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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崔永元怒怼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是什么操作?

深度 2018-07-10 15:13:04 韩晓晨/文 总第252期 放大 缩小

微博上的连续动作让这位知名主持人重返浪尖风口。公众的期待与关注来自他多年打造的标签:实话实说。

文艺圈不消停,崔永元在微博怒怼范冰冰“天价片酬”和“大小合同”的消息,让很多网友的朋友圈被刷屏。

崔永元在5月28日、29日两天的微博中发文:

“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 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博文同时张贴了部分信息被隐去的合同文本(即博文中所说的“小合同”),其中显示了甲乙(为范冰冰艺人公司一方)双方关于参演甲方拍摄剧目权利义务、费用及税费承担的约定。

让崔永元怒怼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是种什么操作?

一石激起千层浪。正当吃瓜群众争论崔永元晒出的合同照片是真是假时,范冰冰工作室谴责崔的声明反倒让人们有了确证的理由:

“博文附有多张涉密演出合约图片。范冰冰女士为该演出合约受邀演员,演出酬金及其他细节一并在列”。

范冰冰工作室微博官方账号刊出的声明。

那么问题来了:大小合同是什么操作?假如崔永元的爆料是真的,自己就是豪门的范爷为什么要一次演出签订两版合同?

大小合同与阴阳合同有什么关系?

说到“大小合同”,大家或许感到陌生,但“阴阳合同”一词却可谓如雷贯耳。

常见于建设工程和房屋买卖活动中的“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减少纳税数额,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双方对其秘而不宣,因此见不得光。

实践中,交易双方也可能以金额较小的合同为真实的“阴合同”,另行签订一份金额较高的“阳合同”,以便支付一方向银行多贷些款。

无论如何,“阴阳合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是一种违法的手段。

至于崔永元爆出的“大小合同”,或许是对“阴阳合同”一种不那么露骨的表述,也可能是“阴阳合同”的某种变体。

典型的阴阳合同中,只有一份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只有这一份合同将被实际执行。而根据崔永元博文中的表述,范冰冰所在公司影视合约的一大一小两个版本共计6千万元的片酬都将被支付。如果果真如此(截至本文刊发,尚无关于“大合同”文本的披露,具体细节无从知晓),那么“阴阳合同”就不如“大小合同”能够准确定义这两份合同的属性了。

此等操作为哪般?

如果范冰冰所在的影视公司真如崔永元所说,就其一次演出签两份合同收两份钱,他们的目的是什么?换句话说,这样做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吗?

 

1、“少缴税”

话说这大概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吧。

由于对范冰冰用来签约的公司是哪家以及其具体的经营状况无从知晓,我们仅拿企业增值税一项来简单说事:

影视娱乐行业一般纳税人(合同载明范冰冰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推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并按增值税费的12%缴纳城建费及教育附加费,如果营业收入为1千万元(即小合同金额),那么需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即为67.2万元。

当然,这笔税费是可以由进项税额抵扣的,但看这份影视合同里,范冰冰及其助理、化妆师等随行人员的衣食住行乃至医疗和保险都是由甲方包了的,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可能非常少,那么范冰冰所在的公司也可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即3%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费的12%缴纳城建费及教育附加费,那么总税额就是33.6万元。

对于崔永元所说的5千万的大合同,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相关税费则高达336万元,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法是168万。

这还仅仅是增值税相关税费(有些税负的计算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如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率相关,因此难以得到计算所需的参数)。

然而这大小合同的背后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如果大合同收入以账外收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瞒报,那么这笔税费就省了啊……

“敢说话”的袁立传递了隐晦的暗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被曝光的小合同约定,就是这1千万价款的税,也是由对方承担,单独支付一笔钱让范爷所在公司来缴税……这种将税负转嫁给对方的做法,在娱乐圈相当常见。

“甲乙双方确认聘任关系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本合同约定聘用期内参加本篇的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或甲方的剧组转用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现金税后款)。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税转用发票给甲方。”

整体上来说,这波操作对税收数额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双方谈判力量取得均衡的结果。但如果是站在税收法定义务的承担和合同公平性的角度,就是另一番话题了。

2、“响应广电号召”,避免天价片酬

当然,对于范冰冰所在公司签署的“大小合同”,也有一些影迷给出了相对更善意的解读:逃税是没有的,只是为了“积极响应广电总局和行业组织关于合理片酬的号召”,配合工作而已。

2017年9月,广电总局联合发改委、财政局等五部委发布《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针对一线明星“天价片酬”现象,要求“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紧接着,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就赶在9月22日联合多个行业内组织,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签订大小合同来表示对广电总局以及行业自律的“基本尊重”,起码是姿态做足的努力。毕竟行业楷模的标签对于范爷这个段位的女星,还是需要争取的。

让崔永元怒怼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是种什么操作?

2010年,范冰冰获得"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这个国字头奖项由梅赛德斯-奔驰与现代传播集团《生活》月刊携手打造。

这不是一个粉与黑的问题

崔永元博文发出后,网友的声音出现两极分化:一波是认为畸高的片酬收入妨碍了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剧了分配体制的扭曲和收入公平性的沦丧,顺道拿范冰冰所谓“4天6千万”的片酬和袁隆平、屠呦呦的科研经费作比,上升到“戏子误国”的高度。另一波则高呼收入机制应当市场化,认为演员高片酬是市场决定的,观众喜欢看、制片方买账,挣多挣少凭本事,与你何干?

崔永元微博下两极分化的网友评价。

对此,笔者不粉不黑,不做评价。多元价值观是社会开明的表现,但法律的规定是白纸黑字、标准统一的。不管大小合同是假是真,天价片酬价码几何,希望造就国家精神的演艺大咖记得把税交足了。

而对于近两日铺天盖地涌出的“崔永元对《手机》电影人设不满而耿耿于怀十年”的言论,笔者认为这一番炮轰可谓师出无名。你说他狭隘也好,妒忌也罢,指摘他的私德、把他塑造成一个小肚鸡肠的伪君子并不能把范冰冰所代表的一方“扶正”。

崔永元讨伐的旗帜不是一场陈年的私人恩怨,而是大小合同可能涉及到的税款漏出。二者在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层面的事情。

至于是否泄漏了影视合同中的商业秘密,这个世界上以“机密”为挡箭牌的苟且还少吗?况且每一个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行为的义务,只是举报应当通过公检法机关,而不是通过自媒体惹得人尽皆知。但是由此引发的“侵权”都在明处,自有法律会约束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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