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7月18日央行等部门正式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到两周的时间,央行再次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即引发用户的广泛吐槽。按照媒体的解读,除了网络支付将每日限额5000元外,第三方支付开户手续亦将变得复杂,用户在开设网上账户时,需要用5种方式来验证身份。也就是说,未来用户如果要发微信红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身份才可以。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与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比如支付宝、银联在线等。快捷方便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很可能将遭遇种种约束,媒体解读衍生出沸腾议论,理所当然。不过央行随后迅速称舆论不无“误读”。譬如对于“单日限额5000元”,央行回应为,规定仅针对安全级别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使用银行账户不受该限制。央行同时强调,部分举措是考虑到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们倾向于相信央行方面的具体回应。事实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接踵下发,已经呈现出了清晰的治理态度。但这般良性的治理诉求,实在不应该出现尴尬的不认同一幕。第三方支付行业人士认为,央行新规会对行业发展带来打击;市场人士则认为,文件本身模棱两可的地方太多。那么,央行到底该不该监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呢?或者这么说,监管第三方支付,到底需要怎样的现实思维呢?
从目前舆论的反应来看,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认同派、反对派,与期待管理创新派。
认同派
譬如金融行业从业者、越秀金控集团副总经理苏亮瑜认为,央行此次出台的管理新规,事实上解决了第三方支付的“身份焦虑”问题,正因为如此,监管新规值得肯定。
他的分析是,国内支付机构过度强调支付的快捷方便,实际上是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身份焦虑问题,即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着“我是谁?”的身份定位。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许多已不仅仅是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的留存资金使得其更多神似一个准银行。
而对央行而言,支付机构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却是不同的监管制度和规则。由于支付主要是一个通道业务,其不存在资金池业务和资金错配业务等,无需像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准备金政策等。如果支付机构拿着支付牌照从事非支付业务,其所潜存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最近HOMS系统等支撑的场外配资已是值得重视的警示。
苏亮瑜尤其强调,目前国内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支付业务上,已经不再单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部分清算业务。金融支付体系包括结算支付与清算等两大系统,国内一直采取的是支付结算与清算的两级支付体系。即金融机构与商户、消费者之间属于支付结算,银行间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割为清算,这二者都为央行主管,以方便货币当局监管决策和反洗钱工作等。
然而,当前国内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许多业务实际绕开了央行的清算系统,正在朝类似央行主导的超级网银方向发展,即消费者向商户支付消费款,若双方的银行账户非同一家银行,消费者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商户账户进行支付结算,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仅向客户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系统还实际上承担了内部撮合式清算业务。
苏亮瑜担心,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为洗钱提供了土壤,因为根据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的是支付结算的通道业务,而非资金账户业务,目前监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弱于银行等,这使得监管部门很难从支付结算公司获得充足的信息,以甄别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清算是否存在洗钱方面的嫌疑。
正因为如此,苏亮瑜认为,《管理办法》虽然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的快捷方便等客户体验,但其赋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日益清晰的身份定位,至少消除和澄清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一些身份混淆问题,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创新设定了一个更为安全的支付边界。央行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新规,理当被肯定。
反对派
反对者主要集中在普通民众——也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中。在他们看来,央行新规实在有损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甚至还将增加交易的手续费,理当被反对。
反对到底由何而来?有关专家的意见,可谓一针见血。他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应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而出现,快捷、高效之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出现,且与电子商务高度结合,不亚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革命。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虽然有着善意诉求,却在客观上给第三方支付的用户带来了种种“限制”,难免会带来日常使用的不便。譬如交易手续费的增加,譬如准入门槛的提高,凡此种种,难免会让外界衍生出“新规限制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负面印象。
至少从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此次央行第三方支付管理新规,并没有完全兼顾到用户的朴素感受。第三方支付方式之所以广受欢迎,其优势一在于准入门槛低,二在于支付方式快捷。一个常识在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并不需要以破坏当下简单且高效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为前提。事实上,两者之间应该是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不想去说,包括增加开户限制和交易手续费在内的央行新规,就是一种历史倒退,但管理新规没有考虑到用户的感受,则未免不是遗憾,亦难免招致反对。
有分析人士说得更直白,此次的央行新规更像是在保护银行。他们对此给出了充分的理由。政府部门对市场“事中监管”,其目的应该是使市场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发展,而不是对其产生遏制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央行出台的这个管理办法尚有可商榷之处。即以在消费者中引起质疑的单日网购限额5000元这一条款来看,有关专家的解释只是从技术上作了分析,并不能消除人们的疑问。很显然,这种限制是不利于网络购物发展的,对于通过互联网来支持消费起到的也是一种反作用。
分析人士觉得,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于已经涉及资金的存储和流转,作为一种非银行支付业务,央行对其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但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商业银行客观上产生了储蓄分流,尤其是余额宝等新型理财工具的产生更是直接对商业银行构成了压力,央行应该以鼓励、支持这种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来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动辄加以限制,则更像是出于维护商业银行固有利益的目的,来遏制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
期待管理创新派
持此观点者,多是一些学者,他们既看到了此次央行新规的利弊,更期待它能够作出改变。
他们觉得,真正可能因为“意见稿”受损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阿里的支付宝等等。5000元限额以及“对身份基本信息的多重交叉验证”等新要求,将大大地限制住这些公司业务的腾挪余地。各种“不行”加起来,所造成的后果就是网民不愿意再把资金放在网络支付账户里,因为不方便嘛。如果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是条河,网民的资金就是水,央行从上游拉闸限流,最坏的后果就是河的干枯。
在指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因此受损外,他们还指出,为网络支付立法,最好的局面当然是双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网络支付有法可依之后,就可以更少顾虑地走上发展的快车道,对网民来说则可以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全世界领域内都是领先的,而且至今仍未出现过大的纰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破除不必要的束缚,要顾及企业的活力以及消费者的体验。
总而言之,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要最大程度地避免争议,如此才能既赢得认同,又赢得长远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秩序。正因如此,面对社会对此次央行第三方支付管理新规的争议,央行一方面要继续释疑,尽量对每个争议性规定都作出详尽解释;另一方面,既然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就应该努力听取社会反馈,来对其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调整,以契合民众的期待,也契合网络时代对于公共管理的要求。无论如何,我们需要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但更需要的,仍是管理让生活便捷。这才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最需要的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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