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中共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助长官商不分、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干扰经济秩序,甚至会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条件,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以谋取私利,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以致严重影响党群关系。
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均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一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得以改革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
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含已不担任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一律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其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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