乏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拐卖儿童案件。许多拐卖儿童的主犯,甚至就是小孩的父母。据媒体报道,在深圳市,2010年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中,父母贩卖亲生儿女占到了30%,其中大多数为无力抚养、未婚生子或父母感情不和等原因造成。
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便举起了重刑大棒,恐怕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为朴素正义观注入法治基因
我们常用法律和医学相比较,因为两者都不简单,都需要经年累月的学习和研究。人们甚至将立法、司法等专门工作比喻为一门艺术,尊重和敬仰之情可谓溢于言表。
常被人谈及的,是英国大法官柯克拒绝了英王想当法官过瘾的那段精彩对话:“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但是,这种专业性不应成为横亘在普通人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天堑鸿沟,凭借着朴素正义观,普通人也能够对立法、司法活动形成主观判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权力腐化。事实上,许多贪赃枉法、颠倒黑白的“葫芦案”,对其保持警觉和提出质疑,并不需要多么专业或深厚的法律知识。
然而,这种朴素正义观并非现代法治的同义词。恰如一位法学者的阐述,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在朴素的正义感基础上孕育出的对法律的尊崇,对理性的珍惜,对依法适用法律的服膺。而秉持着这种洋溢着对正义和公正渴望的观念,往往以所谓的正义之名,去寻求一种超出法治结构的应变,实质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正义观”一般无二,在民意裹挟下势必戕害法治精神,也与真正的正义渐行渐远。
回看这起公共事件,简单的一则微信、一个话题,便如同核裂变一样,触发了人们的情感共鸣。在这种应急激发的朴素正义观映衬之下,有关职能部门和法学专家们作出的专业性解释,多年来法治教育的努力,都显得苍白无力。
再联系到端午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提出废除9项罪名的死刑,但节前的民意也并不契合专家逐步废除死刑之用心。而这也恰恰说明了,当前法治建设尚未真正触及民众的理念和精神层面,从朴素正义观进化至符合现代理念的法治观,仍有不小的距离。
这种不无尴尬的现状,理应成为发力改变的方向。法学者们固然应勇敢挑起法治宣教的重担,让法治理念的普及更接地气,而不是在学术花园“孤芳自赏”,或一味嘲笑指责。就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而言,则应将公开化进行到底,让普通人也能融入法律专业活动。
尤其重要的是,要充分保障媒体、民众的话语权利,让普通人安心介入法律问题的思考。如此持之以恒,在一起起法治演练中,法治精神也将深入内心,化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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