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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阳光解读 2024-07-11 董小君/文 总第324期 放大 缩小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关键,是衡量一国金融甚至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但金融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的同时,也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有效的监管是促进金融创新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从将“各类金融活动”到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范围及边界在扩大,党中央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决心在不断增强。

  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可以对金融创新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创新产品和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金融监管也会加大金融创新的成本,以防止金融风险的累积和传播。因此,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促进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从理论逻辑看,一方面,金融创新与金融回报直接相关,金融市场交易者会因利益激励而进行各类创新,在创新中有可能会不断放大风险,成为威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为金融安全而设计的金融监管制度,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创新成本。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可以统一起来的范畴。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基础和保障,金融创新所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行必须建立在金融监管的基础上,缺乏监管的金融创新会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动荡甚至危机;金融监管并不只是为了实现金融稳定,更注重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创新,有效的金融监管既要维持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也要确保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现阶段,“稳中求进”是我国当前工作的总基调。“稳”是大局和基础。金融工作必须坚持稳字当头,“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是方向和动力,要在不断创新中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稳”和“进”实现辩证统一,金融才能实现更周全的“稳”与更高质量的“进”的良性互动。

  从历史逻辑看,没有金融监管制约的金融创新会带来包括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挑战,监管机构需要积极应对这些挑战,以确保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世界金融发展的演进历程总是伴随着“放松监管—创新过度—金融危机—严格监管—压制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更替。例如,20世纪20年代,奉行“自由放任”的美国政府放松了金融监管,美联储修改保证金交易制度等金融创新加速了美国股票市场从繁荣走向泡沫的过程,股票市场上聚集了大量过度投机,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发生大崩盘并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经济大萧条。大萧条期间美国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破坏。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逐步形成了分业经营的严格监管制度。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风险,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不同行业之间的交叉创新。

  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简而言之,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引入新的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或技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成本、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主要表现为金融主体为适应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对金融产业盈利的追逐,重新组合原有金融要素,创新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或金融制度。当这种创新内生于实体经济,与实体经济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需要时,能够有力地促进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这种创新形成的新的生产能力,会引起经济体的整体创新和技术进步,因此应当予以鼓励。如果只是以金融创新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通过所谓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规避金融监管,摆脱金融规制,就会出现金融体系自我服务、资本“脱实向虚”等现象,这类创新不具备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更谈不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势必会导致金融风险,对此,应及时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对监管的监管都要“长牙带刺”,及时发现问题并坚决亮剑。

  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机理,这决定了金融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圭臬,不可无规矩地展开,也不可将任何调整变动都视为“创新”。从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围绕金融工作领导体制、监管机制和风险应对等核心环节着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逐步确立起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与安全。

  科技赋能促进金融监管创新

  金融监管创新是指金融当局自觉适应金融的发展变化,超前进行监管方式的相应变革。近十年来,科技和金融的融合与渗透,加速推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快速诞生了一个新兴领域——金融科技。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对金融创新产生建设性的积极作用,促进金融产品质量与金融行业效率的提升,但也可能给金融行业带来破坏性的负面影响,衍生相应的金融风险以及金融监管压力。当前,金融科技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大难题,各国都在探索如何用高科技手段对金融科技领域实现有效监管,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寻找平衡。国内外包括我国,近几年针对控制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密集出台了不少管理办法。对这一新兴领域,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理念与监管机制上的创新。

  在理念上,树立“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思维,利用科技赋能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科技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但也可能带来网络安全风险、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等问题。监管主体需要利用科技手段对各类金融创新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升监管能力,实现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的双重目标。2014年我国明确提出监管科技相关的工作。2022年《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2023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证监会的“三定”方案,均提出要加强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监管部门在不断探索“科技驱动型”监管方面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底,央行上海总部披露了三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应用,如浦发银行的“基于隐私计算技术的异常交易监测服务”,上海农商行的“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农业产业链融资服务”,以及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联合征信有限公司的“基于联邦学习技术的普惠融资服务”等。

  在机制上,探索金融科技“沙盒监管”模式,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间寻求平衡。“沙盒监管”是指提供一个能够为金融科技创新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的“安全空间”,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在其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模式等,监管当局可以对金融科技实施创新型监管。“沙盒监管”犹如在相对有限的环境中开展金融创新试验,若试验成功,则可以全方面推广;若试验失败,则可以随时中止,即时防范金融风险的扩散。在国际上,“沙盒监管”被不少国家与地区广泛采用。近年来,我国在吸取域外经验的同时,也在打造契合本土国情与国际趋势的中国版“沙盒监管”。2018年12月,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陕西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沙盒监管”试点。如今试点已满5周年,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创新应用也进入了“投入—产出”密集期。“沙盒监管”强化了监管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引领、护航和孵化作用,为金融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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