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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阳光深度 2023-07-07 总第312期 放大 缩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我国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战略部署。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深入认识法治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作用。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深刻内涵,法治如何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构建和高效运转?

  依法保护产权  激发市场经济发展动力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赖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产权制度确立市场秩序,成为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前提。产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础性概念。产权的本质是对财产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产权制度赋予经营主体排除外部不当干涉的权利,使经营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拥有处分财产的充分自由,有利于经营主体运用财产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经营主体与经营主体、政府与经营主体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市场经济的法治水平。离开产权制度的法治保障,经营主体就无法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有效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益,难以充分发挥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经济活动中就会出现假冒伪劣等侵犯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规范的市场秩序也就无法建立。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都有关于产权的相关规定,构成现代产权制度依法建立和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依托法治运行的现代产权制度,能够有效调节经营主体的相互交往和竞争关系,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在现代产权制度下,经营主体作为权利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法律上一目了然,并为政府行为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产权制度既维护良性竞争,又防止政府过度干预,为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提供了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保护,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感,努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产权制度促进要素投入,释放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巨大潜力。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就是要求各种资源作为生产要素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通过有效的组合配置充分发挥要素价值,进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经济潜能才能得到充分释放,经济增长的边界才会不断拓展。能不能让各种资源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充分发挥作用,能不能保证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以最优的方式稳定地实现进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权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产权制度通过依法在各类生产要素上设定财产权、明确产权归属并加以严格保护,使得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需要以等价交换为基础,从而产生要素市场,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法平等保护要素投入的收益权,形成调动经营主体放心投资、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经济活动的制度激励。改革开放后,我国现代产权制度不断健全,相关规则日益细化,法治对产权的保护和激励显著增强,助力我国经济增长、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力充分释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激励创新创造,推动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提出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使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为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能;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约规模经营,激活了土地、劳动等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潜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我国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产权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能否发挥、发挥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对产权的保障是否有力。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就难以体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产权保护作出的战略部署,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更好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用法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把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市场经济运行、政府经济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市场和政府各就其位、各展其长,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扎实推进,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们建设有效市场,使要素价格能够反映其相对稀缺性,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人民利益作为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制度优势,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经济治理各方面工作。政府既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及时化解经济纠纷、有效保护经济权益、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等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也通过宏观调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对外开放、推进城镇化进程、鼓励科技创新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其中,不论是建设有效市场、有为政府,还是推动两者更好结合,法治都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市场有效必须依靠法治保障。发展市场经济是各国经济现代化普遍的路径选择。法治建设的质量决定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综观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出现波折甚至停滞,有外部环境冲击、发展路径依赖、要素禀赋缺陷、政策措施失误等诸多原因,但规则缺失、法令不行、法治不彰,导致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充分、发展后劲不足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依据价格信号变化和供求关系调整,实现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这个过程有赖于交易规则、竞争规则、权利救济规则等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这是“看不见的手”能够灵活高效配置资源的规则根基和制度前提。如果市场交易没有规则依据、交易成果没有规则保障,交易过程混乱无序、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以致经营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预期,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难以发挥,“看不见的手”就会失灵。通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保证契约履行、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市场信用、保护合法产权,使经营主体在充分的法治保障下敢于创新、敢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法治动力和保障。

  政府有为必须推进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重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摒弃“市场万能论”,深刻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并不是起全部作用;政府不能无所作为,而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有效防范一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资本垄断、对外掠夺、危机频发等弊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关键。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政府的经济治理活动只有依法进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才能有效防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用法治来划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防止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坚持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使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的优势得到更好发挥,有效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良法善治助力市场更好配置资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践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形式。坚持以良法善治解决市场配置资源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确立经营主体平等地位,为资源有效配置奠定坚实基础。经营主体根据价格信号、供求关系变化,对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策并自负盈亏,这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基础。如果经营主体地位不平等,受到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和限制,就会削弱经营自主权、扭曲市场竞争、妨害资源有效配置。只有确立经营主体平等地位,让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发展、公平竞争,自主经营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增强了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例如,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落实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主体地位平等带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有利于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促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赋予经营主体各项权利,为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充分保障。实现良法善治,权利是重要的法治资源。经营主体充分拥有相关经济权利,就能有效维护和实现权利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创造社会财富。正是通过对经营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经济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土地、资本、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才能成为各种经济权利的客体,获得进行自由流动所必需的法律形式,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如果没有对经营主体权利的清晰确认,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缺乏规则依据和法律保障,资源配置过程就会面临各种纠纷、遭遇障碍梗阻,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就无从谈起。所以说,权利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关键意义。经营主体的权利清晰完整、得到有效保护,要素流动和经济循环才会畅通无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和规范我国民事权利种类,全方位规定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同时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这就解除了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家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有更大动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为建设市场发育充分、资源配置有效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大激励。

  优化政府法定职能,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优质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但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克服消极因素影响、确保市场健康发展,让市场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更多发挥政府作用,而是要优化政府职能,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法治对于优化政府职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作用。通过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可以使政府职能优化的成果更具长期性、稳定性,有效提升经济治理效能。新时代,我国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依法加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把转变政府职能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着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更为有效。

  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实行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特征。依循法治轨道,经济发展才会更有动力、更可持续。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993年,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就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那时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关于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关键作用,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日益丰富的理论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无论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是区域之间、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依据法律才能有效调整。此外,无论是经营主体资格的取得,还是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成果的确认和保障,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要遵循法律,使一切经济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把法治贯穿、融入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全过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依据宪法“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规定,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积极推进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涉及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同时,不断强化执法司法工作,补齐法律执行短板,推动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保障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提升。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我们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准确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法治必须为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塑造和壮大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坚强保障。从经济法学视角看,这就需要为优化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供法治化方案,使宏观调控更为深入、精准和高效,市场监管更为规范、有力和管用,更好发挥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过程中,更加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合理增长,保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为此,需要顺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及时完善财政、税收、金融、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宏观调控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宏观调控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同时,推动高质量发展,还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此,必须继续完善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规则执行到位,有效保护经营主体、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

  踏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无论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解决事关高质量发展的各种重大问题,都更加需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治理,更加需要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经济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出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深入研究法治与经济、法治与发展的关系,使理论和研究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更好解答中国问题,为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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